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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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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

2、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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