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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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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 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技能型人才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可以按自动退学处理。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与其签订入学协议或相关培养合同,明确学校和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学校所在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取消其学籍。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规定的报表格式,将新生名单于每年的4月30日、11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后可以不按专业方向注册。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和省招生办录取的中专新生名册应同时抄报长春市教育局。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应当为入学新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报名表》、《学生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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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变动(休学、转学、退学等)、社会实践及奖惩等材料,学生团员应有《团员组织登记表》。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学生毕业后,由学校负责将学籍档案归档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由所在学校负责。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应当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应当进行毕业鉴定。

第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是学生升级、留级的依据。学校应当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和学分制。五级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按照《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暂行规定》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方法。并报长春市教育局和长春市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课程成绩:

1.按照教学计划,一门课程分学期完成且每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并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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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门课(含实践课)旷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没完成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二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含实践课)考核不及格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当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或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当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免听。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1.取得高中会考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可以免试或免修;

2.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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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4.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英语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5.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阶段以上层次学校有关科目考核者,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6.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

7.市教育局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试或免修的科目。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一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课程(含实践课)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经学期、学年补考后,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留级或重读。留级或重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如无后续专业,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可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 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2. 可继续随原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果没有遇到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酌情予以免试、免修或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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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成绩优秀或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可以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以内。一般情况,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因家庭迁移、抚养关系变化等原因,在原学校就学确有困难者; 3.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并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转专业注册手续。转专业的学生,已考核及格的公共课程和学校认定的相通相近的课程可以免修,新转入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不得免修。转专业的学生,须由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

2. 本市校际之间转学者,转出的学生须持转学申请书、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到转出学校申请转学,经转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3.本市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必须在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学生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接收学校应根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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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已学课程的情况,科学、合理地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申请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工学交替、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的,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时间),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在学生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中,家长(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对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应当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学校决定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级教育局备案。

1.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2.有正当退学理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4.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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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心理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一个月或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不到实习单位参加教育实习)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

7.连续三个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科目仍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

8.留级次数、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9.自愿要求退学,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根据学习的年限(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动退学或令其退学,其费用按入学协议(合同)规定解决。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退学、失踪或死亡,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当进行严格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计算。对旷课学生应责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实行学分制或选课制的学校应建立每课考勤制度,由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考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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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学校教务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提前学习后续课程或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部分课程免听、免考勤,但必须参加课程实验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免听、免考勤须经学生个人申请,由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并发给免听、免考勤证。

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励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四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当事前告之学生家长(监护人)。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应将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并书面告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被人民宣判者; 2.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处分决定应书面告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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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其做出书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校要以基本学制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提前或推迟毕业。

基本学制为三年的,允许修业年限为二至五年,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二年。

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允许修业年限为三至七年,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试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长春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学校印章和长春市教育局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五十条 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验印与第四十九条相同。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提前(或推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达到规定总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本人可提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在校期间兼学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学完该专业的主干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达到规定学分,且具备前述其它毕业资格,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毕业时经补考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受到处分未解除)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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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结业半年至二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进一步明确学籍管理的主体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暂行办法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第五十 本暂行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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