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满足参保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已缴纳满1年的失业保险费、非自愿失业的人员以及已登记求职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影响申领福利?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年限要求。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申领失业保险福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参保人需要在一定的连续时间内缴纳失业保险费,才能有资格申请失业保险福利。缴费年限越长,申领福利的资格就越高。因此,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决定个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福利的重要因素之一。请咨询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或相关法规,了解具体的缴费年限要求。
结语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年限要求,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