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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建设范例

来源:99网

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1

关键词:保护设施 项目 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TU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160-02

1 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西贺州市。本项目为遗产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资源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该国家森林公园自然遗产资源丰富,且相当具有特色。同时,建设单位的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建内容包括生态参观步行道、看护管理用房、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地质灾害防治。

(1)园区内生态参观步行道

本项目建设的是景区景点的生态参观步道,分别从马古槽至暗冲瀑布步道2.1 km、情人林至锦绣村步道2.2 km、情人林至仙姑瀑布步道2.5 km、锦绣村竹园环形步道2.1 km、环方家茶园步道1.6km、银河落九天停车场至暗冲瀑布步道0.8 km以及配套的园桥建设。

(2)园区看护管理用房

本项目新建看护用房2处,总面积70m2;拆除并重建观瀑亭1座,总面积30m2;重新装修观瀑亭2座,总面积70m2。

(3)园区环境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

本项目拆除、搬迁重建公厕1座,修缮公厕8座,新建公厕1座,增设消防高位水池4座并配置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设备,增设部分高压、低压电缆以及电信电缆。

(4)安防监控设施

本项目增设安防监控设施3套,并增设安防围栏1.5km。

(5)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

本项目对园区公路边沟及路肩绿化美化,含受灾风景林林木恢复,总长7.1km。

(6)地质灾害防治

本项目对园区内5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防治。

3 工程技术方案

项目建设提出的工程技术方案如下:

3.1 园区内生态参观步行道

游览步道分台阶式和平铺式两种,坡度大于25 度时,修设台阶式步道,台高一般15cm,阶平25cm;小于25度时,采用平铺式。路面材料依环境或地段分别采用青石板、木(竹)栈道、片石、条石或仿竹木生物图形砼。生态参观步道布局在各游览景点内,宽度为1.2m,路面青石板铺筑,纵坡陡峭的路段砌成台阶式,危险地段设置仿木护栏或石柱护栏,确保游人安全。

3.2 园区看护管理用房

为了向游人提供歇息、遮荫避雨的场所,拟在仙姑景区至登山口路段新建看护用房2处,总面积70m2,采用木结构或和仿木结构建造,建筑风貌要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协调,融入自然遗产地的大环境中。

观景设施建筑风貌轻巧古朴,材质选用木结构和仿木结构,体量小巧轻盈,与周边的自然环境、景观相协调,并起到点景之功效。仙姑瀑布望瀑亭的建设地点及风格与周边环境不适宜,拟拆除后重新选址建设,总面积30m2。瓦窑冲景区观瀑亭和知青亭外观已破损陈旧,需进行修缮,总面积70m2。

3.3 园区环境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

(1)公共卫生

为保障自然遗产地的环境卫生水平,本项目需要拆除并搬迁重建公厕1座,修缮公厕8座,新建公厕1座。

(2)给排水设施

消防用水按每个消防栓用水量36m3/h,每个消防栓间距120m,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计,不计入总用水量,但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要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经测算,公园最大日用水量为699.1m3,其中生活及厕所用水611.1m3,绿化及道路喷洒用水88.0m3。

本项目增设消防高位水池4座并配置净水设备,相应配置输水管:银河落九天景区到大草坪情人林景区配置DN200的PVC输水管1.05km;方家茶园及锦绣村猕猴场配置DN100的PPR给水管2.26km;服务功能区及公园总部配置DN50的PPR给水管3.07km。

为保护景区的水环境,本项目在姑婆寨、仙姑瀑布停车场、马古槽停车场各设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20m3/日)一台。。

(3)供电及通讯设施

公园景区的用电总负荷为781.8kW,其中姑婆江景区470.8kW,温泉景区200.5kW,仙姑溪景区81kW,瓦窑冲景区29.5kW。拟在公园总部新建一座800kVA的变电所(型号SL9-800kVA/10kV/0.4kV)。从大草坪至仙姑瀑布埋设3.5万kVA埋地电缆(三相),2.4km;白银凹至公园总部架设3.5万kVA架空电线(三相),0.85km;白银凹至路花电厂架设3.5万kVA架空电线(三相),7.05km;在大草坪、情人林、总部、锦绣村、方家茶园等多处均需铺设3?6mm埋地低压电缆,共计4.57km。

3.4 安防监控设施

本项目建设的是增设安防监控设施3套,并增设安防围栏。安防监控设施布设与景区内主要景点及交通要道处,尽可能覆盖更多的方位。安全围栏共长1.5km,护栏高1.1m,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表面做仿木处理。

3.5 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

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选用乡土树种进行植物造景,植物选择及配植考虑审美和防护两大功能,乔、灌、草结合,突出季相和层次的变化,构筑一个多元空间的绿色视野,形成公园绿色生态景观廊道。

本项目建设对景区内的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种植,并结合各路段的景观主题配植各种观赏植物,达到美化景点、烘托氛围的作用。

此外,结合景观需求适当配置红枫、乌桕、山杜英、大叶榄仁等秋色叶树种,以及粉单竹、佛肚竹、吊丝竹等竹类植物,对沿公路2008年冰冻灾害后栲类林等风景林进行恢复。

3.6 地质灾害防治

景区内山体多出存在山体、岩体、土方塌方的隐患,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拟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地点进行加固处理,共需要加固不稳定山体5处,山体加固挡土墙为浆砌石墙。

4 环境保护和节能

本项目的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应按环保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在项目实施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 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对加大自然遗产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是实现森林公园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用地、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选址基本适宜。《报告》提出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贺州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

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议各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促使项目建设能早日实施,建成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

[1] 马秀玲.公路设计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J].企业导报,2010(09).

[2] 

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2

摘要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领域进行了诸多国家层面整体性立法的尝试,并从立法目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公园在保护地体系中的位置。而我国国家公园的法律尚待建立,应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并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公众参与制度、分区管理制度进行借鉴。创设我国的国家公园法律,需要解决立法缺乏整体性,立法目的不协调,法律位阶较低这三个问题。

关键词 国家公园;法律;国家公园法:立法目的;保护地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居民环境法律意识状况研究(13FXB026)”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公园”最早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琳提出,指的是设立在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区域内并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场所。它作为一项现代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形式之一,被实践证实能够在环境保护和利用方面实现双赢。尽管“国家公园”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但其上位概念,保护地[所谓保护地,依据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的定义指的是:致力于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并通过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陆地和海域。本文认为,保护地是各种类型及名称的保护区、公园、名胜区的总称。]的建设在我国已经持续多年,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在数量和规模上均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2669处,面积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5%。尽管各类保护地在数量上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多头管理、权责模糊、缺乏监管的保护地管理现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为公众提供旅游、科研、教育、娱乐场所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于2015年5月制订《建立国家公园试点方案》,旨在通过国家公园的创设来统合现有混乱的保护地管理状况。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国已选定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云南、青海9省市开展国家公园试点。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国家公园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中虽然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却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因此,对国家公园法律的创制也并非需要完全重新开始,更多的还是需要对现有保护地法律进行整合及完善。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国外的经验成果出发,结合国家公园法律创设所面临的新生问题以及保护地法律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我国现有保护地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护地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在指导下较为全面的法律。现有的保护地有九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A级旅游景区。相应的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其中以自然保护区的建构最为完整。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核心,并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土地利用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专门立法,同时为了对同类型的保护地实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各部委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也逐渐完善和落实。尽管在数量上,我国的保护地法律已蔚为壮观,但受制于旧的行政与立法理念以及分散立法的弊端,整个法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这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不利的。

缺乏整体性

权力的实然行使先于法律授权,此种现象屡现于我国的早期立法,现有法律的形成更多的是过去部门利益纠葛的产物。现有的九种保护地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

立法目的不协调

在我国的保护地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

法律位阶较低

我国关于保护地的现行立法,除《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属于行规以外,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法位阶较低,效果较差。这些法规由于效力位阶的原因,使得规定的内容方面受到了,一方面,类似于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规定;另一方面,当条文的规定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上位法,这进一步削弱法规的实效。因此,保护地法律需要更高位阶的综合性专门立法。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领域的经验

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公园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兴建国家公园的热潮。紧随美国之后,加拿大于1887年建立了Banff国家公园,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尽管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各不相同,但主要发展经验均借鉴自美国,而且已经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因此,通过对它们的国家公园法律进行研究,抽取出其中的共性,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属于保护地体系

。在此框架下,各国根据其特点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加拿大的保护地体系较为简单,由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组成,国家公园是加拿大保护区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澳大利亚是迄今为止唯一完全采纳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的国家,任何联邦保护地在申报时必须明确其申报类型。英国的保护地体系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分为严格保护型和观赏保护型。前者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定义的地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具有地区重要性的地质区;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园、具有突出自然美的区域、列为遗产的海岸,国家风景区农业方面的类型有盐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新西兰的保护地主要也是按照设立目的来分类的,包括公共保留地、保存区、国家公园。韩国的保护地体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多种经营管理区,严格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等;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娱乐等;多种经营管理区则主要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通过对保护地体系分类的国际通行经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并在各个类型下再按照设立目的或自然属性特征进行细化。

立法层级较高

美国在立法层级问题上极具代表性,自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法》颁布以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家公园法律,其中立法层级最高的当属《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其立法层级仅次于。其他国家在国家公园的立法层面也极为重视,一般均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立法,如加拿大的《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南非的《国家公园法》等。而且,许多在国家公园管理上并未选择统一管理的国家也一般在国家层面进行了统一框架性的立法,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 英国的《国家公园与乡村通行法》,德国的《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尽管并未针对国家公园专门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但一般都对保护地体系进行了高位阶的立法,并在其中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如日本的《自然公园法》,俄罗斯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新西兰的《保护区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在综合性自然保护立法中确立国家公园,如印度的《野生生物法》等。

综合观察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领域的实践,无论最终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或者使用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都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极大地提升了其法律效力与实施的效果。

管理法律制度上有创新

第一,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在制定和实行国家公园的相关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2.4条中明确规定: “在国家、地区和当地水平上,适当的公众参与是完善管理计划的必需步骤”。此外,由于英国的国家公园土地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为了不侵犯公民的权利,英国的公园管理局在施行任何规划决策时都须经过严格的公众参与。英国的New Forest国家公园管理局曾提出通过增加公园内的停车费来鼓励公共交通出行,但因为土地所有权涉及National Trust、Forest Commission以及很多私人土地,最后也没有成功。

第二,实行精细化分区管理。加拿大的国家公园在设置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规定,国家公园可以分为五个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公园服务区,每个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各不相同,游客在其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也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日本的自然公园按照风景秀丽等级、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标分为特别地区和普通地区。另外德国的国家公园也大体上可以分为核心区、利用区和外围防护区。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构建国家公园法律的思路

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

第一,实现立法的整体性。在保护地语境下,分散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意味着部门利益的纠葛,以及的不统一,各保护地类型相互重叠,既不利于统一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生态生境的保护与利用。国家公园作为一项新的保护地类型,其创设更应贯彻统一整体的思路,否则其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类型便无本质区别,这也是国家公园试点的初衷。综合国外的经验,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模式层面主要采用单法或者与其他保护地类型统一立法的模式,单法模式常见于判例法国家,而且其立法主体是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结合我国分散立法的背景,综合改革成本与可行性的考虑,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保护地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公园领域首先实现统合管理,这可以很好地实现“一区一法”的落实。若切实可行且改革动力充足,下一步制定统合度更高的《保护地法》也是可行的。

第二,提升立法位阶,加强法律的实效性。综合各国经验,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选择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公园的基础法律。首先,从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能够统一全国的国家公园,为地方特色的发展提出整体的框架性建构,同时由于法律位阶的提升,还能敦促地方切实落实国家公园。其次,从部门与部门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摆脱了部门立法分散的窠臼,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门利益纠葛对法律制定的影响。最后,从法律位阶本身的意义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自由度更高,无论是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方面,还是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方面,提升法律位阶对国家公园的落实都是有益的。

第三,明确立法目的。参考IUCN以及各国对保护地分类的经验,对立法目的的明确可以在大方向上界定各保护地类型之间的边界。如果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将国家公园归类为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则更为妥当。结合IUCN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公园定义为:为了当代和后代能够享受良好的自然生态,法律规定应当排除不合理开发利用和人类侵占,仅在符合目的的限度内允许科研、教育、游憩等活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借鉴各国在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第一,在国家公园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公园的设立需要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因此为确保国家公园能够在地方落实,减少民众的阻力,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公园设立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提供平台让民众反映自己的现实需求。而且,公众参与在保证制定公开透明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细化分区管理制度。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德国的分区管理模式较为可行,将国家公园分为核心区、利用区、外围防护区,各个区域内的开发利用程度依次提高,如有必要,也可根据开发利用类型的不同进一步细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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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3

关键词 国家公园;环境保护;保护地;管理;现状;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 TU98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7-0158-02

目前,人们日益意识到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物质条件[1-2]。但是,受人口压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自然界生态平衡面临极大挑战。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保持并发展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已经成为大众一致的选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措施,是保护和管理各种类型的、具有丰富而重要的生物群及栖息地和生态系统。在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建立国家公园体系是世界公认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关系的理想途径。

1 国家公园概述

Park”,世界上第1个国家公园建立于1872年3月1日,是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中国地区也在2008年10月14日批准建设了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目前,国家公园被全球学术组织广泛接受的定义是1969年国际保护自然及自然资源联盟(IUCN)给出的,根据该定义,国家公园的简单涵义是:国家公园是一个土地所有或地理区域系统,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或者国际生物地理或生态资源的重要性,使其自然进化并最小地受到人类社会的影响。国家公园应该属于保护地的一种,与其他种类保护区不同的是,国家公园包含了游憩这一目的,而其他类型保护区则多以保护景观、野生地为目的[3-4]。

由于管理混乱,中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建立任重而道远。了解国家公园体系、学习外国国家公园体系管理制度,对中国未来的保护地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尽管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家公园建制,但也建立了属于该体系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可以统称为保护地体系。目前,中国地区已建立3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截至2010年)、近1 000处国家级森林公园(截至2008年)、近150家国家级地质公园(截至2009年)以及100家国家级湿地公园(截至2010年)。

2 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发展现状

2.1 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尽管国家公园是一个世界范畴的体系,但各国的管理却不尽相同。

美国是世界上第1个拥有国家公园这个名词的国家,但国家公园在美国却不仅只包含自然风景活生态环境保护区,一些人文、历史、军事、地理遗迹也被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区体系里,例如乔治亚州大型美国内战古战场、加州二战时囚禁日裔美国人的集中营等。国家公园只有通过国会的法案才能建立,管理国家公园的机构为美国内务部。;另外一部分则是由社会基金会来支撑。公园管理人员的职权有4项,分别为:视察、管理和维护国家公园;协调和社区、民众利益和环保的关系;科学普及;配合研究机构和环保部门进行研究工作。尽管国家公园是对民众开放的,但在美国,公园管理人员会根据公园生态承受能力控制参观人次,在一些特殊景观地区,游客甚至要在旺季时等候数天才能进入参观。美国国家公园对公园管理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要求他们热爱环保、热爱公园,有专业素质,并且必须敬业,如果一旦发现谋私,立刻会被解聘。另外,对公园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各级司法部门、媒体、公众都有监督权,而且如同其他,这些公园管理人员的收入及其家人收入也是完全公开的[5]。虽然目前美国的国家财政状况也影响到了国家公园的运作,但依据美国经验,他们已向社会发出呼吁请求支援,目前,这也是美国国家公园的生存方式。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可以说非常复杂。首先,在行政管理方面,有13个主要机构涉及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另加几个“委员会”或“有关当局”管理保护区。事实上,由于在加拿大对国家公园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系,在这些国家公园里,联邦遗产部国家公园局负责所有的事物。另外,加拿大为其国内的国家公园立了法,即“国家公园法”。该法案从根本上区别了国家公园和其他公园,是唯一一个由联邦立法确定,且在管理中将生态因子作为重要方面考虑的法律。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建立的目的、程序、相关计划、管理、公众参与、公园条例及罚则等。加拿大的省级公园与联邦建立的国家公园是有区别的,这些省立公园由各省自行管理,与联邦遗产部国家公园局无管理关系,也没有指导关系。另外,省立公园的相关法规中把公园管理权力全部授予了相关,而不是像国家公园一样让公众可以参与公园管理制定。在资金方面,加拿大国家公园一样被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2.2 中国国家公园建制体系

尽管中国已开始建立以国家公园作为称谓的保护地体系,但是目前各地以国家公园为称谓的建制体系十分混乱。早在2006年,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就通过地方立法成立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并宣告原已于1988年由批准划入“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地域为中国地区的第1个“国家公园”,但由于地方立法机关没有权限批准国家公园,该国家公园不能被视为中国地区第1个“国家公园”。2007年6月21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正式揭牌,但截至目前,其仍未被国家认可。

2008年6月,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同意将云南省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然而已启动建设的“梅里雪山国家公园”,不仅地域不在云南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名单之列,而且仍旧是“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其中一个景区。

实际上,原建设部在其所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以及新、旧2款徽志已经明确将“国家级风景名胜景区”(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与英语的“National Park”即“国家公园”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8-199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术语》一章的定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地体系归类中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现行通用(自2007年4月3日)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也体现了这点,其圆形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目前公认的首个国家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则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批准建设的。事实上,从国家公园的内涵上说,在建立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之前,由国家部门主管的类似于国家公园的的概念被分属于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及酝酿中的国家海洋公园等多个方面,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但这些提法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园”的概念,而且这些称谓,也分别由国家不同部委机关颁发,可以说是完全不具备统一性。

3 中国国家公园发展前景

中国地区首个目前也是唯一的国家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于2008年批准建设。汤旺河国家公园坐落在小兴安岭南麓,离伊春市有100 km。国家公园全区总面积约2 153 km2,人口近4万人。这里的植被覆盖率99.8%以上,汤旺河山峦绵延起伏,山高树密,有红松、落叶松、云冷杉等珍贵树种。明、清时期,这里即为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生息游猎之地。从汤旺河城区开车10 min,就能到达汤旺河国家公园最重要的景区——林海奇石风景区,这也是目前开放给游客的景区之一。汤旺河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首个国家公园与它的整体环境息息相关。汤旺河区区长刘学进说:“国家选择将黑龙江汤旺河作为中国唯一的国家公园,更大的考虑在于汤旺河的生态完整性。汤旺河可以说是地球基因库,一是生物的多样性丰富;二是森林覆盖率高;三是地质地貌很特殊,有原始森林,又有上亿年形成的石林。这些原始的状态都保存下来了,可以作为一个教育考察的科学基地,不仅仅是供游玩。”

由此可知,在中国若切实地达到完善保护地体系的目的,应在方面对国家公园建设的规范进行统一和规范。例如,由某一部门来对所有形式的保护地进行统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各自为政。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以汤旺河国家公园为基础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其主要目的正是将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引入到中国来,同时也可以对中国的保护地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进而对全国国家公园的建设进行规范。希望中国通过汤旺河国家公园试点建设,能改善及系统地整合保护地现有混乱的体系,提高保护的有效性,真正实现中国保护地的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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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4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5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旅游开发 管理

在我国, 自然保护区是指将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地域及其他为了科研、教育、文化娱乐目的而划分出的保护地域的总称。自然保护区不仅拥有丰富的动植物物种和群落, 还保存着这些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而生态旅游是一种对自然环境和资源“负责任”的旅游, 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旅游业的角度在对自然保护区施行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开发利用, 便体现了自然保护区与其生态旅游的相关性。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研究, 对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步较晚。直到1956年, 在广东省肇庆市才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20世纪 80年代以后, 我国开始重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使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珍贵的旅游资源深深吸引着旅游者。同时, 由于生态旅游所拥有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正好与自然保护区建立目标相吻合, 越来越多的自然保护区踏上了与发展生态旅游相结合的道路。据中国的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我国 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 有 82个自然保护区正式开展了旅游活动,年旅游人数在 10万人次以上的 12个, 生态旅游年总旅游人数 2 500万人次, 年旅游总收入近 512亿元。事实证明, 一些旅游资源丰富, 生态旅游开展相对较早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管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的旅游业开发时间较短 ,目前尚未发展为成熟的旅游开发模式。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尚缺乏科学理解,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对生态旅游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走向大自然 ,而忽视了生态旅游的环境教育和文化保护意义。

二、 贵州旅游开发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贵州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生态旅游过程中还存在资源破坏、环境恶化、生态失衡和管理混乱等需要解决的严峻问题。

(1)自然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缺少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的科学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 ,便匆忙地粗放式地进行所谓的生态旅游开发。在保护区内修公路、造宾馆、建索道 ,甚至修建一些缺少审美意识与自然景观不相称的人工建筑和景点 ,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 ,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这不但使自然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 ,而且过高的基础建设投资使保护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 ,违背了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初衷 ,使得生态旅游不仅不能促进保护区的建设 ,而且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2)环境污染严重 ,生态系统失衡。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对高峰期的游客数量不加控制 ,严重超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容量 ,加上游客的总体环境保护意识差,又缺少必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监测措施 ,导致环境污染和退化。有的保护区在开发前期修建大量的旅游设施 ,常常在保护区内开山炸石 ,砍树毁林 ,导致水土流失严重 ,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并大面积减少 ,最终引起生物多样性降低 ,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甚至失调。据笔者的调查资料显示,贵州有 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旅游人数增加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 , 11%的自然保护区出现资源退化。其中 , 40%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 , 12 %有水污染 , 11 %有噪音污染 , 3%有空气污染。(3)管理混乱、管理方式落后。目前贵州的旅游资源分属于林业、宗教、文化、环保等不同的部门 ,因此在开发建设中各自为政 ,缺乏全局观念 ,客观上造成开发建设以及管理上的无序局面。有些自然保护区缺乏规划和管理 ,甚至将旅游区承包给旅游部门 ,致使旅游部门在缺乏指导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随意经营 ,加之自然保护区缺少必要的环境监测和控制污染的技术和手段 ,导致保护区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据调查显示 ,不到 20%的保护区实施按科学规划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 ,仅有 16%的自然保护区在开展旅游过程中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有的保护区连最基本的监测设备都没有。

三、 贵州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与管理的对策分析

在对有关的研究资料进行整理的过程中, 笔者发现, 目前贵州对自然保护区发展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研究虽较全面, 但仍然在一些方面需要加强。(1)合理布局 ,科学规划 ,重点开发。(2)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3)建立科学的生态旅游管理机制。

总之 ,我们应该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下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生态旅游与自然保护区有共同的目标取向――保护资源与环境达到永续利用 ,实现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生态旅游是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的正确方向。尽管生态旅游开发也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有些影响是我们现在所无法预测的 ,但只要旅游者、 旅游经营管理者严格遵循生态原则和生态设计 ,这种影响会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一个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共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宏亮,代娟. 刍议中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策略[J].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 21( 2) : 30 -33 .

自然保护地建设范文6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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