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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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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主管部门指交通部、省交通厅、地方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地方公路局、高速管理局、公路管理站、或综合执法部门。

2、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视以下情况而定: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应及时报警;

2、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3、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

5、调解不成的,由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第十四条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

(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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