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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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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1

关键词:;;问题;对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

1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

国际劳工组织170化学品公约对化学品做了如此定义:“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则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我国化学工业的安全现状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建设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学工业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化学工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生产和进口化学品的大国

化学品的广泛应用为相关的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了极大的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在能够生产大约70000多种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人类在应用化学品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危险化学品固有的腐蚀、易爆、有毒、易燃特性也给人类的生活及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化学工业,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化学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威胁,同时也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重大危险源数量多;生产单位数量多且分散;危险性大,事故多发

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为实现系工程、系统安全,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安全评价的作用

;促进可靠性数据的积累和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能改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能提供有效的安全措施;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便于有效、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

2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窒息、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明显的递增趋势。安全管理规范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极其重要。

2.2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薄弱

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把安全工作放在次要位置,没有事故隐患意识。对其作安全评价的时候,态度恶劣不配合

2.3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知识缺乏

大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地了解自己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影响安全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我国的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和国际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家了一系列的安全评价导则,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打下基础,但是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性仍面临较大的挑战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面临的困难

主要面临的困难有:企业对于安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陈旧;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少,人员素质低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2.1企业配合程度低

虽然有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了安全评价,但是不知道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更加不知道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根本不关心评价报告的内容,不会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企业的配合程度给安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2.2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安全检查表针对性不强

因为我国化学品生产数量众多,而且每种化学品的特性不同,所以,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价方法。有些机构的报告,应用于所有的化工企业,缺乏评价的针对性

2.3提出的安全对策要求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

安全评价要从实际的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不能够过高地强调安全性,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合理性

3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存在的问题

3.1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不同,主要围绕验收两个字,所以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应与设计标准、设计法规区分开来

3.2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收集不充分

安全验收评价在对生产装置、设备的性能测试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充分,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资料收集、分析不够都将影响安全验收评价的质量。

3.3没有理解《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实质

在没有对《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进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对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的设计、施工情况不能够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所作出的安全验收报告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意义不大

3.4安全现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不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不够准确;缺少对于装置、设备的失效分析和评价

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4.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增强责任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安全教育的认识;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业务培训

4.2对于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案及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要合理、公正。评价部门要确认安全评价的结论符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有众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单位存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建议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下,制定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评审团队也应该被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应由技术、管理两方面组成。对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方法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供全全评价机构使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结语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化工业的发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符合当下安全生产要求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是保证化工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企业应该逐步认识和发现安全评价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起到的作用,制定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严格的标准,让安全工作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应组织对安全评价内容的修订,使其符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指导体系,更加全面地引导企业的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2

关键词:安全评价;风险分析;应用

DOI:10.160/ki.37-1222/t.2015.24.270

1 引言

国家安监总局于201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即第13号公告。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 主要分析方法

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事故后果计算法。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为基础,根据装置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爆炸事故情景,计算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如:铵、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产、储存装置。

(2)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涉及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3)危险指数法。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和生产类型,评估和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危险指数,并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应当选用危险指数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1)未列入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2)不涉及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3)涉及毒性气体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 危险指数法举例

某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因此适用于危险指数法计算。

(1)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等级

查表,确定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分类,列入表1。

(2)确定危险化学品基准量

查表,确定各危险化学品基准量,列入表1。

(3)计算校正因子

计算各危险化学品校正因子β,列入表1。

(4)计算危险指数

危险指数计算结果为28.61。

(5)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查表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50m,危险程度为中等。由于周边企业距离该项目均在50m范围内,双边构成相互影响。因此该项目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与周边企业的安全。

4 结论

根据13号公告的要求,本文说明了安全评价工作中的风险分析,介绍了主要的方法,举例分析了危险指数法的实际应用。

参考文献:

[1]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S].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3

在xxxx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努力作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安全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监管环节的专项整治,使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根据《xx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企业;突出化肥,氯碱等行业,强化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隐患和缺陷;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进行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逐一建立档案,全市共有重大危险源797处,其中生产企业处,经营企业708处。

3,加大检查打击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xxxx年多次开展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非法力度。全年深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指导5000余次,出动检查车辆人员1万多台次,关停并转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罗庄,临沭等县区依法取缔了30多家不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先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建议书1000余份,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些拒不整改的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分别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处罚。

4,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为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的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我市制定了《xxxx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原则和指挥机构,明确了救援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及经费保障;苍山,郯城,费县,平邑,临沭等县区也都编制了本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有98个生产企业,1300多个经营单位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进行了演练。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稳步开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一)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企业投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安排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办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负责在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查,协助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

(三)保卫部门负责爆炸品、剧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采购及公路运输的合法证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建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实行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储存、使用剧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2至3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排除,在整改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定期检查。

第十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办理好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装置。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出库登记规则及交清点盘库、签字确认规则。

第二十一条爆炸品、剧采购、储存、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数量、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严格执行审批规则和“五双”(即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管理。当班没用完的爆炸品、剧必须交送专用仓库或者主管部门保管,不得存放在班组。发现爆炸品、剧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必须向保卫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位数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按规定在包装内外装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第二十四条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型电动叉车,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凡需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

第二十六条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门、安全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在上述部门的监督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工程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司。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门备案。

第三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忽视安全、或者渎职,违反本规则造成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短缺、差错、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监查管理职责、忽视安全、或者渎职,造成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发生危险化学品差错、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6

全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简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本质安全度,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的明显好转,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整治目标

1、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100%完成安全评价。

2、列为市重点监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100%完成安全评价。

3、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取缔非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为全镇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顿。整治的重点是: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

3、含苯、含氯52种危险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

4、剧毒、高毒农药(含鼠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5、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6、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四、组织领导:

在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安监办、工会、文教办、派出所、用电站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表),具体负责我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

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责任小组,层层落实整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会议整治责任小组,层层落实整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五、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1、制订方案,全面部署。各单位要按照市镇两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详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把握整治重点,特别是被列为市重点监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启动。各单位的专项整治方案报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整改,普查验收。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积极整改事故隐患,自查整改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将按计划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全面检查各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并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责任小组办公室,以迎接市、市的督查。

3、迎接督查、验收。迎接市、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组对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同时,做好迎接省级对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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