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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时限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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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一、的使用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认证时限中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3)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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