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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土地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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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2、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分特别关注。

3、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4、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5、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6、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失地农民做好补偿工作,不能为了建设更美城市,而抛弃了人文精神。让市民不能再发展中得利,而体会到发展的痛苦。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明确的文件和标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具体可咨询相关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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