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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解释:承租人如何获取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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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及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如果解除租赁协议或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不再给予承租人补偿。如果未解除租赁协议,拆迁人应进行产权调换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同时承租人可获得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承租人可以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双方应慎重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引发新的纠纷。

法律分析

一、拆迁承租人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一)解除租赁协议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二)未解除租赁协议

1、产权置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获得费用

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2]停产停业损失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三)救济手段

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千万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的,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排除在外了。所以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发新的纠纷。

结语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通常会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仍存在,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然而,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承租人的相关权益可能会被排除在外。因此,双方在处理合同解除事宜时应慎重,以避免引发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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