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期有两种情况:1.专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所以专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2.普通:普通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普通不能跨年不能进费用,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通过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