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险 性评价
危化品是危化品运输系统中的第一要素,化学品的性质、储存状态、运载量等因素直接影响着系统的安全性,对系统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所运载的危化品的化学性质越活跃、储存状态要求越严格,在运载过程中越容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也相应比较严重
。
(1)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具体指明了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是造成火灾、中毒、灼伤、辐射伤害和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基本条件。
(2)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指出危险货物在一定外界因素的作用下,由于受热、明火、摩擦、振动、撞击、洒漏或与性能相抵触物品接触等,发生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危险效应。不仅是货物本身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周围环境。
(3)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指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先决条件。所指的特别防护,不仅是一般的轻装轻卸、谨防明火等运输普通货物也必须的要求,而是指针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所必须采取的特别防护措施。
为了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将其进行分类。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
(1)第1类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2)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第3类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4)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危险性评价,是通过运用系统的、科学的和工程的技术手段,对所研究的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的评价,客观地摧述系统的危险,从而指导人们先行采取措施降低系统的危险性的一种方法。
危险源的危险性评价包括对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的评价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价两方面的问题。。
根据对化工系统进行危险陛评价时是否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一般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1)定性危险性评价。定性评价时不对危险性进行量化处理,只是由参与评价的人员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对照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者根据同类系统或类似系统以往的事故统计资料,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这些危险因素在什么情况下能引发事故,同时提出安全控制措施。。
(2)定量危险性评价。定量评价是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事故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给出系统的危险性等级。定量风险评价要求在风险评价过程中,不仅要求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后果等进行定性分析,而且要求对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估计和计算,并将计算出的风险与风险标准相比较,判断风险的可接受性,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基于上述原因,选择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来描述危化品道路运输系统的危险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危险化学品需求量逐年增加,而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及道路交通状况的目趋复杂,使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我国对此领域的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日后仍需投入大量的研究工作。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系统危险性研究的评价技术与方法,污染物质渗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区域的预测,以及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控制技术和应急等方面均需要不断研究和补充,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欧盟CLP法规的实施将会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对于我国输欧化学品企业来说,CLP法规是一道不可忽视的贸易壁垒,深入了解CLP法规要求并及时应对已迫在眉睫。本文就CLP法规对化学品标签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1 CLP法规实施时间与过渡期
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但其实施具有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CLP法规与欧盟原DSD和DPD指令可以适用,具体的实施时间见表1。 CLP要求应保证标签的及时更新。。2 CLP标签要求2.1 通用要求
CLP要求标签应立即牢固地粘贴在物质/混合物包装的一个或多个面上, 且在包装正常水平放置时应容易阅读。标签要素本身,特别是危险象形图应突出并清晰可见。此外,所有的标签要素的大小和间距应确保其能被清晰读取。如包装本身已清楚显示了所有标签要素,则不需再加贴标签。2.2 标签要素
。
CLP要求标签上应使用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供应商可选择制作一个涵盖物质/混合物投入市场所有所在国语言的多语言标签,也可以针对每个国家制作其所用语言的单一语言标签。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比成员国所要求的更多的语种。2.2.1
。
。。。2.2.2 产品标识 物质的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物质名称和识别号码。。。
混合物的产品标识应包括:商品名或该混合物名称,以及混合物中使混合物分类为可能引发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害、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敏化性、特定靶器官毒性或吸入危险的所有组分的标识。有时,对混合物中某些需要商业保密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分需使用替代名。
物质/混合物标签上的产品标识通常应与SDS上的相同。2.2.3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图标、白色背景以及红色边框,每个危险象形图应至少覆盖标签所在表面面积的1/15且不小于1cm2。多个象形图的情况应遵循优先规则。
a) 对于物理危险,如象形图GHS 01适用,则GHS 02和GHS 03是可选的,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B型或有机过氧化物B型时是强制性的。 b) 对于物理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2或GHS 06适用,则GHS 04是可选的。 c)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6适用,则不用GHS 07。 d) 对于健康危险,如象形图GHS 05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e) 对于健康危险,如表示呼吸致敏的象形图GHS08适用,则不用象形图GHS 07表示对皮肤刺激或眼刺激,但表示其他危害时仍可使用。
运输规则对物质/混合物标签的规定同样适用。
在CLP法规第33条所属的情况下,可以省略CLP法规危险象形图。2.2.4 信号词
标签上只能出现一个信号词,信号词应根据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来确定,危险程度较严重时为“危险”,较轻时为“警告”。部分危险类别(如第1.6部分,爆炸物)没有信号词。2.2.5 危险说明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介于几种不同的危险种类或同一危险种类的不同等级,该分类产生的所有危险说明都注在标签上。。CLP法规目前已纳入了联合危险说明的使用,物质从2012年12月1日,混合物从2015年6月1日,同一类别物质/混合物不同暴露途径的危险说明将会以联合说明的方式在标签中出现,如:H301 + H311用于经口和经皮暴露途径第3类:“如果吞咽或与皮肤接触有害”。2.2.6 防范说明
。
通常标签上的防范说明不应超过6项。标签上同种语言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应列在一组。2.2.7 补充标签信息
补充标签信息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强制性补充标签信息包括:
a) DSD指令中关于特定物理和健康性质的补充危险说明;
b) DSD指令中某些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c) 2010年12月1日前对于物质,2015年6月1日前对于混合物,其标签保留来自DSD指令中的信号词(危险)及“臭氧层危害”的危险说明与防范说明;
d) 防范说明括号中的特殊反应信息;
e) 对于含有浓度为1%或更高浓度的未知急性毒性成分的混合物,应注明混合物“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急性毒性未知”;
f) 2015年6月1日前,对于一个或多个相关组分急性和/或长期水生环境危害信息未知的混合物,应注明“含有百分之多少的成分对水生环境具有未知危害”;
g) 指令91/414/EEC管辖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和混合物的补充说明;
h) 其他共同体法规规定的标签要素( 如REACH法规要求的授权号)。2.3 标签尺寸与布局
为了保证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防止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日本,到本世纪初才与欧美接轨。从这些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动向来看,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已经出现了重要变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控制化学品的化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护人类的健康,还要保护生态环境,因而要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相应调整
联合国有关机构正在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制定和扩大优先管理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危害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全球化学品安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化学品的生产大国也正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规范的程序,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标签,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应拓宽
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相适应,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应涵盖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活动等整个生命周期。重点控制和淘汰那些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制定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预防化学污染事故,尽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其影响;妥善处理、处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鼓励开发、使用安全无害及对环境友好的化学产品。
二、化学品风险预防的审查评价制度
风险预防的原则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它主要是通过实施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度来实现的。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一种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理化性质、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学数据等基本资料。该主管当局进行初步危害评估,审查许可后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和进口。
实行该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项配套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1.编制本国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凡是不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均视为新化学物质,需遵守新化学物质申报规定。。
2.建立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它包括申报资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评审程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已制定了《化学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数据》(MPD),发达国家大多参照MPD要求,建立了申报资料要求和评审程序。主管当局审查中若发现一种新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接受风险时,则将拒绝其生产和上市销售,迫使制造者去开发更安全和环境友好的新化学品。
3.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该支持体系包括完成化学品测试的合格试验室系统,“化学品测试准则”和“化学品风险评价准则”等技术导则规范以及化学品信息报告、收集、散发和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
所谓优先化学品,是指由于它对人类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已被主管当局列入优先名单进行测试评价,以确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动的化学品。一旦发现一种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会造成或将会造成人类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风险,应采取行动预防这种风险或将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的实施,使主管当局在知悉一种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对其潜在危害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时,能够根据预防的原则开展数据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做出科学决策,防止一种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运专家委员会(TDG)等国际组织,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系统》(简称GHS)(第一版),并要求有关国家最迟于2008年执行。
(一)实施GHS的目的
《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提出了对化学品标记和安全数据表(SDS)的全球协调体系,以加强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化学品全球贸易日益扩大,需要制定国家大纲来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安全运输与安全废弃,需要一个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记的国际协调方法作为这种大纲的基础。一旦各国有了化学品的一致和适当信息时,就会为各国进行化学品贸易和生产提供统一的平台。
因此,GHS的实施,可以通过提供一种各国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以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现有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测试和评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国际基础上对危险性做出适当评估和识别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二)GHS的基本内容
GHS论述了化学品以危险类型的分类,并提出了协调的危险传递要素,包括标记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学品物理危险与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广泛利用,以使人们在处理、运输与使用化学品时增强对健康与环境的保护意识。GHS还提供了化学品在各国家、区域之间法律和规程协调的基础,它也是便利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现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础。它们包括美国对工厂、消费者和生产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加拿大对工厂、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欧盟对物质分类与标记和制备的导则;联合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等。
(三)GHS的适用范围和应用
GHS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其危险表述方式(如标记和SDS表)的应用模式可随产品类或生命周期中阶段不同而变化。GHS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企业工人、运输工人和紧急营救人员,其目的是保护人类、设施和环境。
危险性分类过程主要针对由化学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内在性质引起的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对每种危险种类与类别的信息进行表述,包括标记、SDS和易理解的符号。
。。SDS将清晰地叙述化学品危险性的数据。
四、化学工业界的绿色行动
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从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和化学品污染的绿色化学、“责任关怀”制度等绿色行动在化学工业界获得发展。
(一)发展绿色化学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或可持续发展化学,十多年前由美国环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对绿色化学尚无一致定义,一般认为,它是利用化学的技术和方法减少或消灭对人体健康、社区安全和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产物及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并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以来,到2003年已经连续颁发了8次年度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世界已有几所大学设立了绿色化学学位,美国化学学会(ACS)的绿色化学协会(GCI)和其他机构也举办过有关的培训研讨会。英国、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绿色化学研究中心。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它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和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二)推行责任关怀制度
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制度,简称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业企业自愿提出的倡议。根据倡议,化工行业做出严正承诺,要不断地改善其企业对环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率先提出责任关怀的构想,并获得了成功。随后RC制度扩展到全世界,已经有46个国家的化工企业(占世界化工产值的87%)承诺参与责任关怀计划。
责任关怀制度向公众做出严正承诺,要求从事化学物质生产和流通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RC制度的基本内容除了化工业界的承诺外,还包括管理实务规范和可定量的执行指标检查。
责任关怀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导原则、管理准则、自我评估、自助和拓展。
1.指导原则。亦即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成员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承诺。这个承诺指出,该公司将强烈支持改善其化学品的管理水平,重点是环境、安全和健康,并为此做出不断的努力。这些原则不仅反映公众的利益,也反映化工业不断提高其“健康、环境和安全”(HES)业绩的愿望。
2.管理准则。是以指导原则中所提出的责任为基础的。这些准则没有规定定量标准,只是指出预期达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则。它包含6项管理实务规范:①公共意识和应急响应;②工艺安全;③销售;④污染预防;⑤职工健康与安全;⑥产品管理。
3.自我评估。要求每个成员公司定期检查,确认管理准则中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通过自我评估,能检查在符合准则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4.自助。即用来支持责任关怀的其他成员不断地改进其他化工品的管理。。
关键词 化学品 市场供求 现状 关系 分析
一、引言
现代化生活中,化学品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化学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化学品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生产生活的进步。化学品市场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走上了规范化运行道路,但是,随着化学品生产技术的提高以及化学品种类的变化,化学品市场供求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化学品市场供求状况一方面反映了化学品的生产水平接受程度,一方面反映了化学品的市场需求变化。
二、化学品市场的主要产品分类
化学品主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或者混合物。化学品不仅包括天然的产品,还包括人造的产品。全世界的化学品种类多达700万种,能够成为商品在市面上流通的化学品有10万多种,其中有7万种属于常用化学品。在物质生活日渐繁荣的时代,化学品每年都以1000多种的速度在增长。
化学品的分类标准不同,产生的类别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有机物、无机物、单质、化合物、混合物、酸性物质、碱性物质、中性物质、两性物质、危化品分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还可以分为精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化学品、绿色化学品。精细化学品在我国可以分为11个产品类型,如农药、染料、涂料、颜料、试剂和高纯物质、信息用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危险化学品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或者设施以及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例如,钾、高锰酸钾、率酸钾、、三氯化磷、过氧化氢等。安全化学品就是绿色化学品,如乙醇,水、二氧化碳、氧。
三、化学品生产和市场供求之间存在矛盾和面临的机遇
(一)化学品生产和市场供求的主要矛盾
化学品在我国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严肃的发展过程,我国对化学品的控制相对严格,在生产环节和设计环节,给予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整体处于繁荣状态,化学品市场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在化学品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弊端。第一,化学品的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化学品一般生产成本较低,能够达到应用的良好效果,都要依靠技术上的设计,但是,我国现在的化学品生产水平,是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在这样的生产技术下,原材料的消耗严重,材料浪费现象严重,而且无法到达产品的优质效果。第二,化学品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单一。我国生产化学品的企业很多,但是,整体规模一般较小,生产的产品种类也单一,企业对市场的敏锐性小,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市场的变化,更无法适应市场性的要求,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状况,对于化学品市场变化具有绝对性的影响。化学品市场竞争不仅是产品的竞争,更多是企业之间的生产水平竞争,没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没有化学品市场竞争的发展。第三,原料的精加工产品少。我国化学品占据国际市场竞争份额较大的是燃料、柠檬酸和维生素C,但是,在出口上并没有占据绝对优势,中低档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例如,合成的胶粘剂,我国所占的市场份额非常少,这是因为我国受技术,环保型产品少,这样的生产水平,无法适应社会对绿色产品的需要,市场份额小,销售产值必然减少。第四,化学品升级产品少。我国化学品生产厂家的重复建设较多,重复建设无法实现新的市场价值,在产品升级上,没有新的突破,这些都是阻碍化学品占领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
(二)化学品市场在新时期面临的机遇
我国的化学品生产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化学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探索升级,化学品市场逐渐开始面对更多的机遇。第一,环境变化给予的优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使用绿色的产品,对天然的化学品有着始终的青睐,而我国自然资源丰富,自然性化学品如果进行良好的开发,就可以在市场上形成良好的竞争能力。自然化学品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享受。在天然化学品的开发上,一定要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使化学品能够更加具有实用性和美观性。第二,产品多类型发展的前景。化学品必须要走向多种产品共存的发展道路,这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必然结果,也是化学品发展中必须要解决问题。在这个自由发展的环境下,化学品多类型发展具有广阔前景,能够实施多种类型共同进步的效果。第三,强化产品研发能力。化学品的研发过程是艰苦的,也是必要的,化学品研发是新产品开拓的必然途径,新产品研发需要从市场供求关系入手,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品类型,在生产水平上以市场供求的精细化需求为标准。第四,引进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要加快我国化学品生产技术的提升,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生产技术是非常有效的途径。并且在国际上有不少化学品生产的公司都有着成功的商业模式。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反过来会推动化学品生产的发展。
四、化学品市场供求平衡的战略设想
(一)以市场调研为基础,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对化学品市场供求状况分析,需要从化学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实施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分析预测。化学品市场供求关系的确定,一定要做好市场调研,没有市场调研就不会有销售的设计,没有销售设计就不会有市场份额的提升。做好市场调研,能够明确市场变化和产品的需求总量,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销售策略的调整,是化学品市场供求战略的首要任务。
(二)以群体消费为目标,扩大产品价值
化学品要实现市场价值的提升,就要以群体性消费为主,群体性消费的目标确定,就是会使产品具有更加广阔的市场前景,就能够进行产品的大批量生产与销售。这种模式下的生产与市场对接,就会产生良好的市场价值。对供求状况的分析是对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提示,也是化学品真正在市场变化中所处地位的判定。市场供求状况需要真实性、科学性的分析,以实现化学品生产供应的平衡。
(三)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升级化学品的生产与管理
化学品的供求状况研究,实际上就是要实现供求的平衡和市场价值的提升。化学品在生产与管理上的升级,应该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市场上具有稳定的竞争能力。化学品在发展过程中,技术将会逐渐升级,种类将会不断增加,对生产生活的帮助也会越来越全面。做好化学品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和预测,有利于化学品市场的繁荣与进步。
五、结语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生产的水平决定了社会进步的最终动力。化学品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产品类型,其生产技术和市场研发,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化学品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实际上就是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化学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分析这些情况是对化学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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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欧盟;新法规;化学品出口;影响
2007年6月1日,备受注目的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0fChemicals)开始在欧盟全面实施。REACH法规的中文译名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制度》,是欧盟继原有三大环保指令相继实施后,一个影响范围更大、涉及产品更广的针对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并对欧盟市场上的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机电、制药等产品中的化学品实施统一管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要求进行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与其他国家相比,该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及其下游产品的影响相对较大,是一道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欧盟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
REACH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它对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提出更严格的环保、安全要求,以规范欧盟市场上化学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册、评估、许可、及数据共享。
(一)注册。对现有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物(包括部分可分离中间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时,需通知主管机构,说明生产或进口该物质的用途,并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应包括对该化学物质毒性和生态毒性等特性的介绍、生产或进口的用途、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安全数据单、对使用方法等进行的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二)评估。由主管机构对所有产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和信息核对;。
(三)许可。。
(四)及数据共享。对部分化学品或配制品进行,除非在遵守条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必须对注册产品进行多种检测试验,检测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对首先完成注册而产生的产品数据信息向潜在注册人共享,但潜在注册人必须向前期注册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才能共享数据和完成注册。
REACH法规一改过去仅由承担化学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化工产业承担与其产品安全相关的责任,化工产业应负责收集相关化学品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只生产或销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对用户及环境均属安全的化学品,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贸易的影响
与欧盟之前的同类指令相比,REACH法规影响的范围更广。从表面上看,REACH法规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化工产品,但由于几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产品作为原料,因此,它的影响几乎波及到我国所有出口商品。仅从目前看,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十多个产业,涉及904个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超过100吨以上的有474种产品,超过10吨的有230多种,有500万种现今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另外,REACH法规所涉及的不仅是化学品的生产商,还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3万多种化工产品以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都将受到影响。REACH法规的出发点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但在保护环境的意愿下,确实对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我国化学品的出口。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其中,单个品种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产品出口总量1094万吨,出口额22.2亿美元;100-1000吨的出口量322万吨,出口额31.6亿美元;10-100吨的出口量260万吨,出口额55.4亿美元。从对欧盟出口化工产品的结构看,我国生产的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如农药制剂中高毒农药占30%)。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而且REACH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支付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难免导致化学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二)进口产品成本增加,影响下游相关产业发展。。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单品种进口量在1000吨以上的进口总量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涉及1066个税则号。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人产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进口化工产品的成本。这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相关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响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打破国际化学品贸易平衡,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四)削弱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多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料、橡胶制品、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及欧盟对评估、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逐渐丧失,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我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06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500万人,仅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就有200多万人,比欧盟化工行业全部直接从业人员还多。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面临失业。三、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策略
要减低欧盟REACH法规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改善与贸易增长的协调,除的引导外,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挥自身作用,提高企业的绿色产品竞争力。
(一)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和减少废弃物,是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非常直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绿色供应链是把环境融入到整个供应链中,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降低整个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企业不能单靠技术来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从管理角度人手,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模式为:
1、绿色设计。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应以环境资源为核心,在产品及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设计中,充分考虑产品实现分解或再生的能力。要从源头上防止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尽量选择可回收、可循环再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
2、绿色采购。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要精心挑选供应商,不能仅考虑供应商所提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品种等常规因素,还需考虑选择重视环境管理的供应商,以保证所购买的原材料达到绿色或环保要求。
3、绿色生产。对生产过程而言,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和降低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12月13日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这标志着国家环保总局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全国环境保护制度中。
4、绿色物流。企业应在运输、保管、流通加工、包装和装卸过程中,尽可能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选择可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仓储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搬运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毁,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
5、绿色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和运输、搬运、仓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坏件,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被用户淘汰的产品均需要回收处理。在生产流程中报废的产品拆卸后,零部件可经处理后再利用。没有使用价值的电器产品首先要人工拆卸或分解,对可利用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零部件按材料分类进行回收。有害物质要经专门工艺进行处理,其他混合物经破碎、自动分拣等处理。工业残渣则焚烧转化为热能加以利用或送填埋工厂等。
(二)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绿色产品。一方面,要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尽快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时采用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对先进技术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予以采用和提高。欧盟REACH法规实施后的初始阶段,原先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一时难以达到欧盟的要求,REACH法规对企业来说是起了负面作用,短期内对欧盟市场的出口数量会下降,此时企业面临艰难的选择:要么采取新的技术、标准,进行研发创新,重新塑造绿色产品,挽救失去的欧盟市场;要么消极等待,不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失去这块市场。而失去欧盟市场就意味着出口企业要么选择进入国际其他市场,要么只好面临生产萎缩,甚至破产倒闭。但企业如果选择进入国际其它市场,会面临进入困难或遇到其他的壁垒,因而这也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企业唯一的机会和选择就是知难而上,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规,如果企业能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改进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能源、高标准,使产品逐步达到欧盟REACH法规的标准要求,出口量的下降趋势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出而逐渐扭转。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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