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民事 二审 开庭程序 ,是指由于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不服第 一审 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 开庭审理 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