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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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公布日期】2014.04.28
• 【字 号】红政发〔2014〕55号 • 【施行日期】2014.04.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红河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红政发〔2014〕55号
各县市,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加快全州水利改革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一个中心、五个示范”建设,现就我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活之首,是关系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州水资源丰富,但受特有的地理、气候、地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州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哈尼族彝族可供利用的有效水资源严重不足,开发利用率低、节水型社会建设滞后等问题普遍存在,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目前全州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单位 GDP 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1.4 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各水功能区达标率仅分别为 0.45 和 62.5%。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和粗放用水方式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且随着“四化同步”和我州“一个中心、五个示范”建设的加快推进,水资源与人口、土地、生产力布局不匹配等问题将更加突出,用水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从国家基本国情、水情出发,积极应对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和省州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水利建设和水资源节约保护,加快转变水资源粗放利用、遏制用水浪费、防止水环境恶化,努力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为全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行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实行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深化水资源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优化配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 17.04 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降 34%,降低到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0 以上。确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1%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0%。到 2020 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 65 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95%以上。
三、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一)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州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探索并主动尝试切合本地实际的,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县配置水资源,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及论证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 5 —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
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高效节水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
(四)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强化用水管理。
(五)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及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水资源费。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州级部门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
(六)严肃查处违规取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
(七)严控地下水开发。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省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应急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
(八)加强雨洪水资源和中水资源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大社会各领域中水使用力度,扩大中水资源利用量,规划建设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鼓励扶持工业、农业、城市绿化、保洁等行业充分使用城市中水,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开采。
(九)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州、县(市)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力发电等用水必须服从综合利用规划和水资源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等应急水资源调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取用水户必须服从。
四、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坚决遏止用水浪费(一)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确定的我州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各县(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州批准实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 7 —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 1
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 1 次。
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云南省用水定额》
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或水资源费。对取用水单位定期实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按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对其进行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使用节水设施、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
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和产品逐一排查,严格整改。加强水源点、河道生态流量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没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审核相关规划时,
要把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作为前置条件;建设部门按职责抓好设计施工阶段的管理落实;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不得批准建设用水;项目建成后,由州组织住建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要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取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探索水资源使用权转让,鼓励水权合理流转。
(五)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以百万亩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滴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六)加强企业用水节水管理。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七)加大城乡生活节水用水管理。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要逐步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八)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涉水资产、资源,加快推进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和运营,统一规划和调度我州区域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等水资源。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探索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科学利用雨洪资源,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根据生活、生产、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实行优水优用,提高水的综合效益。
五、实行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要把水功能区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防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控制排入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加强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实行论证审批制度。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到“十二五” 末,全州水功能区要实现全面监测、定期发布达标考核结果。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州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的县市,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三)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个旧、开远、蒙自片区重要河湖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州对各县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州同意后,按干管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投入机制。发挥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
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深化改革。推进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增强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设立水资源事务调查中心和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联合考评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四)推进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价格。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探索实行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五)健全全民参与机制。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水情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加强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一管理水资源工作,具体落实三项控制指标。各级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一龙管水”、“合力治水”的强大动力。各级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统一督查、通报、处罚等形式予以督促。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