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劳动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是: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有哪些特点
终局裁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1.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以归纳为小额纠纷,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归纳为基准争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纠纷都属于非终局裁决;
2.救济途径,不同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般为基层,而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但不能提起诉讼。而对于非终局裁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