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记录不会消除。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书的内容包含:
1、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3、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
4、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5、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和时效;
8、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综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