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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原东关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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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原东关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霍邱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经县批准实施霍邱县旧城区原东关粮站改建项目,需对该改建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 590 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关于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征[2011]1号)及《关于公布霍邱县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霍政[2012]18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特制定霍邱县旧城区原东关粮站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原东关粮站东院墙,西至光明大道,南至纬十二路,北至华地饲料厂。(详见征收范围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1、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霍邱县发布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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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30天内。

2、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安臵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臵方式

1.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确定。评估机构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房面积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设计最接近的上下档户型内选房,征收面积超过100㎡以上的,搭配户型不得跨档选房。先签协议的先选房。安臵房在原东关粮站征收地块范围内,占地15亩;设计为28层框架住宅楼,地下停车场,户型为:66.07㎡(B户型)、85.81㎡(A户型)、96.04㎡(E户型)、109.18㎡(C2户型)、111.71㎡(C1户型)、120.27㎡(D户型)左右的六种住宅安臵面积(具体详见安臵房源表,电梯间、电梯前室和水电管道井不计入安臵面

积)。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重臵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臵房建筑面积1:1部分,可按重臵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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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价格结构差价结算表

等级 框架结构 补差价格 0元/㎡ 房屋基本情况 现浇砼基础,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 面、楼地面,钢、木、塑钢或铝合金门窗, 外装饰、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毛石或钢筋砼基,砖墙或部分构造柱、地 梁、圈梁和过梁承重,砼板或多空板水泥 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钢、木、塑钢或 铝合金门窗,外装饰、水、电、厨、卫设 施齐全。 毛石条基,砖墙承重,钢筋砼桁条,平屋 面,水泥砂浆地面,钢,木门窗,水、电、 厨、卫设施齐全。 24砖墙承重,木桁条,木基层及瓦屋面,水 泥砂浆地面及木、塑钢、铝合金门窗,水、 电齐全。 18砖墙承重,木屋架,木桁条,瓦屋面,普 通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水、电齐全。 土墙或砖墙承重,木屋架、木桁条、瓦屋 面,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坪、水、电齐 全,包含斜坡房(有借墙)。 12或18砖墙、土墙,木屋架、木桁条,草、 石棉、部分瓦屋面,不规则门窗,水泥地坪, 檐高2.2米以上,两面借墙,属不规则简易 类房屋。 旧 补 新 差 价 混合一等 40元/㎡ 混合二等 80元/㎡ 120元/㎡ 160元/㎡ 200元/㎡ 260元/㎡ 砖木一等 砖木二等 其他一等 其他二等 2. 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与安臵房屋分别按同一时点评估结算差价。

3. 安臵房建筑面积超出征收面积10㎡以内的(含10㎡)按成本价1800元/㎡结算;安臵房建筑面积超出征收面积10㎡以上的按优惠价2800元/㎡结算。安臵经营用房建筑面积超出征收经营用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的安臵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少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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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4.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公益性用房,一律评估计价实行货币补偿。

5.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1. 本项目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臵,过渡期为36个月,安臵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臵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2. 过渡期自县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计算,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交房的,过渡期以实际交房日计算。

3.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霍邱县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霍政„2012‟18号文件) 执行。

六、签约、履约奖励

凡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奖励签约、履约奖合计100元/㎡(其中签约奖40元/㎡,履约奖60元/㎡),逾期签约、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七、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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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臵协议后一次性付清。

2.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臵协议书,并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应付差价款的,可享受应付差价款的8%优惠。

3. 安臵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付清差价款的回迁户应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并办理安臵房入住手续,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逾期不付款,不得办理入住手续,责任自负。

八、宣传发动

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九、调查登记

1. 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如实提供调查登记所需资料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拒绝实地查勘的,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结算。

2.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县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房屋征收、国土资源、执法、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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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理。征收补偿时以认定结果为准,并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3. 本地块拆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不得租赁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未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臵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1.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3.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对减少已登记清单内的项目,结算时扣除对应项目价款。

4.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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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加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7. 本方案仅适用于霍邱县旧城区改建项目原东关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本方案与《霍邱县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臵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霍政„2012‟18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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