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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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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基地管理处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基地重要信访事项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处理信访事项效率和质量,根据《水电五局信访工作协调会制度》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协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公司、分局及地方和部门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根据职能管理实际,管理处信访部门为处党政办公室和社会职能部。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信访人员根据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召开协调会,与协调事项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参加。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

第五条协调会前,相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对要协调处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形成协调处理预案或意见,以便协调会上研究确定。

第六条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会有关讨论事项的记录,并收集

相关材料,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参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协调会上所形成的材料,要注意完整性,及时积累完善,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协调会参会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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