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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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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日前以2011年1号文件出台《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62年以来第一次以1号文件发调水利工作。文件中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水功能区纳污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水政处作为水务局的法律保障机构,水政工作是水务改革与发展的基石和保障。水政处主要围绕立法、执法、宣传三方面切实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立法方面

加强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法规研究。加强水资源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适合天津市特点、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不断完善并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措施。

研究制定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推进重大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从源头上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关,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要。

二、执法方面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水行政执法

源于法律授权,植根于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加强队伍建设等一系列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执法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探索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根本。执法能力是衡量执法队伍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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