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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次家庭暴力能否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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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提起诉讼离婚,并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

(1)、证人证言。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出警记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到医院就诊时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治疗时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妇联机构原来的工作记录可以作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的书证。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6)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7)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一、家暴该怎么留证据

家暴该这样留证据:

1、证人证言;

2、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报警,向人员报警的记录和人员的询问记录是确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3、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证明;

4、如果受害人向妇联等有关机构投诉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该机构不仅有原始工作记录和书面资料,还可以为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面证据;

5、如果受害人曾向双方或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也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的领导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面证据;

6、当受害人与肇事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通话录音措施。通话录音可以作为附带证据,也可以作为对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赔偿事项时不否认的通话录音;

7、家庭暴力发生后,如果对方写了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文件,以后不再发生暴力的相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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