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法》经典案例评析(上)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马聪
浙江财经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今天第一节课先讲四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第二个案例是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第三个案例是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第四个案例是董家山隧道特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为什么选举这四个?原因在于这四个据我们现在的发生年代也不是特别久远,大概是2010、2011年、2012年这三年的事故,通过这三个事故可以看到其中有大有小,也分配于不同的领域,从而体现出安全生产的事故的多发性以及领域的广泛性。
一、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
我们先看第一个是兰新二线某隧道坍塌事故,我们先看事故的经过,是2011年的4月20日清晨,约凌晨4点,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隧道发生坍塌事故,正在进行喷射混凝土施工的中铁某局有限公司10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最终是确认死亡,2人当场死亡。这是现场坍塌的图片。下面我们看分析的有关事故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我们探讨案例的过程当中,案例分析,首先是讨论事故的梗概、经过,之后再分析事故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通过这个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确认再确认事故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一般来讲也是分两方面。第一方面,对于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甚至刑法处罚的问题。第二方面,对于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责任企业的处罚问题,一般是从这几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那我们先看直接原因,它的直接原因大概是有三个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术语,也涉及到比较专业的名词。
先看第一个,隧道岩层倾角较多,节理发育及其岩体破碎,岩层的层间结合力较差,以及隧道洞顶地表冻土冬春后开始融化,导致了表面的松软。冰雪融水下渗透的结构使沟围的岩层剪强度降低,这是
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客观原因,但这种客观原因相对来讲在事故处理当中是一个次要的原因,因为这种客观的客观条件是我们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甚至是无法抗拒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做的是考察其主观原因和人为原因,所以在这个事故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讨论案例的时候,在客观原因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主观原因。
具体来看,按当时的案件记录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在4月4号塌方以后,依照四方商定的会议纪要作为技术交底内容,但没有单独编制塌方处处理方案且没有向监理报验,已塌方地段施工处理缓慢,在4月5号到19号仅完成初期支护,没有及时对上部空腔进行压注水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第三个直接原因,由于4月4号塌方处施工进度缓慢,没有形成结构体系,拱顶的地方临空暴露过久引起围岩松动,风化并且导致上部围岩抗剪强度进一步减低,从而引起岩体失稳,导致发生整体的坍塌。所以从第二点到第三点,它之间是存在着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这种因果关系上我们可以断定这个事故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为的原因导致了整体的坍塌。所以从这个地方我们要首先判断其因果关系问题,所以从第二、第三,我们可以确定是人为原因导致了整体坍塌。
间接原因,这是我们涉及到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基本的问题了。首先看第一个,根据调查报告,第一个是施工单位技术技术混乱;第二,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这是安全生产法当中规定的教育培训义务和技术管理的义务,他没有遵循;第三,技术管理资料混乱;第四,检验报批资料滞后;第五,同一时间施工日志内容与报检内容不符;第六,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第七个,交底制度不全,并且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还有开挖方法的技术交底,特别是对于塌方技术的交底特别笼统,仅仅将会议纪要内容作为交底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纪要不能代替技术交底的重要的技术资料,这一点是要特别注意的。
间接原因的第二大点,监理单位的问题,监理单位在基础工作当中是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履行职责不利,监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管理手段比较弱化,监理日志不全面,监理旁站管理不规范,并且存在着未在旁站的现象。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签字审核把关不严,存在
工程实体在前,审批签字在后的事实状况,对于重大涉及变更,没有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的情况,也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停工整改措施。这些基本上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义务是一致的,它没有做到,这种事故的发生基本上都可以在安全生产法当中找到相应的必须要遵从的义务,它没有遵从这个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在塌方处理方案不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过程当中的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措施建议,这个是设计单位的职责。所以间接原因,这是人祸的方面,一个是施工单位,第二个是设计单位,第三个是监理单位,他们都存在着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况。所以,这种对于工作的不负责任、疏忽或懈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这种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的关系要简单说一下,在这点上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客观原因,虽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条件,但很多没有避免的这些过失和疏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那下边我们看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我们刚才提到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按照两方面进行分析的。第一,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是行政责任,第二是刑事责任。第二,对于责任单位的处理,一般是进行罚款,甚至还有严重的停业整顿等这两大方面。在这个事故当中一共有21位责任人,根据职务的不同,处罚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张某某、秦某给予的行政开除处分,他们主要的直接领导责任是在于这几方面:第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和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漏洞,违章作业等。还有,对于安全意识比较淡漠,对于备案光面爆破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所以可以看到,他们的安全意识淡漠,是都没有遵循我们的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具体规定的。所以这就意味着在遵循安全生产法的前提下,老老实实地做到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这个义务和责任上的规定。那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导致这个的发生。所以从这一点上讲,安全生产法是强行性的保障安全生产法的真正安全的一门法律,所以在这一点上大家要明确深刻地认识,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遵守安全生产法当中
的具体的义务性的规定。
还有王某和陈某某也是给予的行政开除的处分。他们的主要责任也是在于没有进行教育、培训。所以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教育培训及其资金的投入,对于保证安全生产及其安全生产的问题的防范是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那下边我们看,对于责任单位的处理,第一,责成中铁某局向中铁有限公司做出深刻检查,也是对单位的一个行政性的处分之一。第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中铁某局进行罚款。第三,对监理单位进行罚款。我们看到的事故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那就不用再提了,是在行政范围之内进行了追究。
二、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
第二个案例,昆明新机场支架垮塌事故,这个是发生在2010年1月3号的14点20分,我们可以看这个图片,昆明新机场的航站区,停车楼及其高架桥工程引桥发生了坍塌,坍塌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我们下面看一下事故的原因,也是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直接原因是,坍塌的直接原因大部分是人为因素,是支体的构架有缺陷,包括安装违反规范,以及钢管扣件的质量问题,以及安装方式违反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翼板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坍塌。所以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这个案件没有自然的客观因素,都是由于质量缺陷和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大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更加需要注意的,这完全是人为引起的事故。
那间接原因有这么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所以从一点上可以看到施工单位没有完全地遵循安全生产法的种种规定,具体的细节性的规定,违反了禁止性的、规范性的义务。
第二,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支架验收程序,未对进入现场的脚手架和扣件进行检查与验收,发现支架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之后没有进行整改和排查,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这
也是我们在安全生产法当中明确提到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律性的义务。所以,在这一点上,它没有做到,这也是严重地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的。
从这个案件当中,这是一个完全由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所以在这种事故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上往往比有自然因素的事故处理得要相对严格,一般地会有移交司法系统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我们看,比如单位劳务服务公司被清除出云南建筑市场,并处以罚款。市政建筑公司被处以罚款,城市建设监理单位被处以罚款,建工第五建设公司也被处以罚款。
其中有6人被移交司法处理,并且对于建设单位,新机场的副总指挥以及工程部的副、航站区的工程部管理人员进行了行政警告以及竞争记大过的处分,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开除或被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所以可以看到,这三方面,有移交司法的,有被罚款的,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三、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
第三,一个隧道爆炸事故,这是炎汝高速八面山隧道爆炸事故,这发生在2012年5月19日,在湖南省在建的一个炎汝高速公路,炎陵县八面山隧道内,一辆载有炸药的车辆,卸货时发生爆炸,该车载有288公斤炸药,事发时隧道内有24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生还当中1人重伤,1人轻伤。我们看这个画面。
我们下边还是要分析它的直接原因。我们简单说一下,它也是一个完全由人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的事故。直接原因有这么几个,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人货混装是直接原因。第二,施工单位现场事故隐患整改不利,多次检查发现类似安全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监理管理缺失,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未下监理停工令。这个方面我还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施工单位的问题,第二是监理单位的问题。第一,人货混装,第二个是不整改,第三个是未下停工令。基本都是违背了安全生产法当中的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规定。
那我们看下面的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术教育未认真执行,而且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爆破管理人员没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即标准,进行爆破物品的管理,炸药、雷管,领取监管力度不够。管理人员岗前培训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际效果,炸药、雷管人员一起进入隧道,运输车辆也并非专业的运输炸药的车辆,而且隧道内设置的存放炸药物的专门保险柜在未运送到炸药物存放的匝道时就发生爆炸。另外,施工单位本身管理不当,机械设备使用不当。可见,这个案件也是完全的人为的事件,都是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以及具体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恶性的后果。
那从这个事件当中有这么几点要吸取教训。第一,形式性的严惩的责任,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民用爆炸物和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环节、各岗位和各责任人。涉爆安全管理相对来讲在安全生产当中,它是一种特殊性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责任。第二,要严格落实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的职责,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涉爆单位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管理的长效机制。而且这种爆炸物对于我们日常生活来讲和社会生产来说,它的危害性一旦出现,是会造成更加致命的后果,因为爆炸的各种威力及其对于生产的各种影响,其严重性是显而可见的。
第二个要注意的是,在严格监管,落实管理制度。这里边的第一条还是要强调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制,涉爆单位对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以及岗位的责任制度和各项安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另外一条,在这个事故当中必须注意,切实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这个有关领导责任和企业法人责任的相互关系的处理问题上,我们在后边还会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在这个地方就不再追诉。再关键的一条是要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的信息管理建设,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和炸药的打码工作,强化对爆炸物品的流向,所以从源头上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的到位,这是我们从爆炸事故当中看到的一些问题,也是必须注意的。
四、董家山隧道特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那我们下边看第四个,一个震惊全国的,而且一直上到,下到基层都非常熟悉的一个案例是董家山隧道,特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这个事故发生的时间比较早,所以他们引用的条文也都是安全生产法修正之前的条文。
第一,先看事故的经过,是2005年12月22号14时40分,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右线隧道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35万元。董家山隧道左侧全长4090米,右侧全场4060米,事故发生时,右侧隧道完成开挖1487米,衬砌1419米。我们看这个图,从这个图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重大的事故发生,可以看经济损失或生命损失以及死亡的这些损失真的是触目惊心的。
(一)事故原因
接下来分析一下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第一个是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间接原因有四个。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的责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都有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我们先看第一个,施工单位,中铁某局的四公司,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作业队,这个是典型的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个规定的。施工管理过程中管理非常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经常超限,反而没有人发现隐患。更为严重的是瓦检员是存在着无证上岗的现实状况,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而这种情况是严重违背了我们安全法当中的规定。
第二,先看监理单位的职责,同样是铁科院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人员也是存在无证上岗。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项目法人,四川都川公路有限公司对于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尽到安法中规定的义务。
第四个,设计单位是四川省的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于涉及到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这是他们设计的问题。所以可以看到,从事故当中,间接原因里边,无论是从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还是项目法人的主
管单位来看,都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明明都是我们安全法当中规定的重点的问题,他们都没有遵循,所以这种事故也是一个完全的人为的没有其他的自然条件或自然力的影响,而与人为的因素交叉发生的事故,完全是由于失职、失导致的责任事故。
(二)事故教训
那我们简单说一下事故的教训和影响,特别是瓦斯隧道必须按照文件合同所指定和采用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程,作出施工组织安排,指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瓦斯、通风、防爆、防燃的措施要具体化,严格规范做工,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个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也是我们安全法当中大力倡导和提倡的一个标准化的这么一个鼓励性的规范。那这个规范是尽量地能够通过全国统一的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逐渐地统一的完善。
第二,瓦斯施工要加强防护,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逸出超前这种问题,从而避免塌方。从初期就要加强支护,衬砌紧跟。从初期的基础性的建设当中能够尽量地避免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有关施工当中发现了设计和突发的灾害隐患的时候,应当及时地采取必要的保证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第四个教训,在瓦斯隧道施工当中必须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瓦斯煤矿的防爆的规定,必须在非衬砌的地段加大有关防爆大功率通风、自动检测报警等技术措施的应用,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和安全生产法当中的有关进行技术投入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前边讲到,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方面的规定在安全法新修过程当中已经得到了确认,而且是一种鼓励性的规范。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特别注意这种投入并不是代表着仅仅是损失,它很可能带来的是长久的收益,长久的利润,而如果一旦发生事故,我们刚才也看到,这个事故的损失,经济损失和人员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甚至被逐出相应的生产领域。所以在这个地方,国家也鼓励对于这种技术性的更新,还有先进技术的采用,这也是他们需要注意的一点。
第五,瓦斯隧道施工需要三方签字之外,还需要专家论证。瓦斯隧道施工除了经建设、监理、设计三方确认之后,还需要专家论证以
确保万无一失。这种专家论证,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还是有必要去做的,因为多一层保障,从而尽量地把事故减到最小。
第六,这也是我们安法当中经常提到的预案问题。隧道施工必须制定瓦斯突发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如果这种预案好的话,并且经过实践演练的话,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可以索道临危不乱,各负其责,全方位做好现场施救工作,从而在最大限度上能够降低影响和损失。但是很多企业和单位,它对于应急救援的预案并不是非常在意,总是认为可有可无,往往认为这种事故一旦来临,预案也解决不了问题,对于预案的作用看得相对比较轻,所以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的监管过程当中,对于应急预案的有无以及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做法和程序进行演练,必须是一项值得经常关注的基本的检查措施,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
(三)事故处理
那我们下边看事故处理的问题。可以看到这个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都有相应的处理。那由于这个事件全部是人为造成的案件,有6名事故的责任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比如项目经理、瓦斯检查员、专职的安全员以及合同项目经理、部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项目部经理都被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了刑事处罚。那他们在刑事处罚当中会涉及到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渎职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的这些问题。如果涉及到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在刑事责任之下有17名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如中铁某局四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副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那就给予了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如中铁某局的副总经理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另外,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也分别给予了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这样的相对来讲比较严重的行政性的处分。
以及另外的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委员,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是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也是给予了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还有四川省交通厅的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事故当中,最严重的是按照刑事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但后来由于这个案件的整理,我们没有看到具体地移交司法机关的这些人到底是给予了多少年的刑法,以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就没有后续的跟踪,所以在这一点上也是一个缺陷。
那在宣传安全生产法的过程当中,如何地保证社会、人们能够及时了解关注到一个具体案件的发生、发展、处理,以及处理的结果等,社会和公众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人员是有权利和有必要知悉的,这种知悉对于自身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且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当中的渎职或者疏忽行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的。所以在这一点上,国家应该尽量地将这种移交司法机关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以及罪名进行相应的公布,并且让社会公众人员进行知悉,从而发挥其警示预防效果。这一点是以后一个需要跟进的要点。
我们通过这四个相对比较早的案例,我们能够看到以下的这么几个总结。第一,事故之所以发生,没有什么好说的,绝大部分是因为人为因素,人为因素,要么是对于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法的忽视、疏忽和淡漠,不知道有法而不采用这种行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不知道规范的存在,而随意地按照自己设想的路子从事生产工作。第二,明知有法,明知有这个规定,反而有意地去违抗。是这两个方面,这是他们从主观方面说是这两条。
第二,这个案件的发生往往都存在着背后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实践当中需要关注的,正是因为这种领导层或是中间层的问题引起的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是比较普遍的,而这种也会导致施工单位对于成本上的考虑而采用劣质的材料和劣质的不符合标准的建设材料而发生的,由于案件往往和安全生产案件分开出来进行另案处理,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往往在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当中很难看到,或是隐去了有关贪腐的问题,在现实当中,这个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的这些事故往往是有的原因的,这是需要注意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第三,有关案件的事故分析问题。这个案件分为直接原因、间接
原因、事故处理、事故教训,其中最重要的,我们判断的是,疏忽和人为的主观因素等这些条件和实际的案件的发生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这个如果确定了,这个案件就可以定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进一步地判断它是一般的事故,还是重大事故,还是特大事故。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当中,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没有疏忽,没有淡漠,就不会有这个结果。这是一种条件关系,而这时候不再评价其他的自然现象的影响问题,首先我们要判断是一种用非A即B的条件关系,如果能够符合这个条件关系的话,这个因果关系就能够成立,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在这个因果关系判断当中,在这个基础之上,如果判断出来之后的基础上再考虑自然因素、客观因素占的比重,从而确定这个事故的性质,我们必须分清楚自然因素和客观元素,这些非人因素和人的因素比例到底是多少。
从我们现实的案例当中,我们说的这几个案例当中就可以看到,每个案件的人为因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及其安全生产规程行业标准的这些情况,在案例的发生和案例的出现的过程当中是占有绝大部分的比例的。所以,这也就从这案例当中凸显出来我们宣传、普及以及严格遵守安法的一个重要性。
在我们讲的过程当中,现在这两天的新闻又已经报道又有两三起交通事故和爆炸事故出现了,所以这个安全生产的责任的规定以及普及是刻不容缓的。这节课就先上到这儿。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
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
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决定设立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以便依法监管。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
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第三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备课资料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
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新安法的宣贯学习要重点突出“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条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发挥“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作用,深化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维修、重大危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应急措施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检查、承包商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保险等安全生产保障的17个内容,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总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
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安委会、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负担。新安法第四十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总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强化各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五)强化乡镇及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规定:乡、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
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臵、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臵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
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臵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
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及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
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臵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0-
第五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目的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7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总纲。它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重视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提供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法律武器。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已经载入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
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明确和加重地方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在拥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和部门加强监管。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l.空间的适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是我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四、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
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各级的安全生产职责
和地方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贡分工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 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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