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