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
条文说明
修 订 说 明
本标准根据交通部工技字〔1993〕328号文修订。主编单位为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参加单位为交通部第二、三、四航务工程局、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福建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几年来贯彻执行原标准的经验,补充了近年来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反复修改而成。
为便于使用、理解和掌握条文,在编制条文的同时,编写了条文说明。 本标准条文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第1、2、3、4章 丁云玲、蔡立毅、高渭民 重力式码头各分项工程 苏子忻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各分项工程 许中一
板桩码头各分项工程 李启炳 刘杏忍 防波堤各分项工程 丁云玲 高桩码头和桩基各分项工程 俞亚军 道路与堆场各分项工程 邱先怡 软基处理各分项工程 张树仁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工程 张树仁
钢结构各分项工程 蔡立毅、许中一、张德祥 码头设施 丁云玲、梁 萌
附录A~E 许中一、蔡立毅、梁 萌
总校人员 姜明宝、丁云玲、蔡立毅、苏子忻
本标准于1997年6月通过部审,1998年12月11日颁布,1999年5月1日实施。
目 次
1 总则
2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
3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4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组织 5 基槽和岸坡开挖工程 6 抛石基床工程 7 软土地基加固工程 8 模板工程 9 钢筋工程 10 混凝土工程
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2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 13 模袋混凝土工程 14 桩基工程
15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16 抛填、回填工程 17 砌石工程
18 沉降缝、伸缩缝和止水工程 19 钢结构工程
20 道路堆场垫层与基层工程 21 道路堆场面层工程 22 轨道安装工程 23 附属设施工程 附录A、C、D
1 总 则
1.0.1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编写宗旨。
本标准旨在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程序和质量等级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凡码头、防波堤、护岸、导流防砂堤、引堤或引桥、围堤或围捻等水工建筑工程和与之配套的港区内道路、堆场均按照本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其它的非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如电厂、供水设施等,其中的水工工程,如专用码头、护岸、围堤〔或围埝〕等亦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1.0.3对本《标准》编制依据的说明。本《标准》的主要质量特征值和检验要求,是根据港口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对标准规定不具体的项目,则参照国家和有关部颁发的有关标准、标准和实际调查资料作了具体规定和补充。
1.0.4本条是对《标准》和标准之间的协调关系的说明。《标准》不能代替标准,故在《标准》中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
2.0.1 本条中单位工程的划分是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施工统计有关规定制定的。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为便于质量检验评定和工程验收,表达分期投资。分期施工、分期投产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精神,故此规定按不同使用功能和施工及竣工验收的性划分单位工程。
本条对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了七项规定。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注意“施工及竣工验收的性”的规定,凡不具备性的,不能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同时,还要注意突出建筑物整体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工程量较小的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如高桩码头后方的引桥、护岸,板桩码头的端头护岸,船台口门的翼墙、护岸,防波堤堤头,墩式码头的附属引堤等不要划为单位工程,而应按其类别作为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参与所在单位工程评定。
主要建筑物分项、分部工程划分及名称表,是按照常规结构型式确定的。其中的分项工程并没有全部列上,使用时会有出入。实际使用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划分分项工程。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
(1) 在分项、分部工程划分及名称表中,有两处简化,一是“预制或现浇构件”,二是“构件安装”。它们都含有“各类构件”的意义。在检验评定时,应按类别分别进行。但是对于同一类构件除预应力构件及非预应力构件要分别划分外,不要再按规格、型号的不同,做更详细的划分。 (2) 现浇接缝分项工程是指码头面板接缝混凝土工程;接头混凝土分项工程是指预制梁接头混凝土工程。
3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3.0.1 质量等级只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原因是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3.0.2 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内容由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部分的检验评定组成。
主要项目。凡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性能和涉及结构安全、耐久性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均列为主要项目,这些项目是分项工程评为
“合格”和“优良”等级都必须到达的质量要求,在实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如发现在所列主要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不能评为“合格”。
一般项目。主要包括对工程的耐久性、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在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时也应占重要地位。本条规定:在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的前提下,一般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时,才有评为“优良”的可能;一般项目基本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才有评为“合格”的可能。这就突出了一般项目在分项工程检验评定中的地位。
本标准对“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何掌握?从港口工程的实际出发,在本标准中的一般项目,没有就“合格”、“优良”两个质量等级给出量值,在执行中可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抽查的大多数内容符合规定,仅少数内容虽然有些不足或缺陷,但不影响结构耐久性和使用功能为度。
允许偏差项目。主要根据现行技术标准提出。
3.0.3 本条具体规定了分项工程的综合评定方法。有关预制和现浇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单件检验评定和同一类别构件总体评定。单件的检验评定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其单件的质量等级;总体评定应在单件的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条文中“在全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品率到达60%及其以上,则该种构件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60%评为合格”,是指该种构件的最后质量等级,以便参加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这里需要指出,对于地面工程中的面层、护轮坎等混凝土,仍应按分项工程的一般规定办理。
3.0.4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采用统计方法。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对该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影响较大,因而本标准规定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其主要分项工程必须“优良”。
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除在条文中明确的分项工程外,其余分项工程均需的参与评定,不允许有人为增减;所有外购、外协的预制构件,也要参加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本条规定模板、钢筋分项工程不参加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不是不重视模板和钢筋工程,而是突出了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规定了模板和钢筋不参加分部工程评定,可促进施工企业力争混凝土分项工程到达优良,这对保证工程的结构性能、耐久性和观感质量是有促进作用的。同时,为防止一些人员误解,不重视模板和钢筋工程,从而影响工程内在质量,所以本条还同时规定必须对模板及钢筋进行质量检验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另外伸缩缝等分项工程不参与分部工程评定,旨在防止在单位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相差过分悬殊,不能真实反映单位工程质量水平的现象。但为保证这些项目的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验收,同时参与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评分。
3.0.5 本条是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的规定,除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后,用统计方法确定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方法外,还要对影响单位工程结构及性能质量的质量检验资料核查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分。目的是对单位工程整体结构技术性能进行系统核查;对港口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比较系统的检查。突出了产品成品的检验,比较全面地衡量单位工程质量情况。
3.0.6 条文中“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等级相应规定”的含意是:分项工程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都应符合本标准的合格等级相应规定,如有一项不符合该标准的相应规定,必须进行处理。当前在我国的港口工程施工中,一些单位的管理水平,职工的素质差异较大,条件和环境也有影响,质量失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可能杜绝在分项工程中有一些构件或部位的质量不能满足本标准合格等级的规定。但是,不合格的构件〔或部位〕是不允许存在的,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必须进行处理。
4 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组织
4.0.1 本条突出了由生产者负责质量的原则。规定由企业持证上岗的专职质量员核定,目的在于严格掌握标准,加强对工序质量的控制。
条文中将原标准的“自检、互检”改为“分项工程交接验收”适应了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并明确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由专职质量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核定,加强了工程质量控制。
4.0.2 由于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故规定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应由企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对于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工程,可由企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委托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核定。 4.0.3 本条规定由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所核定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是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对尚未建立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地区,暂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核定。
5 基槽和岸坡开挖工程
5.1 水下基槽开挖工程
5.1.1 本条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进行编制。 当基槽开挖的一个施工段挖至设计标高时应留取土样,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共同鉴定,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对留置土样有疑心时,可在验收过程中,由潜水人员取样观察鉴定。 对于设计要求“双控”〔既有标高要求,又有土质要求〕的基槽,如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控制标准,并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5.1.2 条文中“基槽开挖断面尺寸”包括基槽的底宽、底部标高和边坡
平均边线等,在检验评定时要逐项检查,并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底标高,原则上不得欠挖。但考虑到水下基槽开挖工具均为大型船舶,尤其是抓斗式挖泥船,极易产生过大超深;另在《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中规定,抛石基床最小厚度为lm;所以,在水下基槽开挖质量检验时,对个别有少量高于设计底标高的测点,且不成片存在时,可不再进行浚深。但对岩石地基,当抛石基床较薄,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最小抛石基床厚度。
5.1.3 水下基槽开挖允许偏差的要求,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中有关规定和实际调查资料确定的。其中,非岩石地基水下基槽开挖的平均超宽和平均超深的允许偏差,本标准对标准条文作了具体说明。
表中“平均超深”是指每一验收断面测点超深〔或标高差Δh〕的平均值;“每边平均超宽”是指横断面每边超宽的平均值。墩基槽和设有纵横基线要求的基槽,其沿横轴线断面的平均超宽也应进行检查。 对于设计要求“双控”〔即既有标高要求,又有土质要求〕的基槽,当土质变化较大时,其底部的超深值可不进行统计。
5.2 陆上基槽开挖工程
5.2.1 天然状态下的地基土,如受到外界的扰动,会使土的强度降低和压缩性增大,所以规定了“严禁扰动”。一般应预留20~30cm厚的土体,待垫层施工前用人工铲除。
如发生超挖时,超挖部分的回填料和处理方法要征得设计或监理人员同意。
5.2.2 对基槽开挖时保护槽底土体的要求。冬雨期施工或在地下水位高的施工区域尤应注意。施工中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及排水等施工措施。 5.2.4 陆上基槽开挖允许偏差,是参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1〕并结合港口工程特点制定的。
5.3 岸坡开挖工程
5.3.1 条文中“开挖范围”主要包括岸坡的顺岸长度、起止边线和肩线等内容。在检验时,要逐一进行检查。
5.3.2 条文中的“平均轮廓线”即岸坡开挖的平均断面线,包括坡肩、坡面和坡底的平均线。
“分层开挖的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00mm”目的是为了控制开挖后的坡度线,以利于边坡稳定和下一工序的施工。
5.3.3 条文中的“贴坡”是指用松散土体回填超挖部分的做法。这种做法,不利于坡面稳定,故规定“不得有贴坡现象”。
5.3.4 岸坡开挖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适 用于高桩码头、板桩码头。斜坡码头和护岸工程的岸坡开挖工程。
6 抛石基床工程
6.1 水下基床抛石工程
6.1.1 条文中的“规格”是指块石的重量等级,“质量”是指块石的强度和风化程度。
由于标准只对块石的重量有具体的范围,对块石的粒径和级配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在验收和检验时只要块石的重量等级控制在设计的规定范围内,即可认为符合要求。
块石的强度试验一般应在选择石场时进行,对于固定产地的块石和常用的块石,可不必再做强度试验。风化的、成片状的、有严重裂纹的块石不准用在抛石基床中。
6.1.2 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规定进行编制。抛石前检查基槽的尺寸和标高,目的是观察基槽有无坍坡、回淤等情况,以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如有显著变动应进行处理。
6.1.3 水下基床抛石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规定和工程调查资料确定的。 标准规定“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超宽虽然对工程质量无不利影响,但造成工程浪费,故本条增加了超宽的限值。
6.2 水下抛石基床重锤夯实工程
6.2.1 夯锤的重量、落距和夯实冲击能是保证水下基床夯实质量的重要技术参数,要注意合理的选择夯锤重量及其底面积和劳锤的落距,以保证夯实质量。要选择好的锤型,单纯用提高落距的方法来满足标准要求的夯实冲击能是错误的。对于锤型,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应予遵守。
基床夯实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场操作和现场监督检查。故规定,夯实施工要做好夯实记录,并要求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亲临现场观察检查。
6.2.2 夯实遍数一般通过试夯确定,要严格按照试夯的结果执行。不进行试夯的基床,夯实遍数不得少于两遍〔初夯、复夯各一遍〕,每点到达八夯次。
6.2.3 基床夯实的范围、分层厚度、分段搭接长度,在《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中均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同时要做好施工记录。
6.2.4 本条是对夯实基床验收标准的规定。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与《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有关规定和部分工程施工经验编制,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条文中的“基床夯实验收复打一夯次的平均沉降量”是在已夯实的基床上任取一段〔一般不小于5m〕,复打一夯次的平均沉降量。
检验数量中“每一夯实施工段”应按地基土质和抛石基床厚度划分。对于施工段较长的基床,为了有效地检验控制夯实质量,每100m或一个泊位至少选一段基床进行夯实检验。
为保证测量数据准确,夯前夯后标高应用方格网水难测量施测。
多层夯实的基床,其顶层应进行复夯验收。其下部各层是否须要复夯验收,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6.2.6 条文中“补抛块石面积大于l/3构件底面积”系指沉箱结构而言。
6.3 水下基床整平工程
6.3.1 对基床整平范围和方法的要求,应按《重力式码头设计 与施工标准》〔JTJ290〕的规定执行。对于块石间的不平整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间的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最后用刮杠刮平。 6.3.2 为保证基床顶面的坡度,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整平导轨安设的标高,其偏差不应大于10mm。 6. 3. 3 水下基床整平标高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规定制定的。
7 软土地基加固工程
7.l 砂垫层和基础换砂工程 7.1.1 砂料的质量根据《水运工程地基标准》〔JTJ250〕的规定,宜采用含泥量小于5%的中、粗砂料。砂料的检验应在砂源地进行,并提交试验报告。
7.1.2 水下砂垫层或基础换砂的范围和厚度是通过计算决定的,是保证软土地基加固效果的基本要求,必须予以保证。其厚度一般用检测砂垫层的顶标高来确定。
7.1.3 陆上砂垫层有两种:一种是基础的一部分,设计有密实度要求,宜分层填筑并进行压实,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检验;另一种是排水砂垫层,没有密实度要求,可不作相应检验。
对于有密实度要求的水下砂垫层或基础换砂,一般采用振冲法进行密实,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贯入度试验。
7.1.4 本条是防止基槽内存在淤泥的措施。抛砂前应对基槽进行检查。如发现塌坡或明显淤积,应进行处理。对于在回淤严重区域内施工,一般采用边挖、边检验、边抛砂的施工方法,以尽量减轻回淤对抛砂质量的影响。
7.1.5 砂垫层和基础换砂的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7.2 套管法砂井
7.2.1 同7.1.l条文说明
7.2.2 本条根据《水运工程地基标准》〔JTJ250〕的规定编制。套法砂井施工中,经常会因灌砂、拔管操作不当而造成“断井”或“缩颈”现象。为便于控制和检查,要求做好施工记录,以便推算砂井断面〔即砂柱图〕,核算灌砂率。在检查时如发现砂井有“断井”或严重“缩颈”现象,应视为“废井”,必须补打。
7.2.3 砂井底部标高可用套管的沉底标高代替。其顶部与砂垫层的连接
情况:陆上施工,观察其拔管后的富裕砂堆高度,一般应大于300mm;水上施工,要用增加套管内富裕砂量来保证。 7.2.4 套管法砂井允许偏差是根据设计的一般要求和部分工程实测资料确定的。
7.3 袋 装 砂 井
7.3.1 同7.1.l条文说明
7.3.2 砂袋织物的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韧性和柔性,使之不致产生弯曲开裂或吊装时拉断。
砂袋直径一般为7cm,当砂袋长度为10m以内时,袋体材料抗拉强度不应小于60N/Cm;对已灌注砂料的砂袋,弯曲180度时,不应折断。 砂袋材料的渗透系数应与一般中、粗砂料相匹配。袋体内径不得大于设计直径的5%;长度允许误差±100mm,裁缝弯曲度不得大于袋长的5%。 以上各项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核对,并逐批抽样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允使用。
7.3.3 砂袋入井就位后,往往会由于砂子的自然沉实和砂袋在井内“蛇形弯曲”而造成砂袋下沉现象。砂袋下沉将减少其伸出顶部砂垫层的长度,甚至完全与砂垫层脱开。因此,在检查时,必须检查砂袋是否“伸出砂垫层”。砂袋伸出砂垫层的长度一般可按500mm控制。
7.3.4 目前,砂袋的灌砂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一次灌砂”,整根砂袋一次灌足;第二种是“二次灌砂”,先灌入大部分〔定量,约为总砂量的70%~80%〕,待砂袋入井下沉后再补灌到顶。本条针对不同的施工工艺,规定了不同的检验数量和方法。
7.3.5 凡发生扭结、断裂的砂井的均属废井,应在附近补打,并要做好施工记录。
7.3.6 参见7.2.4条文说明。
7.4 塑料排水板
7.4.1 塑料排水板到货后,要查验出厂合格证,特别要注意查验证书与材料的一致性。
抽检试验的内容和抽检数量应根据《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有关规定进行。由于塑料排水板易老化,滤膜易受潮发霉,对于存放期较长或保存不当产生变质现象时,必须重新试验。
7.4.2 凡发生扭结、断裂和撕破滤膜等现象,均视为“废井”。应重新补打,并作记录。
7.4.3 打设底标高是塑料排水板施工的重要质量指标,在拔管时不发生带出塑料排水板的情况下,可用套管的沉设底标高代替。
7.4.4 新增条文。目前在国内外的塑料排水板打设施工中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回带现象。由于回带过长将对加固效果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施工经验,回带长度不得超过500mm。超过者应视为“废井”,需进行补打。回带量不大于500mm的打设根数宜控制在打设总根数的5%以内。
7.4.5 塑料排水板沉设的允许偏差是根据《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编制的,为保证外露长度满足规程规定的最小长度,对外露长度偏差作了调正,规定不得发生负偏差。
7.5 地基预压工程
7.5.1 为了检查地基预压加固效果,必须对预压前后土体的沉降、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变化等进行现场测试,以期确定加固后地基承载能力、预压后变位及稳定性等问题。
各类观测装置的布置、数量、测试仪器的精度等,应在预压实施前做出设计,并进行检查,办理验收手续。
7.5.2 对地基土进行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消散测试,是确定预压后土体所到达的固结度、计算土的抗剪强度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土体破坏和保证预压效果的重要措施,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绘制加载速率和土体垂直沉降、水平位移等曲线图。 7.5.3.1 各级堆载预压的折算高度,决定了分级σ的大小,故规定不大于5%的误差;最终堆载总高度决定了设计σ值的大小,故规定不应小于设计总荷载的折算高度。这样就能保证土体在规定时间内,预先消除预定的沉降,到达要求的固结度,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7.5.3.2 真空预压时的预压荷载,来源于大气压力,膜下真空度应
2
稳定地维持在80kPa左右,在此压力下的预压效果相当于70~80kN/m堆载预压,真空预压对土体中的总应力并未增加,一般不存在失稳问题。因此,预压时不需要分级施加荷载。
真空预压的稳定标准为连续五天实测沉降率小于或等于2mm/d。 7.5.4同地基预压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孔隙水压力消散情况。地基预压到达设计要求〔主要是总荷载、总预压时间和稳定标准〕,真空预压稳定标准一般为实测地面沉降率连续5天不大于1~2mm/d,即可进行卸载。为使地基逐步稳定,堆载的卸载宜分期、分级进行。同时为便于分析、估计地基的后期沉降,卸载过程中应继续观测地基的沉降和回弹情况。
7.6 强夯地基工程
7.6.1 强夯地基中,锤重、落距和夯点布置,是保证强夯地基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参数。一般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强夯试验来决定。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做好施工记录。
7.6.2 本条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2〕和《水运工程地基标准》〔JTJ250〕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夯击点夯击次数、夯击遍数及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均是保证强夯地基质量的主要技术参数。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由超静水压力和消散的快慢控制,一般为l~4周。要通过试夯决定,施工中必须保证。 7.6.3 强夯地基允许偏差是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规定制定的。表中序2项偏差,是指最后一遍夯击结束后,对地面整平的质量要求。
7.7 土工织物垫层工程
7.7.1 目前国内生产土工织物的生产厂家较多,各家生产的土工织物质量相差较大。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要求,慎重选择生产厂家。为保证土工织物的质量,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2
每批进场的土工织物要进行抽样检验,当批量较大时,按10000m抽检一次。
7.7.2 土工织物垫层在主要受力〔纵向〕方面,不得有接头,但垫层受力时在横向亦将产生拉力。为方便施工,土工织物垫层一般要拼幅加宽成铺设块,故对拼幅缝接强度,也有要求。 在《水运工程土工织物应用技术规程》〔JTJ/T239〕中,规定了三种缝接的连接方法。丁缝法和蝶缝法的缝接强度较高,要根据设计需要选择土工织物缝接方法。
7.7.3 土工织物垫层施工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确定的。
8 模 板 工 程
8.1 一 般 模 板
8.1.1 模板及支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进行模板设计。强调“对照模板设计”进行检查,以保证混凝土的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
8.1.2 港口工程对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及其耐久性要求较高,施工中应采取防止模板漏浆措施,以保证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外表不出现砂线、砂斑、石子外露和不平顺等缺陷。
8.1.3 模板外表应光滑洁净,脱膜剂〔隔离剂〕喷〔刷〕均匀,是保证混凝土外表质量,防止产生粘皮的重要措施。但是,当前有些施工单位对模板的维修保养不够重视,脱模剂污染钢筋的现象也较严重,故作本条规定,施工中应严格执行。
8.1.4 预埋件和预留孔安置一般由模板工序负责,因此列入模板工程。在检查验收时,除要检查其位置外,要重点检查其固定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8.1.5 本条适用于混凝土或砖、石砌筑底胎模。
8.1.6 模板制作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有关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该表为模板制作的质量要求,模板维修标准可参照执行。
表序4是对预制场固定台座用混凝土或砂浆砌筑等制作底胎的规定。对于钢木底胎模则应按相应标准执行。 8.1.7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规定和各种港工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制定的。考虑到模板是构件成型的模具。
为保证预制构件尺寸准确,模板制作与安设的允许偏差,一般均小于构件允许偏差值。
8.1.8 现浇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有关规定和调查资料确定的。对于表中未列出的特殊工程和部位的尺寸允许偏差,可根据设计或使用要求参照本表有关项目制定。
8.2 滑 动 模 板
8.2.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标准》〔GBJ113〕对滑动模板的装置、部件的制作和组装均有具体规定,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8.2.2 模板组装后其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滑动式模板组装后必须具有上口小下口大的正锥度,一般以0.2%~0.5%为宜。 8.2.3 滑动式模板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标准》〔GBJll3〕规定的,适用于单个筒壁结构、框架结构和墙类结构。
8.3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模板
8.3.1 生产过程中钢模高速旋转,或受强烈的振动,强调“对照模板设计图和标准”进行检查,一是确保成型混凝土管节的外型尺寸和相互位置的准确;二是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性。无视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曾发生钢模开裂、焊件飞出等机损事故。
8.3.2 预留孔的轴线必须与钢模中心平行,否则将影响钢绞线通过,造成张拉预应力损失加大等。为此钢模两端盖板不得任意互换,必须对号入座,并有可靠的定位件。
8.3.3 为使混凝土到达耐久性要求,外观质量要有一个较好水平,钢模合缝口间隙必须按要求处理好,不得漏浆,以保证管节混凝土外表不出现砂线、砂斑、露石等缺陷。
8.3.4 钢模内外表光滑洁净,脱模剂〔隔离剂〕喷〔刷〕涂均匀是保证混凝土外表质量,防止产生粘皮的重要措施。为了催促加强对钢模使用管理、提高混凝土的质量,故作本条规定,施工中应严格执行。 8.3.5 钢模合缝口螺栓和端头拉杆作用不同,必须引起重视。 1.钢模合缝口螺栓有二个作用: 〔1〕合缝口螺栓未拧紧牢固,是造成混凝土管节外表出现砂线的重要原因之一。
〔2〕合缝口螺栓不拧紧牢固,钢模高速旋转或强烈振动时,会造成钢模开缝,甚至造成安全事故。 2.端盖拉杆螺栓拧紧力的大小,将影响成型混凝土管节预留孔道弯曲矢高的大小。
根据离心法特点,本条文规定测拉杆扭矩。 8.3.6 表中对离心法和立式法两种钢模制作和安装允许偏差作了统一规定,兼顾立式法特点尚应对内模板进行检查。
9 钢 筋 工 程
9.1 钢 筋 焊 接
9.1.1 条文中“国家有关标准”是指国家颁发的关于钢筋品质的现行标准,主要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预应力混凝土用碳素钢丝》〔GB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铰线》〔GB522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104〕、《预应力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4463〕等。
钢筋焊接所用的焊条、焊剂牌号和性能必须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目前使用的进口钢筋较多,为防止发生质量事故,故规定进口钢筋焊接前必须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符合原国家建委制定的《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假设干规定》〔[80]建发施实82号〕后方可使用。 9.1.2 钢筋焊接接头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与《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的规定。 9.1.3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及《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的规定编制。
钢筋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主要靠目测或借用5~10倍的放大镜。对于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要切去重焊。
9.1.4 钢筋焊接接头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有关规定制定的。
9.2 冷拉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
9.2.1~9.2.4 冷拉钢筋及冷拔低碳钢丝的质量要求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有关规定编制的。
据调查,部分施工单位对冷拉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试验重视不够,取样数量相差较大。为保证工程质量,条文中特别对取样批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工艺质量稳定的预制构件厂,其取样批量可放大一倍。
9.2.5 冷拉钢筋的方法有二,一是“双控”〔同时控制应力和冷拉率〕;二是“单控”〔仅控制冷拉率〕。如采用“单控”,钢筋的冷拉率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条文中的“超拉值”是指实际冷拉率与控制冷拉率的绝对值偏差,而不是相对偏差率。
9.3 钢 筋 制 作
9.3.1 条文中“无局部弯折”是指加工后的平直钢筋不得有在绑扎中不能调直的局部硬弯;“颗粒状或片状锈皮”,是指用锤敲击能剥落的锈皮和深褐色呈颗粒状铁锈,这种锈皮在使用前应清除干净。在检查时还要注意有严重颗粒状或片状锈皮的钢筋外表往往会有锈坑,如减少钢筋的截面积,不得按原规格使用。
9.3.2 弯起钢筋的弯折半径和平圆钢筋弯钩尺寸,应符合《水运工程混
凝土施工标准》〔JTJ268〕的规定:
钢筋弯折点处的圆弧内半径Ⅰ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Ⅱ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钢筋弯钩的弯曲内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作180°圆弧弯曲。设计无要求时,Ⅱ、Ⅲ级钢筋弯钩的弯曲内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可作135°圆弧弯曲。当采用手工弯钩时,可带有适当长度的平直部分。
9.3.3 钢筋制作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有关规定制定,供钢筋制作和验收使用。
9.4 钢筋绑扎与装设
9.4.1 钢筋的规格和根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如需钢筋代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并做好施工记录;对于重要结构的钢筋代换,要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9.4.4 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接头的设置和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必须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的有关规定。 9.4.6 绑扎铅丝外伸是造成钢筋锈蚀和混凝土剥裂的一个不容无视的因素,故本条强调对钢筋的绑扎〔或焊接〕牢固情况和绑扎铅丝头进行检查。条文中“铅丝头应向里按倒”是指绑扎铅丝头不准伸入保护层,在施工中要做到随绑扎随用手将铅丝头按倒。缺扣及松扣的数量不应超过绑扎数的10%,且不应集中。
9.4.7 对保证钢筋保护层的特殊要求,是新增条文。根据工程调查,由于钢筋保护层控制不好,许多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钢筋锈蚀现象,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在《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修订时,特别增加了对钢筋保护层的检查内容。
根据标准技术要求,本标准将保护层允许偏差由实测项目改为检验项目,以促使在施工及质量检验中更加重视。
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的主要技术措施在于垫块的设置。条文中虽没有提出垫块的间距和支垫方法,但要求它们确能保证钢筋在浇筑过程中不发生位移。在检查中除要求观察并用尺量外,还应用手摇动来检验其牢固性。 在本条注中,根据标准规定,对垫块质量提出了要求。
9.4.8 本条的目的在于防止吊钩〔环〕发生脆断,保证构件吊运安全。 吊钩〔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Ⅰ级钢材制成。吊钩埋入深度、外表外露高度、装设平面位置、埋入方向等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9.4.9 钢筋骨架绑扎与装设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的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
由于现场接缝〔如梁接头、梁顶叠合部分板接缝等〕的钢筋绑扎比较困难,因此在注②中规定接头钢筋的规格、数量,焊接质量和搭接长度必须符合本节各项规定,而对其位置偏差未作具体规定,在检查评定时可结合工程特点具体掌握。
9.4.10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钢筋笼的制作装设偏差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有关规定和现场施工调查资料制定,当采用钢筋调直机与钢筋滚焊配套机械制作的钢筋笼一般都能控制在表9.4.10偏差范围内。
10 混凝土工程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水泥、水、粗细骨料和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有明确规定。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并要留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化验单和复验试验报告。
10.1.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料计量偏差和拌合物质量,施工中须有相应的记录。在质量检验时要按照《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要求,重点对混凝土的水灰比、最低水泥用量和配料偏差进行认可。对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其含气量值也须进行检查。
10.1.3 混凝土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好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内在质量。鉴于目前有些施工单位不够重视已造成一些质量事故。为引起重视,故采用严格用词,并要求记入施工记录。
10.1.4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留置组数的规定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制定的。
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判断式:引自《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
在标准修订时标准试块尺寸已改为150×150×150mm,其它规格尺寸的试块,要按标准规定乘以相应系数。
10.1.6 对混凝土抗冻试件留置组数是根据我国北方地区混凝土冻融试验情况调查制定的。由于混凝土冻融试验周期长,设备庞大、装机容量有限,因此留置组数不宜过多,经讨论认为一个单位工程这种抗冻标号混凝土的试块留置组数以3组为宜。为提高试块的代表性,这3组试块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的始、中、本三个阶段制取。
抗冻等级合格判断式系根据实际工程调查资料确定的。
10.1.7 港工混凝土技术条件比较严格。由于水灰比较低、水泥用量较高且多掺用外加剂,因此抗渗性能较好,据调查抗渗标号全部合格,故规定各组试件的抗渗标号均应到达设计要求。
10.1.8 试件留置组数及合格判断式均引自《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
10.1.9 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一些裂缝是允许的,一些是不允许的。故本条规定对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10.1.10 混凝土是否密实将直接影响混凝土的结构性能耐久性。混凝土发生外表缺陷除有碍观感外,还会影响工程的耐久性,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检验。
混凝土的缺陷种类较多,形成原因也较多,为便于质量检验,本标准参照有关资料和多数单位掌握的标准对混凝土的缺陷作出了定义,按工程所处部位给出了定量限值。
混凝土发生露筋、空洞和缝隙夹渣等缺陷,将会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性能和耐久性,属于严重缺陷故规定不得发生。如发生此类缺陷,必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并作出记录。
混凝土发生蜂窝、麻面等一般缺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的耐久性和外观观感,应有一定。因此本条按工程部位的不同,对缺陷限值分别予以规定。同时亦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修补。
对不易区分区域的构件如护面块体、方桩等应按较严的限值执行。
10.2 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
10.2.1 预制沉箱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有关规定和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目前沉箱预制大量采用分段浇筑工艺,分段错牙控制不一,因此根据工程需要增加“分段浇注相邻段错牙”的要求。 10.2.2 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制定,检验方法中的“米字形”量法,即圆周八分之一处作测点。“三分点处”,即构件三分之一处作测点〔下同〕。
10.2.3 预制实心方块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近年来方块的尺寸越来越大,为与之适应,本条按边长的不同,对边长和对角线的允许偏差分别给出了限值。 10.2.4 预制空心块体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制定的。空心块体的尺寸,尤其是高度一般较大,故增加“侧面竖向倾斜”的要求。 10.2.5 预制扶壁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有关规定及调查资料制定的。标准修订时,对高度大于7.5m的扶壁,表中序2的允许偏差作了修改,改按用扶壁高度来表达;增加了立板高度的允许偏差及预埋件与混凝土外表错牙的要求。
10.2.6 预制方桩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的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但作了两处调整:
“桩尖对桩纵轴线偏斜”根据实测资料,由10mm改为15mm。
空心桩空心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中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空心位置的正确。
本条注④中的“二次压光”是要求对新浇混凝土顶面应进行二次收面〔下同〕。 10.2.7 预制板桩允许偏差是根据《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2〕
和调查资料制定。板桩榫槽尺寸和中心线的偏斜对板桩沉放的影响较大,施工中要注意控制。
10.2.8 预制梁允许偏差是根据《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1〕的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对于长度和高度的允许偏差按梁长度和高度的不同分别作了限值。
标准修订时,增加了预埋件与混凝土外表错牙的要求。
10.2.9 预制“手型”横梁是指一端带有靠船构件的横梁。其允许偏差是根据靠船构件的允许偏差制定的。
表列序6是重要检测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控制。
10.2.10 预制“井字型”梁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
表中对“井字型”梁中的连系梁的断面尺寸和安装孔的位置及尺寸偏差作了具体规定。施工中要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以免影响安装。 端面倾斜度对安装质量影响较大,其允许偏差,修订时作了调整。 10.2.11 预制面板和锚碇板允许偏差是根据《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1〕和《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2)的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表中“光面”是指面板上部不再做面层,“粗面、凹凸面”是指面板上部有面层或有迭合板,“边板外沿”是指安装在结构最外侧面板的外侧边沿线。修订时,增加了凹凸板凹槽深度的质量要求。
10.2.12 预制盖板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适用于顶部不再做面层的各类管沟盖板或渡板。为保证使用的功能、提高工程的外观质量,本标准对其尺寸偏差要求较严格,要求其外表处理与相接的地面工程相同。同时要求吊孔、吊环槽的外形尺寸要一致,位置、方向要严格控制,否则安装后将严重影响工程外观质量。
10.2.13 预制靠船构件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靠船构件的形式较多,本标准对常用的板类靠件和梁类靠件作出了规定,其它形式的靠船构件可参照执行。 10.2.14 预制撑杆、连系梁允许偏差是根据一般构件的允许偏差制定的,适用于横撑、水平撑等构件。 10.2.15 预制沉井允许偏差是参照《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标准》〔JGJ202〕的规定和预制沉箱允许偏差、结合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10.2.16~10.2.18 预制护面块体允许偏差是根据《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的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由于护面块的种类较多,本标准仅对扭工字块、扭王字块、四角锥、四脚空心块和栅栏板进行了规定,其它块体可参照执行。
由于块体重量超重对块体的稳定性无影响,故对其超重允许值未作规定。护面块体外表处理对其耐久性影响较大,故注中有明确规定应二次压光。
修订时作了两处变动:一是除栅栏板外,其它护面块体的抽查数量由10%改为1%;二是将构件的边棱残缺不列入实测项目改列入表注,要求
按此进行检查。
10.2.19 预制四角块、六角块、侧缘石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制定的。
10.2.20 预制排〔刚〕架,目前在斜坡码头中使用很多,但对其允许偏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均无标准。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并参照现浇注与预制架的允许偏差,制定此表,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10.2.21 预制〔现浇〕踏步梁,在斜坡码头中大量采用。本表参照预制与现浇梁的有关项目制定;其中踏步高度、宽度允许偏差值是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和实际调查资料制定。
10.3 现场浇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
10.3.1 现浇胸墙、防浪墙、挡土墙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和《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规定制定的。板桩胸墙的允许偏差是根据《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2〕和调查资料制定的。由于这些结构的前沿线和标高在施工时有预留量,因此注明在检查时要以施工准线为准。至于施工预留量,一般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经验并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10.3.2 现浇廊道、管沟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和部分施工企业标准制定的。
表列序6支承面标高允许偏差适用于有盖板安装要求的管沟,为保证盖板安装平正,施工中应注意控制。
10.3.3 现浇高桩码头纵、横梁允许偏差是根据《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1〕和调查资料制定的。据调查某些工程桩顶局部裂损、掉角较严重。为保证工程的耐久性,故注明应按《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 的要求进行修补,在质量检验时,要注意进行此项检查。
10.3.4 现浇轨道、滑道梁允许偏差是根据预制梁的允许偏差和轨道安装的要求综合制定的。适用于现浇轨道梁、滑道梁和船台滑道板等构件。 10.3.5 现浇桩帽允许偏差是根据《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1〕和调查资料制定的。由于桩帽的截面尺寸偏差和竖向倾斜偏差与桩帽的大小有关,故按桩帽的大小分别予以规定。
10.3.6 现浇墩台、系船块体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适用于孤立墩、栈桥墩但不适用于码头的胸墙、帽梁和桩帽连在一起的系船块体。 10.3.7 现浇注允许偏差引自《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 10.3.8 现浇板桩锚碇墙、帽梁允许偏差是根据《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和调查资料制定的。
10.3.9 现浇船台底板的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
10.3.10 现浇接缝、接头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接缝、接头。
近年来在现浇接缝、接头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通病较多。为保证工程质量,故把接缝、接头作一个分项工程,除要求其外表平整与预制构件〔或
相接混凝土〕接顺外,还要求对施工缝处的处理和钢筋绑扎及焊接质量进行检查。施工中要分段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10.3.11 同10.2.20条文说明。
10.3.12 现浇设备基础允许偏差引自《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1〕。
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1.0.3 预应力筋的锚具形式,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锚具的锚固能力,不得低于预应力筋标准抗拉强度的90%,锚固时预应力筋的内缩量,不超过锚具设计要求的数值。预应力筋的锚具质量检验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有关规定执行。
11.0.4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放松和后张法预应力钢筋张拉时,构件混凝土强度和块体立缝处混凝土〔砂浆〕强度要求,是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有关规定编制的。
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并应逐件做好记录,留置强度试块。
11.0.7 本条系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有关规定制定的。预应力钢筋张拉程序,预应力张拉值及超张拉值均须符合上述标准规定。
本条所指的预应力值与设计规定值的偏差,是指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设计规定偏差的相对百分率。
11.0.8 本条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规定编制。
11.0.9 据调查,部分施工单位对预应力构件外伸钢筋切断长度及防腐处理不严,也未作认真检查。本条规定观察检查的目的,在于保证预应力构件的耐久性。
11.0.10 预应力构件的允许偏差是参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规定制定的。
结合港口工程特点,对先张法预应力筋中心位置作了局部调整,对直径16mm及其以上粗钢筋位置偏差与钢筋骨架绑扎允许偏差相同。
12 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
12.1 管 节 预 制
12.1.1 大管桩混凝土管节属高强混凝土,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低于525;水泥、水、骨料和外加剂等原材料直接影响混凝土质量,《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中有明确规定,
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并留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化验单和复检试验报告。 12.1.2 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料计量偏差和拌和物质量的要求。施工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在质量检验评定时要重点对混凝土的水灰比、最低水泥用量和配料偏差进行认可,对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冻指标试验。
12.1.3 混凝土管节养护好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内在质量。鉴于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对混凝土管节养护不够重视已造成一些质量事故,为引起重视故采用“必须”用词,并要求记入施工记录。
12.1.5 为保证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的耐久性,故在制作过程中严禁出现管节外壁外表裂缝。
12.1.6 管节混凝土否密实,直接影响管节混凝土的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管节混凝土发生外表缺陷除有碍观感外,还会影响管节混凝土的耐久性,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检验,加以控制。
12.1.7 管节内壁面,由于混凝土干缩可能产生裂缝,尤其对于离心法生产的管节内壁浮浆层更易出现,在国家离心管桩生产质量标准规定及《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中都允许存在。本标准所规定干缩裂缝其量值系参照《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有关规定制定。 12.1.8 混凝土管节预制允许偏差,是按实际统计资料制定的。
混凝土管节端面倾斜、预留孔位置等允许偏差将直接影响拼接质量,在拼桩前应进行检查,如出现不合格,应采取有效措施。 12.2 管节拼装〔管桩制作〕
12.2.1 高强钢绞线采用国内产品时,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规定检查。但目前国内有的产品,引用国外标准生产则需采用相应的有关标准规定。
条文中“质量”包括机械性能和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港口工程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2 预应力筋的锚具形式,应按管桩种类设计要求采用。锚具的锚固能力,不得低于预应力筋标准抗拉强度的90%,锚固时预应力筋的回缩量不超过锚具设计要求的数值。预应力筋的锚具质量检验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规定执行。 12.2.3 本条文参照《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及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研制资料制定。
12.2.4 根据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研制资料制定。接缝的胶结材料对整桩的质量影响较大,对胶结材料有较高要求,需具有一定强度、韧性和流淌性及耐老化性能,所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配合比配制。
12.2.5 本条文根据现场施工调查,当管节端面不平整、在施加预应力时将造成管节端部混凝土挤碎;管节端面缺损、灌水泥浆时将产生漏浆,造成灌浆不密实,从而影响整桩质量。 12.2.6 按《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有关规定执行,如发
生局部爆裂时,应与设计单位研究加固补强措施及使用部位。
12.2.7 根据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的试验研究资料制定,管桩切割钢绞线时采用双控,即既满足握裹力又要满足浆体强度。
12.2.8 预应力筋张拉程序和预应力张拉值必须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有关规定。根据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研制资料及现场生产情况,预应力张拉均采用对称分批张拉程序。
本条所指的预应力值与设计规定值的偏差,是指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设计规定偏差的相对百分率。
12.2.9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安装桩尖和打桩要求。
12.2.10 混凝土管节拼接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
13 模袋混凝土工程
13.0.1 厂方应逐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鉴定书或试验报告。
模袋进场时应逐批检查模袋的规格尺寸、孔径、缝制质量。模袋不得出现孔洞、缺经缺纬、蛛网和跳花等缺陷。
模袋的主要物理及技术性能指标,应每批抽样一块进行试验。
13.0.2 见第10章第一节有关条文说明,混凝土试块的制取方法是模袋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的特殊要求
13.0.5 模袋混凝土允许误差值是根据实际工程调查资料确定的。
14 桩 基 工 程
14.1 方桩、钢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沉桩工程
14.1.1 本条是沉桩前对桩的检查验收。钢筋混凝土桩包括预应力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和超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对桩进行验收时,除查看生产厂在桩身显要位置标明的出厂合格章〔或另附的合格证〕外,还应注意检查与沉桩有直接关系的外形尺寸和在运输过程中有否损坏。当有疑义时应查看有关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复检工作。
14.1.2 沉桩贯入度和桩尖标高是判断沉桩过程中是否发生意外、沉桩位置土质情况是否与勘察结论符合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桩承载力的重要依据。因此,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规定进行沉桩控制,并逐根记录、审核。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按此进行质量检验。
沉桩过程中贯入度的变化情况是判断沉桩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沉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记录每一下沉量及其锤击次数。如贯入度发生急骤变化,则应对照地质资料判断是否发生断桩。
如发生断桩或沉桩最后贯入度或桩尖标高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时,要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条文中的“沉桩记录”包括锤击沉桩记录、水冲锤击沉桩记录和沉桩综合记录。其填写内容、格式及注意事项必须符合标准的相应规定。 14.1.3 本条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202〕和《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有关条文进行编制。
拼接桩的接头节点处理是保证整桩受力状态良好的重要环节。过去一些工程发生的断桩质量事故,究其原因,多是节点处理质量不良而造成的。因此本条强调拼接桩的接头节点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并要求进行专门检验和记录。
桩的拼接形式较多,如焊接、法兰连接和硫磺胶泥锚接等。在施工和检查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上下节桩应保持在同一纵轴线上,其纵轴线弯曲矢高,如设计无具体规定时,不得大于0.1%;上下节桩中心线偏差:钢筋混凝土桩不得大于10mm,钢管桩不得大于3mm。
焊接接头的焊接部位、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钢筋混凝土桩,还应注意坐实挤严,如有斜缝须用铁楔垫实并用电焊封闭。 法兰连接,要检查配件是否齐全,螺栓是否逐个拧紧和上下法兰盘是否平行等。同时,经锤击数次后,要再紧一遍螺帽并用电弧焊焊死,以防止螺栓在锤击过程中发生松动。
硫磺胶泥锚接,要检查锚孔深度、锚筋长度、锚孔内有无积水油污或杂物、胶泥灌入量、灌注后的间隙时间及接头外观质量等,同时,每一台班还要留置胶泥强度试块一组。
14.1.3~14.1.7 沉桩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规定编制。
本标准按照结构、桩种、桩型和沉桩区自然条件的不同,对沉桩的允许偏差值规定了不同的限值,并规定以夹桩铺底后所测数值为准。在夹桩铺底过程中严禁拉桩纠偏。
沉桩偏差是沉桩质量的重要特征值,须逐根测量检查并填入“沉桩综合记录”。 表中:
“有掩护近岸水域沉桩”是指在有掩护的港池内,离岸距离不大于500m水域的沉桩。
“无掩护近岸水域沉桩”是指在无掩护的水域,离岸距离不大于500m沉桩。
“无掩护离岸水域沉桩”是在无掩护的水域,离岸距离在500~1000m的沉桩。
超出上述范围的沉桩允许偏差,可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设计标高处桩顶平面位置偏差过大,或者合格率较低,会影响结构受力状态,应慎重对待。因此条文特别注明:“当桩偏位 超过表列数值过大或合格率低于70%,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 理。处理后可认定为‘合
格’”。
14.2 板桩沉桩工程
14.2.1 本条检验方法中的“必要时做锁口通过检查”,是针对钢板桩锁口质量检查而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因锁口变形而造成“卡桩”。检查时使用一段1.5~2.0m 长的标准钢板桩对钢板桩进行套锁通过检查,如不能通过,则应对钢板桩进行矫正。
14.2.2 板桩墙应是连续的,如有“脱榫”或“不联锁”现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处理,并作好处理记录。格形钢板桩联锁是格体整体性的前提。为此,严禁沉桩后的钢板桩出现不联锁现象。当现场拼插施工闭合困难时,可以使用异形桩联锁。
14.2.3 钢板桩的拼插与下沉是格形钢板桩格体施工的重要工序,是保证格体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在《格形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3〕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施工应予遵守。
14.2.4 钢板桩的桩尖标高及入士深度是板桩码头及格体稳定的保证,施工中应注意钢板桩的桩尖标高和码头前沿标高的控制。
14.2.5 对钢筋混凝土板桩沉桩后槽孔清孔及填塞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阴阳榫非全长贯穿的板桩,主要检查清孔深度、填充材料〔细砂混凝土或砂浆〕、填入数量和是否填充饱满等,并填写清孔和填塞施工记录。
14.2.6 板桩沉桩的允许偏差是根据《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2〕和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表中序1“设计标高处、桩顶平面位置偏差”的测量部位,钢筋混凝土板桩应测偏位最大的外棱边;钢板桩应测其锁口处。表列偏差值,均以板桩处于自由状态下的实测数值为准。 本表注2中的“板桩沿板桩墙纵轴线方向的垂直度”即为俗称的“板桩扇形倾斜”。当倾斜大于1%时,继续施工就很困难,故指出,应用楔形桩打入,进行调整。
本条对板桩墙纵轴线的弯曲矢高本作具体的规定,但在施工中仍应注意控制和纠正,保证板桩墙面平滑。
14.2.7 格形钢板桩沉桩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14.3 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14.3.1 钻孔的直径用钻头直径保证,深度用钻头的钻进深度反映,均须填入施工记录。对于采用护筒的灌注桩,还应核查护筒的直径和护筒的埋设位置。
14.3.2 孔底沉渣对灌注桩的承载力影响很大,必须严格检查控制,大于规定时,必须重新进行清渣。
14.3.4 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是保证灌注桩施工质量的主要条件。灌注桩的长度较长,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容易发生混凝土离析、卡管和钢筋箱上浮现象。因此,在施工中要严格控制其原材料的质量〔尤其是粗骨料的粒径〕、配合比和拌和物的质量〔坍落度和离析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拌合物不得使 用,并做好施工记录。
14.3.6 混凝土灌注必须连续灌注到顶,不允许中间间歇。如偶 遇中间停电、机械故障应按事故对待,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必须保证实际灌注混凝土的体积大于计算体积。至于灌注量 的充盈系数,本标准未作规定。灌注桩的质量检查要重点着眼于施工过程,以现场监督意见和施工记录为主。做到密切监视、及时记录,当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判断灌注桩质量时,可采用无破损检测或钻取芯样检查的辅助手段进行检查。
14.3.7 由于现行标准对水下混凝土强度检验尚无明确规定,本标准仍规定以陆上留置的试块强度为主。对于试块失去代表性的灌注桩,应钻取试样进行检查。对于重要的灌注桩。如需作抽样钻取芯样检查时,需在施工合同中进行规定。
14.3.文中“灌注桩的桩顶标高”是指经凿去顶部浮浆、松散的混凝土后的桩顶标高。为满足这一要求,应预留一定长度。
14.3.9灌注极的允许偏差是根据有关标准、规程和部分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由于钢筋笼的位置容易在灌注混凝土时发生下沉或被外套管、导管带出,因此,除应采取相应措施外,在灌注完成时,还要作相应检查。
14.4地下连续墙工程
14.4.1为保证地下连续墙的质量,在挖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观测,假设发现槽壁垂直度不符合要求应随时纠正。假设槽壁发生坍塌,应及时采取回填粘土或提高泥浆重度、粘度等措施。
14.4.2槽底沉渣厚度测量应分别在清完槽底后和钢筋笼就位后灌注混凝土前,用测深水砣进行测量,两次测深结果之差,即为沉渣厚度。本条是清槽应到达的标准,在灌注混凝土前取样,每槽段取2次样,取大值。严禁在槽段顶部取样。泥浆重度过大的,应重新清槽换浆。 14.4.6参见14.3.5条文说明。
14.4.8糟段的接头管应垂直下放,以免在拔管时造成困难。接头管拔管时间应做试验确定,拔管时间不宜提前或超过试验确定时间10min。 14.4.9现浇地下连续墙允许偏差是根据目前已建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15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15.l 沉箱、方块、扶壁和圆筒安装工程
15.1.1 安装前要对预制构件进行检查验收。预制构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0章有关规定并有构件出厂合格证〔章〕。对于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须修理合格后方能安装。
预制构件上应有检验标志,其内容应包括构件的规格、型号、制作编号和日期,安装前要对照设计进行核对,以免误安。
15.1.2 基床整平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安装工程,以防止回淤。当间隔时间较长,基床面上有回淤沉积物层时,应进行清淤。
15.1.3 本条强调安装过程中〔包括吊运、存放〕不应发生碰撞,施工
中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条文中的“有较大损坏”是指在倒运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棱角残缺或裂缝。正常情况下应先修后安。对于不便吊出修补的,要及时妥善修补。
15.1.4 为使沉箱和空心块体安装就位后保持稳定,防止因风浪影响产生位移,所以本条强调应“及时进行箱内回填”。同时,由于有些单位在进行箱格内回填块石时,不注意对构件进行保护,构件棱角和墙壁损坏较严重。为引起重视,本条还强调“不得砸坏构件棱角”。施工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要加强检查。
15.1.5~15.1.8 沉箱、扶壁、空心块体和圆筒安装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有关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 沉箱、扶壁及圆筒的接缝宽度与构件高度关系很大。各表中的缝宽值均系与设计缝宽值的误差值。在整体检验时,全部缝宽的平均值不宜大于设计平均缝宽值。高度大于15m的沉箱,其缝宽值与整体平均缝宽值可会同设计单位研究适当放宽。
沉箱、方块、扶壁、空心块体和圆筒安装,应有安装记录,除应填写与本节有关要求外,还应填写:安装日期、构件型号及预制编号等,必要时还应绘制安装平面图和立面图。
15.2 梁、板和靠船构件、井字梁安装工程
15.2.1 为防止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错乱,并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安装前需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除注意按照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对构件进行检查验收外,还要核对构件规格、型号是否与构件生产厂的检验合格标志相符,与装驳图是否一致和装船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等。当对构件质量有疑义时,应查看有关质量检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检工作。 构件出厂检验合格标志〔章、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构件的规格、型号,制作编号和日期,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预制厂厂名,预制厂技术检验部的质量检评结果并签章。
15.2.2 预制构件和下层支承结构〔梁、桩帽、墙等〕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到达设计所要求的安装强度。如设计无要求的,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0%。
支点的构造〔指支承结构与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处理,例如梁底支座,梁板沉降缝和伸缩缝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2.3 接连续梁、板计算的结构,其伸入支座的钢筋数量、长度〔包括搭接长度或焊接焊缝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外伸钢筋不得随意切除。如必须切开,应注意切口位置,并作出记录,安装后要及时焊接。
按简支架、板计算的结构,应注意检查其伸入支座的搭接长度和固定的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对于带锚孔的梁〔板〕除要保证搭接长度外,还应注意使桩帽〔或梁顶〕预留钢筋全都插入锚孔,安装过程不得随意切除钢筋。对于带有固定预埋铁件的梁板,在搭接长度合格后应及时焊接固定。
对于安装施工中易倾覆的构件〔如靠船构件、手梁、桁架梁和其它稳定性不好的构件〕,为防止发生倾倒,要注意及时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15.2.4 对于设计有安装应力要求的构件〔如无梁大板安装〕,安装前要检查支点的标高,支垫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一般需要“坐浆”的构件应注意砂浆的配合比和铺垫饱满、并及时勾缝,以保证构件与支承面接触严密。由于港口工程构件安装受自然条件〔特别是潮水涨落和风浪〕的影响较大,少数构件在安装时可能来不及进行勾缝,同时铺垫的砂浆也可能被潮水冲走,应允许重新进行填塞和勾缝处理。
15.2.5 条文中的“伸缩缝应上下贯穿”是指板的留缝应与梁及其上下层支撑结构的分缝对齐,应尽量在同一个垂直面上。
据调查,部分工程对伸缩缝处的梁、板安装控制不严,使缝不通或者没有伸缩缝,曾造成结构开裂事故,这是应该予以重视的。
15.2.6~15.2.9 梁、板、靠船构件、防浪板等安装允许偏差的要求,是根据《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1〕的规定和工程调查资料控制的,并作了一些补充。
表15.2.6中梁的轴线位置偏差,一般应按设计轴线检查。当基桩偏位过大时〔在桩基码头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可与设计单位研究,适当调整梁的轴线,以防止使桩受过大的偏心力。发生这种情况,应按调整后的轴线进行检查。
表15.2.7中板顶面标高偏差中的“一层安装”和“二层安装”是指在现浇构件上面的安装层次。例如:直接安大板,就是本条所称的“一层安装”〔如无梁大板式码头的面板安装和梁板式码头中的现浇横梁上的面板安装等〕。假设安装面板之前有别的构件安装,就是本条的“二层安装”〔如全预制装配式上部结构 的梁板式码头等,在现浇桩帽上安装梁,在梁上再安面板〕。
梁、板和靠船构件安装应做好安装记录,除应填写本节有关要求外,还应填写:构件型号、安装日期及预制编号等。
15.2.10 井字梁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编制的。
15.3 护面块体安放工程
15.3.1 护面块体安装后,即承受荷载和风浪、海水的袭击。为防止护面块体在安放时不必要的损坏,提高护面块体混凝土的耐久性,故规定安装前要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5.3.3 条文中的“定点定量不规则安放”〔即《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中的“定点定量随机安放”方法〕易出现漏放或多层次重叠隆起。安放后需进行适当调整。
15.3.4 条文中“安放稳固”是指预制块体的主要着力点应着落在垫层石结构上;“不应用二片石支垫”是指不允许在块体的四角或四周同时用低于垫层石规格的块石支垫。由于垫层石外表高差,四脚空心块和格栅板的四个脚〔角〕同时坐落在垫层石上是不可能的,在保证构件的主要着力点
坐落在垫层块石的基础上,为使护面外表平整、防止块体晃动,允许用一层片石支垫构件的1-2个角。
15.3.5 四角空心块、栅栏板安放允许偏差是根据《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四脚空心块和格栅板安放的高差与垫层石规格和理坡高差关系很大。表中相邻块体高差,适用于垫层石理坡高差在±200mm以内的工程。对于垫层石理坡高差超过200mm的,其相应相邻块体高差可与设计单位研究适当放宽。
15.4 沉井下沉工程
15.4.1 沉井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是保证沉井下沉时不被拉裂的前提条件,故规定下沉前应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15.4.2 条文中的“封底条件”主要包括沉井刃脚标高、井底土质、八小时稳定下沉量及井壁处理等。
15.4.3 条文中“封底混凝土的质量”包括沉井封底或底板钢筋、混凝土强度和密实性等,封底后沉井内周围应无漏水现象。封底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4.4 沉井下沉过程中应注意观测,如发生过大偏差,应及时纠正;如有裂缝应进行处理。
15.4.5 沉井下沉的允许偏差是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标准》〔GBJ202〕规定和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
15.5 锚碇板安装工程
15.5.2 基槽处理属于隐蔽工程,须有相应记录。
15.5.3 锚旋棱体材料种类较多,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抛石棱体按本标准第16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检查;灰土类棱体应保证断面尺寸,并按本标准第20章有关规定检查。
15.5.4 锚碇板安装的允许偏差,是根据《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2〕制定的。适用于板桩码头或护岸的锚旋板〔墙〕工程。
16 抛填、回填工程
16.1 抛石棱体工程
16.1.1 条文中“石料的规格”是指块石的重量等级,当设计没有规定时,一般采用10~100kg块石。在验收和检验时只要块石重量等级控制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即可认为符合要求。“石料的质量”是指在水中浸透后的块石强度,一般采用抗压强度不低于30MPa无明显风化的块石。
16.1.2 为防止棱体下面存有淤泥层或棱体内挤入大量淤泥,影响工程质量。故要求在棱体抛石前,应检查基床和岸坡有否淤积和塌坡。检查方法,可用施工前后的断面测量作比照,或用潜水员水下观察和插钢钎探摸。如有塌方或回淤应进行清淤。
16.1.3 新增条文。据调查,有的工程为赶进度,棱体抛填未与墙身安
装速度相配合,由于加载速度过快,墙身前趾后踵形成过大的应力差,以致墙身产生过大的变位与开裂事故,增加此条文。抛石棱体外表的二片石应进行整理。
16.1.4 为保证结构稳定和倒滤层厚度,抛石棱体施工误差应在标准规定允许偏差值内上下波动,不应全部出现负偏差,故规定平均轮廓线不应小于设计断面。
16.1.5 抛石棱体的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该标准是棱体外表抛一层厚约0.3~0.5m二片石经过整理后应到达的标准。
16.2 倒滤层、倒滤井工程
16.2.1 倒滤层〔井〕一般由分层次设置的一定粒径与级配的砂砾碎石层〔或混合级配碎石层〕组成。其作用是在一定水头作用下,允许渗透水正常流通,而不使被保护的回填土细颗粒流失。为保证倒滤层的功能和防止倒滤层〔井〕被堵塞。故要求必须对所用材料的规格和质量进行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方准使用。
16.2.2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与《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标准》〔JTJ217〕对倒滤层各层的粒径与级配、厚度均有具体规定。施工时应按要求进行,做到各层依次排列、满足厚度、保证连续性,不允许发生滤层间断和各层掺杂。由于倒滤层施工不可能一次连续全部完成,一般采用分段分层施工。为保证施工质量,本条要求对倒滤层分段分层的施工接茬要进行检查。
16.2.4 倒滤层大多处于潮差段、稍有风浪及涨落潮流影响极易冲刷破坏。故要求倒滤层施工验收后应及时组织回填土覆盖,以免破坏滤层。 16.2.5 倒滤层〔井〕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规定和调查资料制定的。
倒滤井的允许偏差,根据施工经验,滤井空腔内填满的各级碎石层都有下沉现象。检查10天后的下沉量小于100mm的倒滤井没有发现过漏砂现象。故规定倒滤井10天后填料的下沉量不大于100mm。
16.3 堤心石、压脚棱体石、垫层石、护面石抛石及理坡工程 16.3.1 石料的规格,即块石的重量等级。由于标准和多数设计对块石重量的允许偏差和级配没有具体要求。同时所供给的石料,受自然资源、开采、装卸、运输等因素的影响,也很难保证每块块石的重量都满足设计要求。可能出现少部分石料偏小〔仅满足设计重量的下限,或混入个别小于设计重量的块石〕。因此,在执行中应按工程特点和当地资源情况具体对待,经设计认可后,即可以认为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石料的质量、强度和风化程度,应按《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规定执行。
16.3.2 本条是根据《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有关规定编制的。鉴于标准中对垫层的局部最小厚度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检查验收,本条根据垫层设计厚度确实定原则和抛石理坡的允许偏差规定,作出了“垫
层的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70%”的规定。
16.3.3 抛石断面是保证斜坡防波堤稳定的重要条件,为防止抛石断面全部出现负偏差,导致减小设计断面,故要求抛石断面平均轮廓线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6.3.4 各类抛石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有关规定编制的。
16.4 土石方回填工程
16.4.1 码头或护岸后的填料是结构稳定的主要因素。故规定回填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16.4.2 据调查,有的单位对回填工程重视不够。为赶进度,对回填方向、分层厚度和加载速度控制不严。由于加载速度过快,曾发生建筑物滑移或结构变形、开裂事故,为引起足够重视,本条采用严格用词,施工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并认真做好沉降位移观测。
16.4.3 对填方基层的要求。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16.4.4 本条适用于陆上土石方回填。分层厚度和碾压、夯实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重力式码头施工与设计标准》〔JTJ290〕及《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1〕有关规定。
16.4.5 新增条文。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有关规定编制。其目的是保证在回填过程中墙身稳定性。
16.4.6 土石方回填的允许偏差,是参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1〕有关规定制定的。为防止码头后方大面积回填土出现大部分负值,而增加上部结构的工程量。故在表中加注,规定码头后方和场地大面积回填的平均标高〔包括施工预留沉降量〕不应低于设计标高。在施工中应注意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16.5 土工织物倒滤层铺设工程
16.5.2 坡趾不得有淤泥,如有淤泥必须清除干净,以防影响倒滤层质量。在调查中有些工程因未清除坡趾淤泥而发生土工织物滤层滑动现象。因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6.5.4 土工织物在铺设过程中,如发生破损或扎洞时,应及时进行修补,修补应采用相同材质。在水下采用搭接的方法,其四周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设计搭接宽度;水上采用人工缝合。
16.5.5 土工织物滤层铺设一般是边铺设边压载,防止土工织物漂起,使土工织物紧贴基面,以保证土工织物铺设质量。土工织物压载一般采用砂袋〔或块石〕,砂袋纵横向间距一般采用l~2m;对于受风浪作用的坡面,砂袋在纵向宜用绳串联起来,以提高压载加固效果。
16.5.6 士工织物滤层施工允许偏差是根据已有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土工织物滤层中相邻两幅搭接长度的允许偏差值,用相对于设计搭接长度来控制,比较合理。在目前已实施的工程中,以设计搭接长度不小于1000mm为例,其误差为200mm,从已有实际调查资料看,是可以做到的。
16.6 箱格内水下回填砂振冲密实工程
16.6.1 对砂质的要求。砂的级配对振冲相对密实度有一定的影响。砂的粒径范围应符合《格形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3〕附录B的要求。
16.6.3 对水下回填砂相对密实度检测方法的规定。回填砂振冲密实度,设计上一般由相对密实度Dr表示。在现场水下回填砂相对密实度试验,在技术操作上存在困难,故规定在施工中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检测,再按《格形钢板桩码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3〕附录C查出相应的相对密实度Dr值。
检验数量根据部分工程实践经验制定。
17 砌 石 工 程
17.1 块石、料石砌筑工程
17.1.1 港口工程块石、料石砌体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石料,其强度应满足《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和《斜坡码头与浮码头标准》〔JTJ217〕的规定。为保证砌筑质量,石料的规格必须按设计要求选用。干〔浆〕砌护坡所用的块石,宜选用厚度不小于250mm形状大致方正的石料。
17.1.2 本条是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编写。其中,砌筑砂浆试块留置组数,按港口工程特点和施工经验作了相应调整。
17.1.3 为了保证砌体的质量,施工中应对块石的组砌形式、相邻块石的错缝、灰缝宽度和砂浆饱满度以及勾缝的作法进行检查。料石砌筑砂浆饱满度应不小于80%。
17.1.4 本条根据《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标准》〔JTJ217〕和《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有关规定编制,适用于干砌块石护坡和平砌护面工程。
为保证护坡和护面稳定,施工中应注意:
砌筑的方向,应从坡脚或戗台开始自下而上砌筑; 组砌方法,块石要上下错缝、嵌挤紧密、坐实无松动;
应用一层块石砌筑,不得用两层片石叠砌。对于块石间的缝隙应用二片石填实楔紧但不得从坡外侧向内填塞。
17.1.5 本条根据《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 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护坡砌石的厚度和坡度是保证工程的质量的关键,应认真进行检查,坡度不得陡于设计要求。
17.1.6 挡土墙、防浪〔汛〕墙砌石允许偏差参照《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3〕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港口工程砌石的部分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
17.1.7 护坡砌石允许偏差是根据《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标准》〔JTJ217〕
和《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有关规定编制的。其中,对砌石的外表平整度、相邻块石顶面高差作了适当的修订。
17.2 帽石砌筑工程
17.2.1 帽石一般设在码头、护岸和船坞的顶沿,外观质量要求较高,一般采用花岗石。风化及有裂纹的石料不得使用。 表17.2.1为帽石加工质量标准,供帽石的加工及验收使用。为保证帽石砌筑质量,料石必须严格按表17.2.1规定进行验收。
17.2.2 本条是对帽石砌筑的要求。为保证帽石砌筑牢固、美观,施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砌筑砂浆的品种和强度。如设计无具体要求,砌筑砂浆的强度不低于10MPa,勾缝砂浆强度不低于20MPa。所用水泥应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标准》〔JTJ268〕的规定。
剔缝和勾缝。应控制好剔缝深度和勾缝的密实性。帽石的勾缝一般做成平缝。
砌筑后应及时进行潮湿养护,在养护期间防止受碰和过大震动。 17.2.3 帽石砌筑允许偏差是根据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17.3 镶面石砌筑工程
17.3.1 港口工程对镶面石的技术要求较高,在《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中有具体规定,还对料石的形状给了附图,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
镶面石的材料,一般选用无风化的花岗石,有裂纹的石料不准使用。 表17.3.1为镶面石加工质量标准,是根据施工经验规定的,供加工和验收使用。镶面石加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镶面石砌筑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表17.3.l进行验收。 17.3.3及17.3.4 这两条均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0〕的有关规定编制的。为保证镶面石的砌筑质量,应注意控制镶面石的错缝长度及缝宽,在施工中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证。
镶面石剔缝和勾缝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镶面石的美观,而且关系到镶面石砌体的强度和耐久性,因此本条对砌缝的剔缝和勾缝作了具体规定,施工中应予重视。
17.3.5 镶面石砌筑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17.4 干砌条石工程
17.4.1 港口工程条石砌体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条石,其强度应满足《防波堤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8〕规定,当设计单位对条石的质量有明确要求时,石料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17.4.2 为保证护面的稳定,条石长度不得小于设计长度。
17.4.3 对条石规格的要求。长度方向顺直是保证丁砌条石质量的关键。施工中应对条石中间凸鼓部位进行加工修整。
17.4.4 条石与蹬脚棱体接触面平整是保证护面坡度和护面稳定的重要
因素。在施工中应引起重视。 17.4.5 同17.1.4条说明。
17.4.6 干砌条石护面允许偏差值,是根据实际工程调查资料编制的。
18 沉降缝、伸缩缝和止水工程
18.1 沉降缝、伸缩缝工程
18.1.1 沉降、伸缩缝是工程中易被无视的部位,但功能很重要。其构造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将给工程留下隐患,影响使用功能。因此本条规定要对该部位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8.1.2 条文中的“填缝材料”主要包括分缝板和嵌缝料两类。其品种、规格和质量关系到沉降、伸缩缝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满足强度、延伸性及耐老化等要求。因此本条规定要检查嵌缝料的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方准使用。分缝板,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一般采用红、白松料,不准使用黄花松等硬杂木板。在检查时,除核对材质外,还要检查其防腐处理情况。
18.1.3 沉降、伸缩缝分层施工时,如上、下层位置不一致,或缝中夹有杂物,将会影响其功能,严重的会导致结构开裂。因此,施工和检查时均应注意。
18.1.5 沉降、伸缩缝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表列序3“立缝竖向倾斜”适用于高度大于2m的垂直沉降、伸缩缝,对于高度小于2m的,可不作检查。
18.2 沉降缝、伸缩缝止水工程
18.2.1 止水材料分为止水带和嵌缝料两种。港口工程常用止水带材料有金属、橡胶、塑料等种类。橡胶或塑料止水带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金属止水带〔片〕应检查其制作〔含焊接〕质量或检查出厂合格证。嵌缝料〔如沥青油膏、聚氯乙烯胶泥等〕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8.2.2 止水带〔片〕受损会严重影响效果,造成渗漏,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在工程调查中不乏此类实例。为防止这一问题发生,本条规定严禁损坏止水带〔片〕的作法,施工中必须保证。
18.2.3 止水带〔片〕与混凝土结合不良会影响止水效果,导致渗漏。因此,浇注混凝土前应将止水带〔片〕清洗干净,不得留有泥土、油污等杂物。施工过程应注意止水带〔片〕位置正确,不得发生卷曲。拆模后应注意检查止水带〔片〕周围混凝土是否密实,如有蜂窝等缺陷,应在下段〔块〕混凝土施工前进行处理。
18.2.5 沉降、伸缩缝止水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制定。
19 钢结构工程
19.1 钢结构制作工程
19.1.1 对钢结构所用材料的基本要求,钢材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要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后方准使用。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构件所用钢材和当发现钢材有夹层等缺陷时要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必要时要进行渗透、超声波无损探伤检查。 19.1.2 对焊接的要求
19.1.2.1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按标准和焊接规程要求妥善保管,同时在使用前要检查外观质量并进行烘焙,严禁使用药皮脱落和焊芯生锈的焊条,同时对于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也严禁使用。
19.1.2.2 钢结构的焊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焊工的技术水平来保证的,因此要求焊工持有相应工艺和施焊条件的合格证。
“相应工艺和施焊条件”是指考试合格项目应与正式施焊相同的焊接方法、相同的〔或高等级〕材料性能等级和相同〔或更困难〕的焊接位置。 焊接合格证有效时间应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半年以上不从事焊接工作,应重新考核。焊工合格证中要注明焊工的技术水平和能担任的焊接工作。 19.1.2.3 对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的要求,在执行中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对设计有要求的必须作力学性能试验;
首次采用的钢种和焊接材料〔本单位在此以前未使用过的钢种、焊接材料及焊接工艺〕,必须进行焊接工艺性能和力学性能试验。取得满意结果,并依照焊接工艺试验制订可行的焊接工艺规程后,方可正式施焊;
“焊接工艺试样”系指正式生产前所作的焊接工艺试件的力学性能试验试样,用以确定钢材的可焊性和接头的力学性能等。
19.1.2.4 港口工程钢结构涉及的范围较广,设计对无损探伤依据的标准、规定以及焊缝等均有具体的要求,在检验评定中,要首先注意是否符合这些具体要求,然后再检查其探伤结果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港口工程钢结构常用的探伤标准如下: 《钢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GB3323〕。 《民用船舶钢焊缝射线照相评级标准》〔 CB3176〕。 《民用船舶钢焊缝射线照相和超声波检查规则》〔CB3177〕。 《民用船舶焊缝超声波探伤评级标准》〔 CB3178〕。 19.1.2.5 对焊缝外表缺陷的具体规定。
“裂纹”是在焊接应力及其它致脆因素共同作用下,焊缝区域金属原子结合力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缝隙。它具有尖锐的缺口和大的长宽比特点。 “夹渣”是指焊缝中残留有熔渣。
“焊瘤”是指焊接过程中,溶化金属流淌到焊缝之外,附着在母材上的金属瘤。
“烧穿”〔亦称焊穿〕是指焊接过程中,熔化金属从焊缝反面流出,形成穿孔的缺陷。
“弧坑”是指焊条收弧时未填满弧坑而形成较明显的缺陷。
“条虫状气孔”是指熔池中的气泡来不及逸出而留在焊缝中所形成的条虫状限,属于较严重的气孔缺陷。
“熔合性飞溅”是指温度过高的熔化金属向四周飞溅。出现熔合性飞溅说明焊接线能量过大,施焊区域温度过高,将使接头韧性显著降低。该缺陷一般可用小锤敲击检查,如平面平滑,不易从母材上敲掉,则可判断为熔合性飞溅。
“气孔”这里所指的是除条虫状以外的呈圆形的气孔。 “咬边”是指在金属与焊缝边缘的交界处有纵向的深凹槽。 表19.1.2.5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5〕规定制定的。
19.1.2.6 对焊缝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
表19.1.2.6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5〕规定制定的。
19.1.3 钢结构螺栓连接的要求
19.1.3.1 高强螺栓和其它螺栓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高强螺栓分为大六角头型和扭剪型两种,出厂前制造厂均应按螺栓种类和批号,标定好扭矩系数并配套分装(大六角头型高强螺栓应是一个螺栓、一圈为一副)。如螺栓被碰伤或混乱批号、扭矩系数都会发生变化。不慎使用,将严重影响连接接头的强度。因此,交货验收、储运、保存和使用都必须是配套的,检查时须注意其是否配套完好。严禁使用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螺栓。
目前我国高强螺栓的施拧方法常用扭矩法和扭角法,施拧扭矩与螺栓拉力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达: M=〔P+△P〕·K·d 式中M——终拧扭矩值〔N·m〕; P——设计预拉力〔N〕;
△P——预拉力损失值,一般为设计预拉力值的5%~10%; K——扭矩系数;
d——螺栓公称直径〔mm〕。
由上式可见,扭矩系数对螺栓的预拉力影响很大,在扭矩M不变的情况下,螺栓的预拉力取决于扭矩系数K。K增大,P减少。影响扭矩系数的因素很多,其中施工现场普遍发生螺栓保管不当,外表粘着泥砂,甚至碰伤,造成扭矩系数K增大,螺栓预拉力P减小;同时扭矩系数还具有时效性,受温度的影响也较大,所以在螺栓使用前需复验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螺栓复验预拉力即可〕。
19.1.3.2 连接面的摩擦系数是影响高强螺栓连接强度的关键因素之
一,故连接面必须加工处理,以保证其摩擦系数到达设计要求。连接面的加工处理常用喷砂〔丸〕、酸洗、砂轮打磨等方法。对于需在现场安装的高强螺栓连接面,在出厂前应对连接面进行保护。 摩擦系数试验属于模拟试验,试件连接面与构件连接面的加工处理〔外表处理工艺和状态〕均应相同。构件制造厂应提出摩擦系数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提供试件。
19.1.3.3 为使节点板上各个螺栓所受的轴向力均匀,高强螺栓必须分两次拧紧〔即初拧和终拧〕。紧固高强螺栓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紧固必须用经标定的扭矩扳手;
安装时严禁螺栓受剪并不得强行敲打,严禁用气割扩螺栓孔;
每组高强螺栓的拧紧顺序应从中心向边缘进行。当天安装的高强螺栓应在当天终拧完毕。当采用扭矩法施工时,螺栓初拧后必须用小锤或扭矩扳手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终拧,根据施工经验,初拧扭矩值一般不得小于终拧扭矩值的30%;
采用扭角法施工终拧的大六角头高强螺栓,必须作出终拧完毕的标记,以防止发生漏拧,大六角头高强螺栓终拧后,要及时进行检查,抽查量宜为每班作业量的5%,终拧扭矩值偏差不得大于设计或标准规定扭矩值的±10%,如发现欠拧、漏拧应补拧,超拧应更换; 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和检验记录。 19.1.4 对钢结构除锈、油漆的要求。
19.1.4.1 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均属时效性材料,检查时应注意其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复验其主要质量指标,符合标准方准使用。 19.1.4.2 除锈,是钢结构件在油漆之前的一道重要工序,直接关系到钢结构件油漆质量的好坏。除锈干净能提高底漆的附着力,可延长钢结构件的维护周期。
设计要求酸洗或喷丸〔砂〕工艺处理的构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19.1.4.3 不按设计要求和规程规定施工,造成误涂和漏涂,将影响涂层的防锈能力,缩短钢结构件的维护周期。对误涂在结构焊口处的油漆,如不清除干净,会造成焊缝产生未焊透、气孔和夹渣等缺陷。 涂层的脱皮和返锈,主要原因是施工工艺不当,或油漆材料质量不良、除锈不彻底、油漆配料不当或存放过久等。这些缺陷已破坏涂层的防锈蚀功能,故本标准规定为“严禁”。
19.1.6 高强螺栓穿入方向一致的目的在于方便操作和质量检验,防止漏拧、误拧〔过拧〕和漏检、误检。
条文中“螺母垫圈安装正确”是指螺母、垫圈应在同一包装箱中配套使用。施工有剩余时,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
19.1.7 扭剪型高强螺栓是一种目标量型的高强螺栓。施拧时,特殊专用电动扳手的内、外两个套筒同时将螺栓和螺母按反方向旋转,当旋转力
到达设计预拉力时,螺栓尾部的梅花卡头应在环形切口处断掉,即标志终拧完毕。所以在检查时,只要观察其尾部梅花卡头已被拧掉,即可判断螺栓终拧合格。
构造原因是指钢结构的某一部位无法使用特殊专用电动扳手,因此本条规定在这一部位允许留有卡头,但螺栓应采用扭矩法紧固。同时在施工中,由于某些非常原因造成个别螺栓尾部梅花卡头不能在终拧时拧掉,故规定允许个别螺栓尾部梅花卡头可不拧掉〔总数的5%,构造原因除外〕。 19.1.8 对磨光顶紧构件组装面紧贴的要求。
磨光顶紧面紧贴与否,直接影响节点和接头传递荷载能力,接触紧贴面越多越好。在检查时,一般采用0.3mm塞尺进行检查。 19.1.9 对构件除锈的质量要求。同19.1.4.2条文说明。
19.1.10 对油漆涂刷的基本要求。油漆涂刷的遍数和干漆膜厚度,要符合设计规定。条文中“用于漆膜测厚仪检查”的规定适用于设计有漆膜厚度要求的钢结构,如设计无漆膜厚度要求时,其厚度可不作检查,但应保证设计要求的油漆涂刷遍数。
19.1.11 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5〕规定和部分港口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
19.1.12 是参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5〕规定修订的。 19.1.13~19.1.14 是根据部分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
19.2 钢结构安装工程
19.2.1 构件安装前,应对构件进行检查,除按构件明细表核对外,还要注意检验构件有否变形,如发现构件有变形,安装前必须矫正,使其到达设计要求。
19.2.4 梁、桥安装前必须对支座的构造、标高、跨度、预埋螺栓位置、平整度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桁架的活动伸缩量是为了防止桁架变形而预留的,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
19.2.6 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J205〕规定和部分实测资料制定的。 19.2.7 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05〕修订的。 19.2.8 是参照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标准》〔1980年〕修订的。 19.2.9 是根据施工调查资料制定的。
19.3 钢桩制作工程
19.3.1 关于同一截面内两条纵缝的错缝距离,《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规定:“同一横截面内两条纵缝的间距应大于300mm”。但《钢结构设计标准》(GBJ17-88)第8.2.2条注中规定“钢板的拼接,当采用对接焊缝时,纵横两方向的对接焊缝,可采用十字形交叉或“T”形交叉,交叉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两者规定不一致,施工中原则上应按《水运工程桩基标准》执行。如因材料规格影响给拼接带来困难时,可与设计和
建设单位协商,按《钢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验收。
19.3.5 钢桩制作允许偏差是根据《水运工程桩基标准》〔JTJ25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为了保证钢桩纵轴线的弯曲矢高在允许范围内,管节的拼装、定位、检查均应在专门台架上进行。
19.3.6 钢板桩接长和异型钢板桩制作允许偏差,是根据调查资料制定的。钢板桩接长和异型钢板桩制作易产生扭曲,为保证其质量,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小切割和焊接加工所产生的扭曲变形。据部分单位施工经验,钢板桩焊接后用长度不小于2m的短节钢板桩作锁口通过检查是保证打桩锁口畅通的有效检查方法。本条将其列为附注,予以推荐。
19.4 锚碇拉杆制作及安装工程
19.4.2 由于拉杆的直径较大。一般施工单位难于进行测试拉杆极限应力和无损探伤检查,同时对大直径杆件进行无损探伤也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只对焊缝的外观质量作了具体规定,严禁外表有裂缝、咬边和凹陷等缺陷。
19.4.3 拉杆螺杆的长度和螺母的高度是保证拉杆能够拉紧和承受足够拉力的重要条件,必须予以保证。
19.4.4 对拉杆安装的要求。要点有三:一是拉杆应平顺,不得有明显的折角或弧线,以使拉杆受力均匀;二是紧张器和螺母应逐步拧紧;三是拉紧张力应均匀,一般要用测力扳手拧紧螺栓,并作好记录,检查验收时,除要检查施工记录外,还要对紧张器和螺母的拧紧状态进行拧试和观察检查。
19.4.5 拉杆的防腐处理一般分两步:安装前,完成拉杆〔螺杆部分除外〕的除锈、防腐和紧张器、螺母、垫板等铁件的底漆处理;安装后,再对紧张器、螺母、拉杆未防腐部分和损坏部分进行防腐。为保证拉杆的耐久性,在施工和检查验收时,要十分重视防腐的全封闭性,不得出现遗漏、空鼓和防腐油未浸透现象。同时在回填时应注意对拉杆进行保护,防止损坏保护层。
19.4.6 拉杆制作和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调查资料制定的。
19.5 浮码头趸船安装工程
19.5.1 趸船的技术性能和制造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船舶建造标准的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认可。因此规定趸船必须取得由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后才可安装。
19.5.2 趸船的锚碇件,包括锚、锚链、撑杆等。锚和锚链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撑杆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5.4 锚块安装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调查资料制定的。
20 道路堆场垫层与基层工程
20.1 稳定类垫层与基层
20.1.1 条文中所指的标准为《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
用于道路、堆场中垫层和基层的稳定类包括:水泥稳定土、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石灰稳定土、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石灰粉煤灰土、石灰粉煤灰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
20.1.2 本条是对稳定类中用作垫层或基层中所用的土和粒料的粒径和性能作的具体要求。如设计无特殊要求者,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中垫层和基层施工要求办理。
20.1.3 条文中“混合料处于最正确含水量状况下”的概念是指:在标准“击实”试验中,所得出的最大干土重力密度时的含水量,称之为最正确含水量。
“压实度”是稳定类垫层与基层经碾压合格后,现场干土重力密度与最大干土重力密度的比值。“强度”是水泥稳定土类试块在规定的温度下养护6天,水中浸泡一天后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20.1.4 本条阐述了拌和均匀的外观鉴定法:即拌和后的混合料色泽一致,没有灰条,灰团和花面,没有粗细集料集中,且水份均匀和无其它表观的一些疵病。
20.1.5 条文中的“中型压路机”,一般指8~12t的压路机,“无明显轮迹”是指不大于5mm的轮迹。
20.1.6 为保证稳定类垫层与基层的强度,终压后应及时进行潮湿养护,每天酒水次数应视气候而定,要求在整个养护期间保持稳定土层外表潮湿。同时应注意养护期间要封闭交通,禁止车辆通行,以免造成外表松散和龟裂。
20. 1. 7 稳定类垫层与基层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有关规定编制的。
20.2 碎石类垫层与基层
20.2.1及20.2.2两条阐明:级配碎石和填隙碎石两种类型结构所用原材料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的要求。
20.2.3 压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明确要求,必须按《港口道路堆场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有关规定执行。 20.2.4 对碎石类垫层与基层的外观质量要求。
20.2.6 碎石类垫层与基层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有关规定编制的。
20.3 拳 石 基 层
20.3.1 拳石基层:一般是用单一规格的拳石做主骨料,用石屑加少量的碎石填满拳石间的孔隙,形成嵌锁作用,使其有较高的密实度和稳定性的底层。为保证基层的坚实稳定性,拳石的规格和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20.3.2 条文中“拳石排砌应嵌紧”是指拳石应直立紧靠、大头朝下、
嵌塞紧密,不得有叠铺现象。如拳石基层较厚,可分层排砌,但应注意两层之间的嵌锁,一般作法为:当第一层压实紧密后,在砌第二层拳石前,应将第一层外表的嵌缝料扫除,使拳石面外露5~10mm,然后在上面排砌第二层拳石。
“嵌缝料应均匀”是指主骨料之间的缝隙料应均匀饱满,不得有残留缝隙未填满或填料堆集等。
“中型压路机驶过无明显轮迹”是指拳石基层做好后,8~12t的压路机行驶后,无明显轮迹。
20.3.3 拳石基层的允许偏差是根据工程调查资料制订的。小型码头的后方堆场,可适当加密测点。
21 道路堆场面层工程
21.1 现浇混凝土面层
21.1.l 本条所指的混凝土强度,在港区道路与堆场中指“弯拉强度”,在码头面层混凝土中指“抗压强度”。
21.1.2 新增条文。鉴于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对接缝的位置、规格不重视,有的将纵缝的拉力杆、横缝的传力杆随意取消,严重影响水泥混凝土面层工程的质量,故增加检验要求。
21.1.3 对混凝土面层振捣质量的要求,为满足地面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而规定。
条文中的“空鼓”是指面层〔磨耗层或迭合层〕与基层〔混凝土板、块体〕结合不牢,用小锤轻击发“空音”的缺陷;“石子外露”是指混凝土粗骨料〔碎石〕未被砂浆充分包裹而外露的缺陷;“脱皮”是指面层外表出现片状或点状砂浆层剥落缺陷。
21.1.4 本条引自《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
21.1.5 对面层混凝土外表质量及地面排水的要求。要求在控制好面层坡向、坡度的基础上,注意与雨水井、排水孔接顺,以保证排水通畅。 条文中“无明显积水”,是指地面局部积水深度不超过地面平整度的积水缺陷。
21.1.6 据调查,部分地面工程伸缩缝处的损坏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及耐久性,故提出检验要求。
21.1.7~21.1.8 道路与堆场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有关规定制定的。
21.1.9 码头面层混凝土允许偏差,根据部分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21.2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砾)石面层
21.2.1 沥青混合料中的一切原材料,如砂粒、石屑、碎石、砾石、“瓜米石”等,其质量和级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的要求。
条文中的“马歇尔稳定度试验”是对标准击实的试件在规定的温度和
湿度等条件下受压,测定沥青混合料的稳定度和流值等指标的试验。标准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主要用于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及沥青铺面的施工质量检验;浸水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主要是检验沥青混合料受水损害时抵抗剥落的能力。
其试验方法可参照《公路工程沥青混合料试验规定》〔JTJ052〕办理。“抽提”试验,即抽样提取试验样品进行试验。
21.2.2 本条的有关规定是沥青混合料制备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检查内容,其目的是保证沥青混合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手段。 21.2.4 对沥青混合料拌合质量的要求。拌合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匀一致。
21.2.5 对沥青混凝土外表质量的要求。为满足本条要求,施工中应按《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的规定,控制好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拌和,虚铺〔厚度和平整度〕,初、终压温度及碾压,施工缝及边角区域的处理等。
21.2.7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规定制定的。
21.3 泥结碎石面层
21.3.2 压实度是泥结碎石面层强度和稳定性的重要控制指标,应按规定抽样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21.3.3 泥结碎石面层的施工方法分为拌和碾压法和浇灌法两种。当采用拌和辗压法时,为防止粘土块粒径过大,不利粘结和造浆,拌和前应将备用土打碎过筛,剔出过大土粒;当采用浇灌法施工时,应注意泥浆稠度适宜、浇灌均匀饱满,以便辗压时冷浆。泥浆的重力密度在11~12kN/3
m为宜。
21.3.5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21.4 预制混凝土块铺砌面层
21.4.l 在铺砌前要对预制混凝土块体的质量进行检查,其重点是混凝土强度,外形尺寸和外现质量,以及有无出厂合格证。对于现场预制的,使用前必须按本标准第10章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1.4.2 新增条文,联锁块铺面主要靠块体之间的嵌锁作用承受荷载,因此要求联锁块体尺寸准确。表21.4.2引自《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
21.4.3 本条要求混凝土块铺砌后,面层外表整齐清晰,无明显缺陷。为满足本条要求,除在施工前应对混凝土预制块进行检查验收外,在铺砌过程中还应注意选块和选面,不得使用外表有裂缝、蜂窝、露石、严重麻面和严重碰损的混凝土预制块。
21.4.4 本条是对混凝土预制块组砌、灌缝和‘补缺”的要求,目的在于使混凝土预制块排列整齐、嵌锁紧密。
21.4.5 本条是对铺砌面层外观质量的要求,铺砌的面层要线条清晰,
无明显污染。
21.4.6 铺砌面层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IJ296〕规定编制的。
21.5 料石铺砌面层
21.5.2 是对铺砌面层所用料石材质、规格和加工精度的要求,供加工和验收使用。
21.5.3和21.5.4 是对料石铺砌质量的基本要求。施工中应注意料石的选面、组砌方法和缝宽控制,不得有叠砌和浮塞现象,以做到外表平顺、嵌挤紧密。
21.5.5 料石铺砌面层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规定编制的。
21.6 侧〔缘〕石安砌
21.6.2 侧〔缘〕石是指道路两边的侧石和缘石,有的地区称为路边石或道牙,一般常用预制混凝土块或料石砌筑。本条要求侧〔缘〕石安砌稳固、顶面平整、线条顺直、曲线段圆滑无折角,以保证工程的外观质量。 21.6.3 侧石背后一般回填灰土,要求夯压密实。为增加侧石的整体性和外观美观,其正面应进行剔缝和勾缝。
21.6.4 侧〔缘〕石安砌允许偏差是根据《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标准》〔JTJ296〕规定编制的。
22 轨道安装工程
22.0.1 安装前,要对钢轨和配件的型号、规格进行验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22.0.2 码头上部轨道螺栓,大部分是采用硫磺砂浆或硫磺胶泥锚固的。为保证锚固质量,在检查验收时,除检查螺栓预留孔的直径、深度、螺栓的埋置深度、中心位置外,还必须检验硫磺砂浆或硫磺胶泥的强度及现场熬制温度和灌注质量,并按设计要求留置一定数量的试件。
22.0.3 轨道垫板〔预埋〕的质量要求,系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5〕中“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七〕”有关规定编制。 港口工程轨道施工方法较多,当采用吊轨法施工时,应注意垫板与混凝土面之间空隙需填塞嵌实〔如间隙小于25mm,一般应用开口型垫铁垫实,并和垫板焊接牢固;间隙大于25mm时,可用细石混凝土或砂浆填塞〕;当采用预埋法时,要严格控制垫板埋置标高、平整度,一般应做到垫板顶面与轨道底部接触面不应小于60%,局部间隙不大于1mm的规定。
22.0.4 螺栓紧固的要求,系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5〕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规定编制。条文中“加弹簧垫圈”的目的是防止轨道固定螺母松动,个别的工程也有用双螺母代替弹簧垫圈的情况。 轨道螺栓承受的是冲击震动荷载,虽有弹簧垫圈防震,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松动。为保证螺栓充分受力,螺母不脱口,在螺栓满扣拧紧
后,要求有一定外露长度,一般为2~3扣,轨道安装完毕后〔指位置及标高符合设计要求,且又经过试运转后〕应全面检查螺栓紧固情况,有松动的再次加以拧紧。
22.0.5 车挡、地锚坑是轨道的重要附属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在检验评定轨道安装质量时,应对附属设施的质量作相应的检查。
由于车挡、地锚坑的结构形式较多,对其制作质量不便统一,因此规定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
22.0.6 船台滑道、横移道和斜坡码头轨道安装允许偏差是参照《斜坡码头和浮码头标准》〔JTJ217〕有关规定和部分工程的调查资料制定的。适用于水深在10m以内的工程。对于水深大于10m的工程,可与设计另行商定。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22.0.7 码头上火车轨道安装的允许偏差是参照铁道部《铁路铺轨施工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码头上火车轨道较短、工作量小,轨道螺栓又采用固定式等特点制定的。
22.0.8 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装卸桥轨道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实际调查资料制定的。
23 附属设施工程
23.1 系船柱制作
23.1.1 对系船柱材质的要求。铸造厂家必须提供铸铁〔或铸钢〕材质证明。
23.1.2 为保护系缆绳,本条要求系船柱铸造件的外表质量不得有影响系缆绳使用寿命的主要缺陷。条文中所列主要缺陷的特征如下: “节瘤”:铸造件外表粗糙不规则的金属瘤状物; “铁豆”:嵌入铸件外表,但又未完全与铸件熔合的小金属球粒; “结疤”〔亦称“夹砂结疤”〕:铸件外表上的未完全与铸件熔合的金属片状物。其外表粗糙、边缘锐利,有小部分和铸件本体相连或与铸件之间夹有砂层; “缺角”:铸件损伤断缺; “飞边”〔亦称“披缝”〕:铸件外表上厚薄不均匀的薄片状金属突起物; “毛刺”:铸件外表上刺状金属突起物。
23.1.3 对系船柱底盘和螺栓孔加工质量的要求。目的在于便利安装、保证系船柱安装质量。
23.1.4 系船柱铸造的质量标准,是参照有关标准和系船柱安装要求制定的。供系船柱制造及验收使用。
23.2 系船柱安装工程
23.2.l 条文中“系船柱的规格”是指系船柱的吨位与型号;系船柱“安装所用的材料”包括螺杆、螺母、垫圈、定位板和焊条等;系船柱“固定构造”包括螺杆埋深、焊接、定位板标高、柱体插筋、填充混凝土等。
23.2.2 对具有方向性系船柱,如羊角型和挡檐型,在施工中应检查定位板的安装方向,以确保该类系船柱安装方向的正确。
23.2.4 系船往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
23.3 木 护 舷
23.3.1 对护木材质和加工质量的要求。供护木的加工和验收使用。 23.3.3 对护木安装固定构造和质量的要求。施工中应注意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锚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
锚固件的制作质量,如螺栓直径、长度、型式、丝扣长度和焊缝质量等;
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质量,如螺栓的埋设深度、外露长度等; 螺母紧固质量,应满扣拧紧,螺栓应外露2~3扣; 螺栓端头缩进护木的深度要求等。
以上要求,检查后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23.3.4 本条要求护木应与码头紧贴。对出现较长的缝隙〔护木中段超过护木长度的1/4,端部超过50cm〕应用小木块钉〔或嵌入〕在护木背部垫实。
23.3.5 护木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中、小型码头的实测资料制定的。
23.4 橡 胶 护 舷
23.4.1 对橡胶护舷、配件和防腐质量的要求。
据调查,目前橡胶护眩的加工厂家较多,为保证橡胶护舷的质量,本条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有关试验资料,施工单位要注意检查验收。对于有气密要求的橡胶护舷在交货和安装前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23.4.2 参见23.3.3条文说明。
23.4.4 悬挂式护舷安装后应对连接卡具的锁紧构造进行观察检查,以防松动。
23.4.5 橡胶护舷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
23.5 钢 护 舷
23.5.1 钢护舷制作质量标准是根据部分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供加工及验收使用。
23.5.2 参见23.3.3条文说明中相应内容。
23.5.3 目前,有些单位对钢护舷除锈及油漆工序的质量不够重视,防锈质量较差,工程交工不久就已锈蚀。所以要求应按本标准第19章第1节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3.5.4 钢护舷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实测资料制定的。
23.6 系网环制作及安装工程
23.6.1和23.6.2 系网环制作和安设质量主要影响码头观感质量。由于系网环制作和安设的工序多,施工单位对系网环制作和安设的外观质量
又往往不够重视,所以在施工中应加强检查验收。
23.6.3 系网环安装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
23.7 混凝土护轮坎
23.7.2 据调查,护轮坎的构造筋易无视,预留和现场绑扎钢筋的质量较差,对护轮坎耐久性不利。为提高护轮坎的内在质量,故规定要对构造筋进行检查。
23.7.3 护轮坎的外观质量对整个工程的观感质量影响较大,故规定除保证其内在质量外,还应注意提高护轮坎的外观质量,同时还应注意保护,以防碰损。
23.7.4 对护轮坎排水孔泄水畅通的要求。施工中应注意孔的定位措施,以保证孔口底标高正确。
23.7.5 护轮坎的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
23.8 钢 护 轮 坎
23.8.2 钢护轮坎的固定构造是指护轮坎与工程结构固定连接处理措施,在施工中要进行观察检查。
23.8.3 据调查,目前部分施工单位对注入护轮坎内的填充混凝土施工质量不够重视。因此,在混凝土施工中,应加强监督,确保所填充混凝土密实和顶面修抹平顺。
23.8.4 据调查,一些工程钢护轮坎的除锈和油漆质量较差。为保证钢护轮坎的耐久性和施工外观质量,故本条规定钢护轮坎的除锈和油漆按本标准第19章第1节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3.9 铁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
23.9.1 对铁栏杆材料的种类、规格的要求。铁栏杆为金属栏杆的泛称。 23.9.2 本条是参照国家标准《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编制的。施工中要认真检查以保证栏杆安全使用。
23.9.3 对栏杆制作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栏杆的外观质量。 23.9.4 对除锈和油漆的质量要求。
23.9.5 铁栏杆允许偏差是根据部分工程的实测资料制定的。在检验时应按注②和注③的要求执行。
23.10 铁梯制作及安装工程
本节主要适用于码头上的爬梯和斜梯制作安装工程。为保证铁梯的安全使用,铁梯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铁梯的焊接质量必须按本标准有关规定检查,同时铁梯的固定构造和质量必须在所在部位的施工中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23.11 预埋铁件加工和预埋工程
23.11.1 对预埋铁件材料的质量的要求。重要铁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试验资料。
23.11.2 本标准第19章第2节和第9章对铁件焊缝和锚筋焊接已有具体规定,由于港口工程中铁件种类多、数量大、其作用也大不相同。因此,
在检验中对重要预埋铁件和重要焊缝必须严格检查。 23.11.3 铁件焊接加工易产生变形,变形过大将会影响下道工序或使用。所以强调应进行调直找平。
23.11.5 预埋铁件加工外形尺寸允许偏差是根据施工经验制定的,适用于铁件的加工和验收。
23.11.6 预埋铁件埋设的主要允许偏差是根据施工经验制定的。由于预埋铁件不是单独分项工程,同时在混凝土工程中,对主要预埋件的主要偏差已有规定,为简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故注有“本表为工序检查验收标准,不能参加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附录A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定表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核定表所列各项资料都是有关工程质量特性的技术资料,是系统检验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性能的重要依据,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之进行核查并对之负责。在填写本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本表所列资料是按常规工程提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工程实际增加有关资料。
表列各项资料应齐全。各项资料的表格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本表中相应资料的份数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检查情况”由企业技术或监督部门填写。
对于抄件,抄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单位盖章、抄件人签字。
附录C 工程质量评定表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 (表C-1)
本表适用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分项工程〔见本标准3.03条〕其填写要求如下。 1.表头:
〔1〕单位工程:填写所属单位工程名称。 〔2〕分部工程:填写所属分部工程名称。 〔3〕分项工程:填写本分项工程名称。 2.主要项目:概述所属质量检验评定表中主要项目质量情况和检验意见。 3.一般项目:概述所属质量检验评定表中一般项目质量情况和检验意见。
4.允许偏差项目:
〔1〕用“测点综合法”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工程,将所属质量检验评定表中的实测点数之和、合格点数之和、计算出的点数合格率,分别
填入。
〔2〕用“件〔段〕综合法”评定分期工程质量等级的工程,将所属质量检验评定表中的件〔段〕数之和、优良件〔段〕之和、计算出的优良率,分别填入。
5.评定等级:由该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
6.核定等级:由专职质量员填写,质量等级只填“合格”或“优良”。 7.日期:填写自评时的日期
〔 〕质量检验评定表〔表C-2〕
本表适用于不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分项工程。对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分项工程,本表可作为分项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汇总表的附表。 1.表头:
〔l〕单位工程:填写所属单位工程名称。 (2) 分部工程:填写所属分部工程名称。 (3) 分项工程:填写所属分项工程名称。
〔4〕部位:填写分项工程的分段号或断面号、构件名称及编号等。 〔5〕数量:填写该段或该件的工程数量。 2.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栏
〔1〕项目名称:按《港口工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的要求逐项填写。
〔2〕质量情况:应以简练的文字表述该项的质量情况,能用数据表示的尽量用数据表示;填写试验报告或材质证明书的,应注明凭证编号。 〔3〕检验意见:填写检验结论,填“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3.允许偏差项目栏:“项目”和“允许偏差”应按《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相应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值列出实测偏差值。填写实测的偏差值,一律用数字表示,当有正负值时,应在实测偏位值前标以“+”或“-”符号。对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数值,为醒目,应连同正负号圈上。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如断面测量图〕,可采用附加施工记录或检验综合记录的方法。
4.质量等级评定
(1) 自评等级:由该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填写。 〔2〕核定等级:由专职质量员填写。 (3) 质量等级:填“合格”或“优良”。 〔4〕日期:填自评时的年、月、日。
5.对于实测数据较多,不按段、件评定的,亦可采用施工综合汇录表的形式。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表C-3〕
1.表头:
(1) 单位工程:填写所属单位工程名称。
〔2〕分部工程:填写该分部工程名称。 2.表中各栏:
〔1〕序号:一个分项工程一个序号,一般按施工顺序填定。 〔2〕分项工程名称:填写该分部工程所含的应该参与评定的 分项工程名称,主要分项工程应在前面冠以“△”符号。 〔3〕质量评定等级:按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中专职质量员核定的质量等级填写。
〔4〕备注栏:填写需要注明的事项,如发生本标准中第3.0.6条的情况等。
3.核定等级栏:一般分部工程由专职质量员填写;基础分部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由企业技术或质量部门填写。 4.质量等级只填“合格”或“优良”。 5.日期:按自评年、月、日填写。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表C-4) 1.表头
〔l〕工程名称:填写本单位工程名称。 (2)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企业名称。填写名称应与签订施工合同中的法人单位一致。
〔3〕结构型式:填写工程主要结构型式。 〔4〕开工日期:按开工报告日期填写。 〔5〕竣工日期:按竣工报告日期填写。 2.表中各栏: 〔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栏:填写本单位工程所含的全部分部工程数量及其质量等级核定情况;主要分部工程数量和质量核定情况。 〔2〕质量检验资料评定栏:由施工单位填写。
(3) 观感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对观感质量进行自评,填上自评结果。
〔4〕企业评定等级:由施工单位按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综合上述三项内容,提出单位工程自评质量等级。
〔5〕核定意见:前项内容由质量监督站检查有关资料后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其它具体意见;观感质量评分,由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检查组进行检查评定,根据《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填入其得分率;最后由质量监督站根据上述三项核定结果,确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6〕日期:分别按自评等级和核定等级的日期填写。
附录
D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必须在全部完工,具备交工条件的情况下,
方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D.0.1 本条是对工程内容和数量的要求,不允许有漏项。
D.0.2 本条规定了单位工程中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的要求,不允许有不合格的工程交工。 D. 0. 3 在正常情况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已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检验评定并到达合格,单位工程竣工时,其质量应能到达合格。但是,在实际工程中也有一些情况如碰撞、沉降位移等原因,使已完的分项、分部工程损坏。所以在本条中规定这些问题必须在质量等级核定前进行处理,使其到达合格标准。
D.0.4 质量等级核定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检验资料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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