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抗诉案件法庭审判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对哪一级别的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决定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提出抗诉,人民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的审级
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
二、人民派员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