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开票属于违法行为。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异地开票的,根据税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私自携带或者运输空白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异地开票的处罚方式如下: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跨规定区域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