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和程序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情况
一、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要点
1.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是具有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按照、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非工程监理企业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
2.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
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需求,始于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与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区别。这种方式也决定了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合同关系,是需求与供给关系,是一种委托与服务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建设单位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承担本工程监理任务和监理企业名称,承建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一种行为。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通过授权转移过来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
3. 建设工程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这里所说的工程项目实际上是指建设项目。所谓建设项目就是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是指将一定量(限额以上)的投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时间、资源、质量),按照一个科学的程序,经过决策(设想、建议、研究、评估、决策)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动用),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特定目标的一次性建设任务。同时,它还应当在技术上满足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要求,在构成上满足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要求,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有别于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的。
建设工程监理是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业,工程监理企业是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也非施工项目和设计项目管理的主体和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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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工程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准则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三大依据是:
1) 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2)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特别应当说明,各类工程建设合同(含监理合同)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最直接依据。
5.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 6. 建设工程监理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
这一点与由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目的就是期望工程监理企业能够协助他实现项目投资目的。它是紧紧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投资活动和生产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注重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效益,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宗旨,在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应体现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 1. 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工程监理企业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加承包单位的盈利分成。工程监理企业既不需要拥有大量的机具、设备和劳务力量,一般也不必拥有雄厚的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需要。它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需要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性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这是不容模糊的。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监理企业没有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为被监理方提供服务。但是,在实现项目总目标上,参与项目建设的三方是一致的,他们要携起手来共同实现工程项目。因此,有许多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指导、纠正,以便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监理企业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 性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监理企业是的一方。工程监理企业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开展工作。工程监理企业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性是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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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3. 公正性
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理服务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于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被监理方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也是监理企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4. 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求从事工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的准则。监理的任务决定了它应当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被工程监理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特点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高智能、智力密集型原则组建;工程项目所处的动态的外部环境特点,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建设工程监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监理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科学性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的领导应当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非常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应当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互相制约的目标系统。
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是困难的,这就是社会需求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因。建设工程监理正是为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因此,目标控制应当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五、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它们相互联系,互相支持,共同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
1. 目标规划
这里所说的目标规划是以实现目标控制为目的的规划和计划,它是围绕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安排计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实施目标控制。
目标规划工作包括正确确定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或对已经初步确定的目标进行论证;按照目标控制的需要将各目标进行分解,使每个目标都形成一个既能分解又能综合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把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计划,用动态的计划系统来协调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为实现预期目标构筑一座桥梁,使项目协调有序地达到预期目标;对计划目标的实现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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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动控制;制定各项目标的综合控制措施,力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2. 动态控制
动态控制是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时采用的基本方法。动态控制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监理过程中。
所谓动态控制,就是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将实际目标值和工程建设状况与计划目标和状况进行对比,如果偏离了计划和标准的要求,就采取措施纠正,以便计划总目标的实现。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直至项目建成交付使用。
这种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的实现总要受到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各种干扰,因此,必须采取应变性的控制措施。
计划的不变是相对的,计划总是在调整中运行,控制就要不断地适应计划的变化,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监理工程师只有把握住工程项目运动的脉搏才能做好目标控制工作。
3. 组织协调
在实现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断进行组织协调,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
组织协调与目标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项目目标。在监理过程中,当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时,监理工程师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使设计与投资限额之间达成妥协,既要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又要力求使费用不超过限定的投资额度;
当施工进度影响到项目动用时间时,监理工程师就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或改变投入,或修改计划,或调整目标,直到制定出一个较理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止;当发现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不称职,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时,监理工程师要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以便更换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组织协调包括项目监理组织内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协调。组织协调还存在于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其中主要是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咨询单位、科学研究、工程毗邻单位之间的协调。
协调的问题集中在他们的结合部位上,组织协调就是在这些结合部位上做好调合、联合和联结的工作,以使大家在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上做到步调一致,达到运行一体化。
为了开展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要求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所有监理人员都能主动地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协调,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
4. 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总称为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对建设工程监理是十分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当中要不断预测或发现问题,要不断地进行规划、决策、执行和检查。而做好每项工作都离不开相应的信息。规划需要规划信息,决策需要决策信息,执行需要执行信息,检查需要检查信息。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目标控制,而控制的基础是信息。任何控制只有在信息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对信息的要求是与各部门监理任务和工作直接相联系的。不同的项目,由于情况不同,所需要的信息也就有所不同。例如,当采用不同承发包模式或不同合同方式时,监理需要的信息种类和信息数量也就会发生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或许关于进度款和变更通知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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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对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则必须有关于人力、设备、材料、管理费用和变更通知等多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完成工程量方面的信息就更重要。
监理的控制部门必须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当材料供应推迟,设备或管理费用增加,承包单位不能满足规定的工期要求时,都有可能修改工程计划。而修改的工程计划又以变更通知的形式传递给有关方,然后对相关要素采取措施,才能起到控制作用。可见,控制把工程项目的各个要素联系起来,每个要素必须通过适当的信息流通渠道与控制功能发生联系。
为了有效地进行控制,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工程信息是十分必要的。信息的收集工作要由人来完成,信息的及时性需要有关人员对信息管理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信息的准确性要求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去对待。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事先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对工程状况事先进行预测。只有熟悉并研究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才能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掌握可用信息。
5. 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项工程合同,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建设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同时具体指导一项工程如何操作完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管理起着控制整个项目实施的作用。
1)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合同分析;
(2) 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 (3) 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4) 索赔;
2) 做好合同管理的关键在于:
(1) 参加合同制定和谈判;
(2) 认真弄清每一个合同的各项内容; (3) 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执;
(4)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恰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当好“公正的第三方”;
(5) 委任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付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6) 拟订各种工程文件、记录、指示、报告、信件时,应当全面、细致、准确、具体; (7) 在拟订合同文件时应当写清细节,力求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以防止日后双方在细节上纠缠不清;
(8) 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应当对每一份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而引起的索赔;
(9) 拟订合同条款时应当在文字语言方面做到清楚明白,避免含糊不清、词不达意的现象发生;
(10) 合同谈判中注意风险合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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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被工程监理企业的关系及处理关系原则。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承建商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工程监理企业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所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工程监理企业与被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应本着“公正、、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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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理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职责
一、
监理组织的建立
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上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应组建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并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1. 工程项目监理组织的形式
1) 按组织结构模式可分为直线式项目监理组织、职能式项目监理组织、直线职能式项目监理组织、矩阵式项目监理组织等形式;
2) 按管理层级的多少可分为单一的项目监理组织和多层次的项目监理组织;
3) 根据部门划分的方法可分为按项目建设阶段分解的项目监理组织、按项目结构分解的项目监理组织、按合同(或合同乙方)号分解的项目监理组织、按专业或职能分解的项目监理组织、按区域或地段分解的项目监理组织等。
2. 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建立的步骤(见图1-1)
1) 明确监理目标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确定项目监理组织的目标和任务; 2) 确定工作内容并部门化
明确为完成目标和任务所需要的各种监理活动,根据这些的需要和可取得的人力和物力等资源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确定最佳使用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的方法和途径,并将各种监理活动分成组形成管理部门;
3) 授权
对各部门授予完成监理任务和开展监理活动所必要的权力; 4) 形成组织结构
将各组(部门)按职权关系,纵向横向地联系起来,形成组织结构并绘制组织结构图; 5) 配备人员
根据工程建设强度大小、工程复杂程度和组织结构状况、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任务、目标的特点确定监理人员数量、专业组成结构、技术等级结构,为项目监理组织各部门配备适当合理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 制定分工表
将项目监理组织的各项任务、目标、工作分配给监理各部门和人员,并明确他们的管理职能、岗位职责标准和考评办法;
7) 确定工作流程
各监理部门根据所分配的任务和工作,制定各项主要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应把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联系起来,并确定相关的协调措施;
8) 制定监理信息流程
各监理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管理上的需要,确定所需信息的种类、内容、周期等,在信息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制定监理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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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理人员的职责
监理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现场或子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
作;
确定监理目标 监理工作划分 层次划分 确定监理组织结构形式 岗位职责 定 人 授 权 工作流程 考核标准 不完善 合理 监理组织 图1-1 监理组织建立步骤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
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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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行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
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2) 3) 4) 5)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
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5.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
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
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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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原则以及对企业和人员的要求 一、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原则 1. 公正、、自主的原则 2. 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监理合同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中应当体现出这一原则,在工程监理企业与项目监理组织之间应当体现这一原则,在项目监理组织内部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
3.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成为监理责任主体、监理权力主体和利益主体。 4. 坚持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原则
一方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进行监理,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监理;另一方面,要“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努力地工作”,为委托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地向各承建商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商的正当经济利益。
5. 综合效益的原则。
即不仅维护建设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考虑环境效益。 二、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1.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证。
2. 工程招标投标制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程序: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
3. 建设工程监理制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则、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等内容在其它章节均有详细的介绍。
4. 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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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三、 工程建设基本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以第71号令,发布了《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提交文件、程序、时效及违章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建设部发出了建办建[1999]6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建设技[2000]2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这使我国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定并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为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强制性条文》将成为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不执行是违法。
4、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5、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00年9月26日,建设部发出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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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6、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并再一次强调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同时《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用整章的篇幅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建设部建建[2000]185号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8、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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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 守法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合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伪造、涂改、出借、出卖资质等级证书;工程监理企业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向工程监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2. 诚信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应当做到忠诚、老实,讲信用、重信誉,竭诚为客户服务。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
3. 公正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依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4. 科学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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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它技术服务。
五、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其它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相关章节。
六、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监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在监理行业中,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
1)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 不收受被监理企业的任何礼金;
8)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 坚持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的委托两个方面。作为企业法人,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一般权利、义务外,监理还有其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监理的权利,《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二条还具体规定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还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笼统地讲,《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即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建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十七条、第十、第十九条对监理单位的权利给予了详细的说明。1995年,建设部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监理的权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监理的义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在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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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义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也有有关监理义务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更详细地明确了监理的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八、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法律责任是法律所确定的违法行为者所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个人来说,在其执业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等几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监理的法律责任也可分为行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类型。
1)监理的行律责任
监理行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监理职责时违反了行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追究。行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追究,行政机关追究责任主体的行律责任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追究行律责任一般采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收缴岗位证书等方式。行政机关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法执业所应承担的行律责任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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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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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三)转让监理业务;(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第三十一条规定,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该管理规定的监理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建设部令第147号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违反该管理规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的行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撤消注册、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民事法律责任
监理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业主或其它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监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法精神,如果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因自身过错给业主、承包商等有关主体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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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确定监理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促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自觉遵守职业规范,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维护监理行业的社会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建立监理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及社会各界对监理的监督,减少监理工作中的失误,拓展监理业务,巩固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成果,促使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监理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监理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监理必须实施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例如与承包商恶意串通,出卖业主利益等;也可以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例如对应该检查的部位不检查或不按规定的深度和标准进行检查,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失。
其次,监理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监理实施损害行为是由于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如果监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在执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原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监理的行为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人身损害,而且监理的行为与当事人的经济或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监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监理违法执业或者工作中存在过错,但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经济和人身上的损害,那么监理只应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监理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系正当执业,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违反监理职业规范,也不违反监理委托合同,亦不超越监理权限,即使业主受到经济损害,也不能由监理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监理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监理执业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给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监理执业过程中,则不是监理执业过错行为,而是发生在监理执业以外的个人行为,应由造成损害的个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但这种情形并不属于监理赔偿责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调整的范围。
监理的民事法律责任,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机关仲裁、对方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监理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其方式以财产性经济补偿为主,非财产性补偿措施(如停止侵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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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赔礼道歉等)为辅。监理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执业造成民事损害的法律责任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25条规定,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3)监理刑事法律责任
所谓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执业过程中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追究。
关于监理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反映监理职业行为的不适当性,区分监理工程师个人犯罪和监理职业犯罪的界限。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与执业活动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属于一般主体刑事责任,与监理执业是否适当无关。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收受承包商贿赂,提供虚假工程量骗取业主工程款;与承包商恶意串通,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就构成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监理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关于监理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指执业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包括监理单位。在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了适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随着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增补和完善,国家已明确规定法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刑事犯罪的主体。监理单位是自主、自负盈亏,具有责任的法人组织,在监理执业活动中,以监理单位名义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因严重失职给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将追究监理单位的刑事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执业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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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监理事业迅速发展,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队伍日益扩大,监理业务不断拓展,工程监理单位得以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为社会提供监理咨询服务。10 年来的实践证明,监理制度在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监理工程师队伍中有的人员素质还不高,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不强,少数监理单位和监理执业人员也存在某些违反职业道德、败坏监理声誉的违法乱纪问题。尽管这些现象只发生在少数单位和个人身上,但严重损害监理的整体形象,妨碍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强监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养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良好职业操守,另一方面也必须规定监理的法律责任,对监理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是加强监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纯洁监理队伍,提高监理素质,增强监理的自律性,维护监理形象,提高监理声誉,从而保证监理依法执行职务,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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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一、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
1. 确定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他对内向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
2. 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3. 制定各专业监理细则。 4. 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工作的时序性;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工作目标的确定性。 5.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意见。
6. 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7.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机构应及时地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二、 1. 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施工阶段技术准备的重要内容,是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接的过程,也是澄清疑点、消除设计缺陷的过程,应予足够的重视。
图纸会审是施工者熟悉图纸、看懂图纸理解设计意图,提出疑点和合理建议,最后由设计者进行解答、解释或修改图纸的过程。图纸会审是减少图纸错误、提高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图纸会审可以不止一次,一般来说;分批提供就分次会审。
1) 图纸会审的内容
图纸会审的内容包括:
(1) 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 (2) 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
(3) 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4) 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5) 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专业图纸之间、平立剖面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
(6) 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 (7) 防火、消防是否满足要求;
(8) 建筑结构及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与建筑图的平面尺寸与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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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一般方法
是否一致;建筑图与结构图的表示方法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制图标准;预埋件是否表示清楚;有无钢筋的结构要求,在图中是否表示清楚;
(9) 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
(10) 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图中所要求的条件能否满足;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11) 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的问题;
(12) 工艺管道二电气线路、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或相互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
(13) 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14) 图纸是否符合设计大纲所提出的要求。
2) 会审程序
(1)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提出问题;
(2)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各承包商的专业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
(3) 由监理记录、整理会审记录,并交设计部门确认。
2. 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核心,应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 整体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2) 施工顺序是否符合工艺和组织要求
施工顺序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客观规律及工序问的相互逻辑关系安排施工的起止、流向和顺序,它应符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施工工艺顺序要求,一般是固定的,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先准备后施工,先基础后上部,先土建后安装,先主体后辅局,先结构后装修”。
组织要求一般是根据工程特点,由项目组织者进行施工区段、施工流向的安排,这是可以改变的,它可以根据组织者的要求来进行,但该部分可以进行优化,以排出最佳的施工流向和顺序。
3) 审查施工流水段的划分
施工作业方式应尽量采用流水施工交叉作业,流水段的划分直接影响着施工方案的结构和人力、物力、设备的投人,也影响着工期的成本。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流水段的划分必须符合结构上允许留置的部位。
(2) 各段的工程量应大致相等,施工生产做到连续均衡并有节奏。 (3) 流水段的数量与主要施工过程间的数量关系应符合常规要求。 (4) 每段的工程量应满足最小工作面和最少劳动组合要求。
4) 审查选用的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选择应根据满足工程需要,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合理且实际可能进场的原则来进行。
5) 主要施工方法的审查
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是整个施工方案的核心,它决定着工程的成败,应作为审查的重点,较好的施工方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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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劳动环境和降低成本; (2)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有利于施工生产的标准化、工厂化、机械化而又满足工艺技术上和组织管理上要求。 6)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
施工进度计划是表示工程项目组成、工作之间的关系和施工顺序上各工作的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施工机械台班数及整个工程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资源需用量的计划安排。
施工进度计划可以采用横道图和网络计划技术来编制,它是指导实际施工生产和控制工期的纲领。
(1)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要点:
a.进度计划采用的表达方式是否满足建设单位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b.施工项目和施工顺序是否符合技术上、组织上的要求; c.施工项目的施工持续时间、起迄时间是否正确合理; d.关键线路分析是否正确、工期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e.计划所完成的工程量和现有可动用的人力、施工设备是否配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协调;
f.工作间应有的技术与组织间歇是否已考虑、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g.在安排互相平行搭接立体交叉施工的项目时,都应从施工工艺、质量与安全的要求上考虑与检查他们的安排是否正确合理;
h.进度计划中是否考虑天气和假日的影响并予以扣除;
i.各种材料的供应是否有保证,并能在任何时间确保工程的需要; j.是否预留了足够的动员、准备和清场时间;
k.施工设备的实际台班产量、配套工作能力能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 1.进度计划是否进行了优化;
m.各种资源的使用是否均衡,有无大起大落; n.进度计划的检查和控制系统是否畅通并有保证。
7) 施工平面图的审查
施工平面图是安排和布置施工现场的依据,是实现有组织有计划和顺利地进行施工的重要条件;是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和加强现场科学管理的基础。
(1) 施工平面图布置的原则
a.分阶段布置。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有基础、主体和安装、装修三个施工阶段施工平面布置图;
b.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C.在满足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要尽量少占用施工用地; d.要尽量减少二次搬运和缩短运输距离;
e.要尽量利用原有建筑及永久性建筑、道路和设施,尽量减少临时设施费用; f.临时设施的布置要尽量满足生产、管理和生活的需要; g.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技术安全防火条例,市容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2) 审查的重点:
a.总体布局的科学合理性:主要审查施工机械、施工道路、材料堆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水电管线在平面上的布置安排是否符合布局紧凑,占地少、施工方便、保证安全、不相互于扰等原则。
b.是否满足施工使用要求:主要审查各种临时设施的面积、数量、是否与施工方案和进度要求相一致,材料储备和成品,半成品加工能力是否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各类仓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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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生活设施的面积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各种临时水电线路能否满足施工要求等。
C.经济合理性的审查:通过汇总各类临时设施的建筑面积、临建造价与工程成本的比率来分析该平面布置的优劣,尽量使平面布置在满足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临建费用最低。
d.内容齐全。施工平面图上应包括施工用地范围,一切已建、拟建的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用地下管道的平面位置与尺寸;拟建工程所需的移动式起重机开行路线、轨道铺设位置和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井架的位置,起重机回转半径和相应幅度的起重量;地形等高线及拟建工程的定位桩和弃取土方地点;各种现场预制构件制作地的布置;场内运输道路和布置、宽度尺寸、各种加工厂、半成品制备场及机械化装置位置;各种材料、半成品、构件成品以及工艺装备等的仓库和堆场位置和尺个临时给水排水管线,供电线路;各种行政管理、文化生活、福利的临时建筑物及安全防火设施位置等。
8) 质量措施的审查
质量措施的审查主要包括质保体系和技术措施。 ①质保体系的审查
a.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是否建全,各级质检人员的资质及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b.是否建立健全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工序间自控、互检、交接制度是否可行;
C.全员质量意识如何,有无培训措施与计划,是否执行TQC管理方法或有无ISO9000系列的认证资格;
d.质量优劣有无奖罚办法或措施。 ②技术措施的审查
a.是否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有无事前技术交底制度,是否坚持按图施工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
b.质量监控手段和使用的探测仪器、工具、工地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室的人员配备、资质等级情况如何;
。审查各种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供应阶段的质量措施是否落实,进场是否有严格的检验验收和抽检制度,供应厂家的资质、信誉如何;
d.审查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具体技术措施,对可能引起建筑成本上升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从严控制,所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9) 安全措施的审查
安全生产是工程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参加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的生产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应特别慎重审查。
(1)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 b) 执行安全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c) 易燃、易爆品严格管理、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 d) 防火、防洪、防冻及防坠落等措施;
e) 高温、有毒、有尘、有害气体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f) 土方、深坑施工、高空、高架操作、结构吊装、上下立体交叉施工等的安全措施; g) 各种机械、机具安全操作的要求和措施; h) 交通、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i) 各种电器设备(包括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的措施;
j) 狂风、暴雨、雷电等各种特殊天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及安全维护制度; 24
k) 保证脚手架安全稳定的措施;
l)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使用制度和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井字架进
料口、门式架进料口等的安全措施; m) 预应力构件施工时的安全措施等; 3. 开工准许
在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 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 例会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三、
监理资料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的有关要求,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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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指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18.工序质量报验单 19.会议纪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记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章 质量控制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是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险些之外还包括合同文件、设计图纸、专业性法规、规范和规程以及相关的参考书籍和技术资料。
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设计图纸包括:各专业图纸和图纸说明;各专业现行的标准图集。 专业性法规、规范、规程亦应为现行的。如《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现行的各专业设计和施工规范等。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项目和依据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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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表 2-1
控制依据 合同文件 设计图纸 控制项目 施工过程 * * 质量控制 建筑产品 * * 质量控制
第二节 质量控制内容和方法
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通常可按施工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在每个阶段控制中,均有其相应的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
一.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1.事前控制的内容(图2-1)
参与设计文件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审核总(分)包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系。 事 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前 检验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控 检验进场时永久性设备(装置)的质量。
制 审核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鉴定书。 审核工程测量成果资料。
审核总(分)包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准用证。
审查总(分)包的工程开工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图 2-1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内容 2.事前控制的方法
(1) 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应由业主方主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当业主方因某种原因,当场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有关成员(如总监)主持时,通常也是可行的。会后写出图纸会审纪要,纪要内容主要是弥补图纸上的不足,具有与设计图相同的法律效力。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图纸,发现图纸上的问题应在图纸会审前以书面意见集中后交业主转设计单位;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阅读图纸,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意见。可以这么说: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认真程度和会审的深度,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量。如果说通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能把图纸上不明确的问题都明确了,并完整地表达在图纸会审纪要内,则在施工过程中非特殊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很多工程变更。实践证明,反之,则不 27
建筑工程施工质专业性法规、量验收统一标准 规范、规程。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 * *
断出现图纸上的问题,搞得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临阵手忙脚乱,轻者影响施工进度,重者出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使用功能或因工程返工造成经济损失。 (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总包单位的资质已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阶段负责审查完毕,但进场后还必须将有关资质等资料递交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标准条件中监理利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要做好这项工作,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在考察和选定分包单位前要与项目监理机构互相配合,做到选定时控制好,进场后只办理手续。否则,监理审核只是一种形式。
(3) 审核总(分)包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体系
总(分)包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应是他们的自控体系。他们在完成施工任务的过程中,依靠这些体系做好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所以在工程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中作为一种承诺,对这些体系进行了规划,并在实施体系的人员上进行了落实。作为项目监理机构,主要审核其人员是否已进场,是否与投标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是否与承担本工程要求的人员素质相一致。审核质量管理中质检员的素质。质检员应有上岗证,应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深入现场、勤奋工作的劳动态度;技术管理中的技术负责人的素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是否落实;质检制度中奖罚是否分明;工程承包制中数量和质量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等。
(4)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时,应着重审查:
1) 是否有针对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在投标时作为技术标报送
的,为了提高其中标率,它的内容可以说是经过了精心策划的。但通常是其内容完整齐全,缺点是结合现场实际缺乏其针对性。所以,当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时,就会发现其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缺陷,要求总(分)包结合实际进行修改。一定要确保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使主管的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主管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在其审查表上签认。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总(分)包负责。例如:总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若得不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签认,就不可能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主办单位的制度所规定的。因此,作为项目监理机构一定要把好这一关。
2) 保证质量措施是否落实。一个工程项目均有其一定的特点,在施工之前,通过对
其施工图纸的深入熟悉之后,一定会体会到其工程特有的特点和确保其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有的工程其科技含量较高,上述体会一定会更深刻。一个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应该在这个深刻体会的基础上结合总(分)包的施工实力和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条文制订出来,并得到落实。凡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未能得到制订和落实的,一定要求总(分)包进行修改。否则,监理工程师同样对其不能签认。 3) 保证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一个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给工程带来良好的
工程质量和减少影响工期滞后的因素,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一个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制订和落实安全措施,应得到项目经理部领导的重视和认真的规划。作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自2004年2月1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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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要求,严格审查其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承担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
4)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领先。一个工程上是否在设计、施
工中应用“四新”和推广建设部提出的“四新”内容,是衡量这个工程在设计、施工中科技含量水平的高低。也能衡量该工程在施工质量评优工作中是否有竞争力。更引人注意到的是今后在设计和施工中的工程一定要考虑节能和环保。为此。“四新”的应用值得引起重视。
5) 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其开工日期是否符合施工合
同要求,各施工过程之间的安排是否紧凑合理,在人、财、物的使用上是否优化。 6) 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已经充分发挥了施工机械的作用,是否已充分利用
了场地面积,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经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技
术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5)检验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检验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应着重应做好见证取样工作。见证取样工作应由有上岗证的见证员负责。其操作程序是:
1) 原材料或构配件进场时,由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向见证员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质量
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
2) 见证员根据不同品种的材料或构配件按取样规定的标准取样,并封存编号; 3) 见证员参与送样测试,并向测试单位出示见证员证书和证书号; 4) 见证员参与取回测试报告,并对测试报告做好监理台帐和对测试结果进行复查和统
计分析。
5) 最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合格材料、构配件,应在总(分)包上报的材料、构
配件的报审表上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为此,测试结果应超前于使用,不得滞后。不能因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压力,监理给供应商或承包商开绿灯。
(6) 永久性设备进场时,应由设备采购方主持(一般为甲供),由建设、设备安装、设
备供应商、监理等单位参加,检验时须查资料、看实物、抽样测试,并做好验收纪录,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等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移交设备安装单位入库保管,以备安装时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上安装。所有设备在验收时须出示出厂产品合格证和检测试验资料。为防假冒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所出示的资料应盖红章。进口产品应由商检部门出示盖有红章的证明。
(7) 四新”的技术鉴定书必须是原件,以示其技术的可靠性。由于主管部门要求在
建设工程上推广“四新”,在有条件的工程上应积极响应。但对于“四新”,人们一般并不熟悉,缺乏经验和把握,故必须谨慎行事。一定要按技术鉴定书的要求,边实践边总结经验。
(8)审核工程测量资料,应包括:审核由承包单位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
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量观测等成果。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还应作出相应的平行检测。这项工作是影响工程外在质量的关键性工作,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一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这项工作的成果,以一定表式纪录,监理工程师要以监理平行检验结果,并对照有关规范,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报检成果。发现差错要认真检查原因,决不能有半点马虎。
(9) 审核承包单位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指大型机具如:塔吊、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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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杆、双笼外用电梯、吊篮、脚手架、搅拌机、电焊机、对焊机等。应审核其主要性能是否满足施工实际需求;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是否已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鉴定,并发给其使用许可证;审核施工机具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近几年,安全事故在使用施工机具上频繁发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现场安全体系,督促体系中的安全员忠于职守,健全安全制度、赏罚制度等。
(10) 开工报告的审核应包括:开工日期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否则,应取得
建设单位的认可;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做到位,其相关的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审批;工程用的材料、设备是否满足开工需要;施工用的大型设备是否进场;首道工序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批准;施工测量资料是否经检查认可;项目经理部成员及其有关证件;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是否经审核和批准;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已办妥等。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告,下达开工指令。
(11) 有条件时(如建设单位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可参与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签订
等活动,这样有利于了解对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以便日后对施工队伍和双方履行合同的管理。
二.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1.事中控制的内容(图2-2)
工序质量报验 工序质量验收 工序交接检查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事 检验批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验收 中 一般项目验收
控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检验批部位、区段验收结论 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
工程变更的审查
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
图 2-2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内容
2.事中控制的方法
(1) 工序质量验收
工序质量的事中控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最基础工作的控制。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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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工序质量的严格控制,就把好了对工程质量最基础的控制关。在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制订时,强调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作为“指导思想”提出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把质量控制的重点放在对施工过程的控制,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打破了传统上把质量控制重点放到事后的竣工验收,那种事后验尸多出废品的做法。工程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为此,要着重做好三点:一为做好工序的施工和验收;二为做好工序与工序间在施工中的相互配合和验收交接,上道工序未通过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三为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做好工序施工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可见,做好工序施工的重要。工序施工除把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关外,还需要把好施工工艺和工序验收关。工序验收要严格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要教育承包单位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检;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也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平行检验工作。所有自检和平行检验资料都应纪录在案,便于检查和存档。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2)做好工序间的配合和验收交接。前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既是工序间的配合问题,又是工序间验收交接问题。没有这种配合和交接,就不可能确保工序的施工质量。
3)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隐蔽工程是指前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被后道工序所覆盖,则前道工序属于隐蔽工程。如钢筋砼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风水电的管道预埋;装饰装修工程中吊顶内的风水电管线安装;隔断中的电管安装、隔音材料施工、隔断龙骨施工;屋面工程中的防水、保温层等的施工;门、窗、幕墙(含玻璃、石料、铝塑板等)中的预埋件、龙骨安装等。对隐蔽工程的严格检查验收,并办理相应签字认可手续,其目的在于日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虽见不到原形,但有证可查。 (2) 检验批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纪录。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在抽样检验中,必然存在两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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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一类是生产方的风险,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α,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另一类是使用方风险,是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β,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一般控制范围是:α=1%~5% ;β=5%~10% 。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过5% ;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 ,β不宜超过10% 。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纪录应完整。 (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共有九个分部,其中土建分部四个: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安装分部五个: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强电);智能建筑(弱电);通风与空调;电梯等。 (5) 工程变更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工程变更的严格控制,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决算价不超过工程预算价,以防出现超量超标的钓鱼工程。不少地方推行限额设计,有些地方规定因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能超过总投资额的10%,否则,要重新向原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6)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凡工程质量未能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就称谓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①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违背建设程序,如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等;违反法规行为,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超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地质勘察失真,未能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察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设计差错,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等;施工与管理不到位,不按图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不按有关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施工管理紊乱、盲目施工、违章作业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如温度、湿度、暴风骤雨、洪水、雷电、日洒等;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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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如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未经校核验算任意对建筑物加层、加载等。
②常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当工程质量问题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当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理机构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当某工序或分项工程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2)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
由于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较多,也易于产生系统因素变异,
所以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正确分析事故,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采用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一般质量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四级:一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②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程序
发现事故 事故调查 确定防护措施
原因分析 防护措施实施
确定是否处理 不清 否 补充调查 是 是 进一步分析 确定处理方案 33
否 设计、施工 检查验收 结 论 提交处理报告
图 2-3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建筑结构倒塌、倾斜、渗水、漏水、错位、变形、开裂、破坏、强度严重不足、断面尺寸偏差过大等等,研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设计计算问题;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问题;自然条件影响;建筑结构使用问题等。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所以引起质量事故的原因也极其错综复杂,从而应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例:砼结构开裂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①材料、半成品质量问题。其原因:水泥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差,砂太细;砂石含泥、石粉量大;使用了碱骨料;砼配合比不良;不适当地掺用氯盐;水泥水化热;砼结构沉降;砼干缩。
②建筑和结构构造问题。其原因:结构整体性差;变形缝设置不当;与构造规定不符;防护不良。
③施工工艺问题。其原因:水泥用量和用水量过多;砼拌合不匀;配合比控制不准;浇灌顺序有误;浇灌方法不当;浇灌速度过快;振捣不实;模板变形;模板漏浆;钢筋保护层太厚或太薄;浇灌中碰撞钢筋;施工缝处理不良;养护不良;拆模过早;加荷过早;施工超载;早期受冻等。
④结构受力问题。其原因:设计断面不足;应力集中;超载;未作抗裂验算等。
⑤地基变形问题。其原因:地基沉降差大;地基冻胀;水平位移;相邻建筑物影响等。
⑥温湿度变形问题。其原因:环境温、湿度变化;构件各部分之间温、湿度差;冻融循环等。
⑦其它问题。其原因:酸碱等化学腐蚀;内部钢筋锈蚀;火灾或高温作用;地震等等。
质量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
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事故处理的资料。一般事故处理,必须具备以下资料: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材料测试报告;施工记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其内容:事故情况;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事故评估;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等。
事故处理方案。根据事故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卸荷;结构补强;限止使用;拆除重建等。
事故不作处理的论证: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检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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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对出现的事故,以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事故处理的鉴定:事故处理后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结论一般有下列几种:事故已经排除,可以继续施工;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经修补处理后,安全满足使用要求;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止条件;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事故检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处理施工中各种原始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结论等。 3)质量事故发生前后监理人员的职责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或复工指令前,宜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1.事后控制的内容(图2-4)
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审查 审查监理机构的监理资料;
审查建设单位的工程前期建设档案; 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
工程完工,承包单位自评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
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事后控制 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向建设
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报告后,组织
工程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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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竣工资料 移交给
建设单位;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汇总备案资料,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图 2-4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内容
2.事后控制的方法
(1) 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查
审核工程竣工资料中应包括:审核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监理机构的监理档案;建设单位的建设前期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审查的目的: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时有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有一份完整的档案;为满足城建档案馆要求存档的档案资料。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在“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过程中要督促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本身要按国家标准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当地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会因档案管理不规范而造成档案资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档案进馆存档的时间。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
1)验收的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2)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批文、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国外引进项目,还应有与外国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5.0.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提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验收条件:承包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对完工工程
的质量进行了自检合格,后提出了竣工验收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规划、消防、环保等单位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承包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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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前,必须做到:检查工程现场。查实工程是否已完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目标,现场已清理完毕,具备交工条件;审核工程资料。包括: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试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等;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
②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其验收步骤:
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向验收会议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汇报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汇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竣工情况;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预验收情况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在验收组中专门设一个小组,负责审阅资料后向验收会议汇报)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一般专设土建小组,安装小组分别查验后向验收会议汇报)
D.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介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罚款。
2000/1/30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行为之一: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6)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工程概况;
②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③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
④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7)办理和核定移交工程清册。
即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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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建设部[2000]第78号
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竣工报告、勘察检查报告、设计评估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6)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报存档。
第三节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质量进行预控的有效措施。因此,在拟定监理规划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视其重要性、复杂性、精确性、质量标准和要求,全面地、合理地选择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也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其涉及面较广,可能是结构复杂的某一工程项目,也可能是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一结构构件或分项、分部工程,也可能是影响质量关键的某一环节。总之,无论是操作、工序、材料、机械、施工顺序、技术参数、自然条件、工程环境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来设置,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的大小及危害程度而定。
一.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1.对工序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和薄弱环节。
2.施工中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率较高的内容或工序。 3.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起重要影响的内容或工序。
4.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内容
工序。
5.对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部位。 二.质量控制点设置的位置
1.人的行为:在某些工序或操作重点应控制人的行为,避免人的失误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如高空作业、危险作业等等与人的生理、心理、技术、思想等素质有关,做好事前交底,可防止失误和违章违规。
2.物的状态: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如计量不准与计量设备、仪表有关,立体作业与作业场所有关等。
3.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如预应力钢筋,要求匀质、弹性模量一致,含硫(S)量和含磷(P)量不能过大,以免产生热脆和冷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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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键操作:如预应力筋张拉,在张拉程序 0→105%бk(持荷2min)→бk中,要进行超张拉5%бk,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砼弹性压缩和徐变,减少钢筋的松驰、孔道摩阻力、锚具变形等引起的应力损失;持荷2min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钢筋松驰的早发展。 5.施工顺序:有些工序或操作,必须严格控制相互之间的先后顺序。如冷拉钢筋,一定要先对焊后冷拉,否则,就会失去冷强。
6.技术间歇:有些工序之间技术间歇时间性很强,如分层浇灌砼必须在下层砼尚未初凝前将上层砼浇灌完毕等。
7.技术参数:有些技术参数与质量密切相关,如砼的水灰比、外加剂的掺量等。 8.常见的质量通病:如对渗、漏、泛、堵、壳、裂、锈等常见的质量通病应事先研究对待采取措施。
9.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虽然已通过鉴定、试验,但施工单位缺乏经验,又是初次进行施工时,必须作重点控制。
10.质量不稳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工程产品:通过质量数据的统计,表明质量波动,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或工艺。
11.特殊土地基和特种结构:如对湿陷性黄土的地基处理和对大跨度结构、高耸结构等技术难度大的施工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控制。
12.施工工法:施工工法中对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如大模板施工中模板的稳定和组装问题等。
第四节 保修期的质量控制
一.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间、范
围和内容开展工作(当委托监理合同无约定时不存在监理工作)。
(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
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
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二.按照建设部[2000]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漏,
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 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第三章 进度控制
第一节 进度计划的分类和控制过程
在项目控制中,进度控制弹性较小,所以,对工期安排一般总是领先一步。只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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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的进度计划,才可能系统地安排好任务,调配使用好各类资源。也就是说,制定进度的一般原则,都是在工期合理的前提下,追求低成本和高质量,使质量目标和成本目标的水平与进度目标相结合,从而形成以时间分配为主线的项目进度计划。
一. 进度计划的分类:
项目是一个复合的功能实体,各个功能单元在时间上有交叉衔接,在空间上有集合有分散,为了体现这样的复杂关系,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进度计划就要自始至终复盖整个项目这样一个进度计划体系:
1.项目总进度计划
它以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为对象,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时间安排,实行一体化项目管理,这个计划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编制。总进度计划的深度视项目情况和承担的经营方式而定。
2.阶段进度计划
它根据各主要阶段的相对性,具体列举每个阶段的进度安排,确定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为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据。如勘察设计计划、施工前期准备计划、施工计划、采购计划、竣工验收计划等。阶段进度计划一般可以按单项或单位工程编制。这部分计划一般由阶段承(分)包单位编制。
3.分部、分项进度计划
它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阶段进度计划分解到各个分部、分项,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工期控制标准,这部分计划由各专业部门(分包单位)按本单位的定额水平制定,尤其强调可操作性。
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度实行监控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各种机会定期取得工程实际情况。这些机会包括:
(1)定期地、经常地、完整地收集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
(2)参加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定期召开的有关工程进度协调会,听取工程施工进度的汇报和讨论。
(3)定期由监理机构召开的监理协调会上,听取各承包商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对施工进度的汇报和讨论。
(4)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每半月或一月进行一次工程进度盘点。在工程进度盘点时,可采取不同的统计报表显示。
第二节 进度计划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一. 进度计划控制的方法
1.行政方法
用行政方法控制进度,是指上级单位或领导人,本单位领导层或领导人,利用其行政地位或权力,通过发布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利用激励手段(奖、罚、表扬、批评)、监督、督促等方式进行进度控制。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大项目或大中型项目的工期进行决策,批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工期定额并督促其贯彻实施,招投标办公室批准招标文件中的开工日期及总工期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控制进度的行政方法,实施单位应执行正确的行政控制措施。
2.经济方法
用经济方法控制进度,是指用经济类的手段对进度控制进行影响和制约,它有以下几种方式:
(1)建设银行通过对投资的投放速度控制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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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写进有关工期的条款。
(3)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进度优惠条件鼓励承包单位加快进度。 (4)建设单位通过工期奖励和延误罚款实施进度控制。 (5)通过物资的供应数量进行控制等。 3.管理技术法
管理技术法,是指通过各种计划的编制、优化、实施、调整而实现进度控制的方法。如:流水作业法(横道图法)、网络计划法、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等。
二. 进度计划的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1)落实项目机构中的进度控制人员,具体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
2)进行项目分解,如按项目进展阶段分:总进度、阶段进度、分部、分项进度;按项目结构分:基础、主体、装饰等施工进度;按合同结构分:总包合同、各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制造合同等。
3)确定进度协调工作制度,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等。
4)对影响进度目标实现的干扰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常见的干扰和风险因素有: (1)项目的使用要求改变或设计上因某种要求,而造成的设计变更。 (2)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手续未及时办妥,如道路的临时占用;夜间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3)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错误,如因孔位布置数量不够或位置不合理、
钻孔深度不到位或取样数量不到位等等造成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设计上的错误。
(4)设计、施工中采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方案失当,或工人技术人员水平不够而
打乱正常施工进程。
(5)图纸供应不及时、不配套、出现重大差错,使工程受阻。
(6)外界条件配合问题,如交通运输受阻,水、电供应条件不具备等。 (7)计划不周,导致停工待料,相关作业脱节,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8)各单位、专业、工序间交接,配合上的矛盾,打乱计划安排。
(9)材料、构配件、机具、设备供应环节不及时,品种、规格、数量、时间不能满
足工程的需要。
(10)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处理影响。
(11)社会干扰,如节假日交通、市容整顿、卫生城市检查等。 (12)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争执的调解、仲裁等。 (13)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延误。
(14)建设单位资金方面问题,未及时向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拨款。 (15)突发事件影响,如恶劣气候、地震、临时停水、停电、社会等。 (16)建设单位越过监理职权无端干涉,因而造成指挥混乱。
2.技术措施
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措施是必要的控制措施。它是针对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如:采用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以加速施工进度。 3.合同措施
合同措施也是围绕加快进度服务的,如为使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期缩短,可以将该工程划分为几个标段,分别招标;同时使各分包单位的合同工期与进度计划工期相互协调等。 4.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是用经济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作为调节或改变个人或组织行为的控制措施。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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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形式包括价格、资金、罚款、奖励等经济杠杆来为业主的工期要求服务。 5.信息管理措施
主要通过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动态比较,并及时商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进度协调。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一节 建设项目投资和投资控制的概念 1. 一、建设项目投资的概念
一般来讲,建设项目投资是指进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最低流量流动资金的一次性总费用。它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组成;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项目投资的含义很多,只能根据其使用的场合来具体界定其确切的含义。如果从生产过程来讲,建设项目投资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过程;如果从工程造价角度来讲,是指项目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如果从经济评价角度来讲,是指项目建设与启动所花费的总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如果从财务评价角度来讲,是指项目建设成本扣除应核销其他支出后的建设费用。
2. 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概念
所谓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施工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实现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并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构成 一、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见表4-1。
表4-1 [2003]206号文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1、人工费 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42
措施费 规费 间接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1、 环境保护 2、 文明施工 3、 安全施工 4、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二次搬运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 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施工排水降水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取消) 3、社会保障费 1) 养老保险费 2) 失业保险费 3) 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11、税金 12、其他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由业主自选编制,也可以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按照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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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合同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上一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三节 工程计量的程序和范围 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程序
承包商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七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八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二、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而只是对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工程量才给予计量。也只有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才会签发质量合格证书给承包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质量检查和计量要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承包商的质量意识。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因为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3.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监理工程师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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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的范围和方法
1.范围:
监理工程师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和工程变更项目进行计量。
2.方法:
计量的方法有均摊法、凭据法、估价法、断面法、图纸法和分解计量法。 所谓均摊法是指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
所谓凭据法,是指按照承包商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提供建筑工程险保险费、提供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
所谓断面法,是指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基土方时所采用的一种计量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计量时,在开工前承包商需测绘出原地形的断面,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作为计量的依据。
所谓图纸法,就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一种方法。
所谓分解计量法,是指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
第五节 工程价款结算和变更管理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价款支付的方法和时间
按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和时间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返还保修金。
一、预付备料款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要求预付,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备料款的限额受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和施工工期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等不同条件而定
备料款的限额=年承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额度=主要材料比重×材料储备天数/施工工期
二、备料款的扣回
材料预付款
起扣点=年承包工程总值-
主要材料费比重
第一次扣回备料款=(累计完成工程价值-起扣点)×主要材料费比重 以后各次应扣回备料款=每次结算的已完工程的价款×主要材料费比重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与次年按应预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具体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的,可以不扣回当年的预付备料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预付备料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至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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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扣回。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发包方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代表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以停止施工,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款一般不应超过承包工程价值的97%。余3%必须专户存在建行,待竣工验收后清算。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四、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方自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千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决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决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五、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也可由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和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方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方。 六、建设项目投资的动态结算
1.按实际价格结算法
目前我国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比例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以凭按时报销。但为了避免副作用,各地的主管部门除定期公布某种材料的最高限价外,同时承包合同中也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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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调价文件结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双方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即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3.调值公式法结算
对已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采用调值公式法在国际上是一种惯例。 七、我国现行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31条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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