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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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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未作具体约定,合同对违约责任不明确。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计算可由当事人证明或按利息计算。利息起算标准可根据实际交付、提交结算文件或起诉日期确定。按照《司法解释》第1处理较为可行。

法律分析

一、相关条例

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

二、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第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

拓展延伸

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

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是指对于工程项目在竣工过程中出现逾期情况,导致违约责任产生的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解析中,需要考虑工期管理、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逾期竣工责任的影响。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如协商解决、索赔要求、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对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的研究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基于以上情况,针对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责任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处理中,可参考《司法解释》第1,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利息起算标准,以维护当事益。研究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解析与应对策略对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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