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增承储公司承储地方贮备
粮资格评审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地方贮备粮管理, 规范贮备粮 (包含粮食类和油脂类)承储行为,依据《贮备粮代储资格
认定方法》 、《广东省省级贮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 、《深圳市粮食贮备管理暂行方法》和经市同意的《深圳市新增粮食贮备落实方案》 ,拟订本评审方案。
第二条 新增承储公司承储地方贮备粮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然、公正、公正和择优原则。获得深圳市贮备粮承储资格的公司,方可从事贮备粮承储业务。市还有规定或有特别状况的除外。
第二章 标准及查核评分
第三条 申请贮备粮承储资格的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在本市依法建立的拥有法人资格, 从事粮食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以及以粮食为主生产原料的饲料企
业;公司法人代表一定是该公司的出资方,并占该公司必定的股权;
(二)拥有库房产权或使用权 (含租借获得的使用权) , 1
仓房条件切合国家粮油储蓄技术规范对粮油库房的要求。仓
库一定有消防部门发出的消防查收建议书;
(三)仓房地点及环境条件切合国家粮油库房建设标
准。库区布局合理,储藏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
境整齐,库区邻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拥有粮油装卸、 输送、清理、计量、储蓄、防治、
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施一定切合国家粮油储蓄技术规范要
求;
(五)拥有切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藏质量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藏时期库房及粮食温度、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拥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存、防治、查验管理技术人员;
(七)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信优秀。公司守纪经营,照章纳税,拥有优秀的信誉记录。 公司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在劳动、社保、市场看管、食品安全、环保、税务、海关、查验检疫
等部门没有违纪违规记录;提出申请前两年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余安全生产事故;
(八)平时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达到“四无” (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符合,专仓储藏、专人保存、专账记录,数目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址落实) ”要求,能实时、全面、正确地报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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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
第四条 深圳市地方贮备粮承储资格评审推行百分制,
综合得分一定在 70 分以上。
第五条 公司基本状况评分,满分
12 分。 (一) 公司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应不拖欠薪资、 不欠缴社会保险费、 无涉税违纪行为、 无因粮油质量问题受各处分的记录。有银行贷款的公司, 无不良信誉记录。 所有切合的计
5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
0 分。 (二) 公司 2014 年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公司的 计 4 分,没有的计 0 分。
(三) 公司评定为农业龙头公司(含国家、省、市级)
的计 3 分,没有的计 0 分。
第六条 公司经营状况评分,满分 33 分。
(一)上年度公司财产总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计 5 分, 达不到的计 0 分。
(二)上年度公司财产欠债率在
70% 以下(含 70% )
的计 8 分,高于 70% 低于 80% (含 80% )的计 4 分,高于 80% 的计 0 分。
(三)提出申请前两年公司年均匀粮食销售量
(饲料企
业年粮食耗费量) 20000 吨(原粮)以上的计
5 分,达不到
的计 0 分; 20001-50000
吨的计 10 分; 50001-100000 吨
20 分。 的计 15 分; 100001 吨以上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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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库房状况评分,满分
40 分。 (一)公司拥有库房产权或使用权
(申请日起固定租借
期 3 年以上), 总仓容量许多于 5000 吨,同一库区仓容量不低于 2500 吨(不含棚仓) ,仓房条件应切合国家粮油储
藏技术规范对粮油库房的要求。达到的计
10 分。仓容每增
加 1000 吨加 1 分,最多增计至
30 分。 (二)公司拥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存、防治、查验管理技术人员。拥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的查验人员不得少于 1 人,保存、防治人员不得少于 1 人。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的计 10 分,达不到计 0 分,同
1 人拥有两项证书视为达到两项。
第 公司财务、统计报表状况评分,满分
15 分。 公司能实时、全面、正确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财务报 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
(一)加入深圳市流通统计报表上报时间
2 年以上的计
2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 (二)上一年度月报报送状况:最高分
6 分,按月度计
分,每个月
0.5 分,数据犯错的扣 0.3 分,迟
报扣的 0.2 分, 没有上报的扣 0.5 分。 (三)上一年度 4 套年度报表报送状况:最高分
4 分, 按份数计分,每份年报
1 分,数据犯错的扣 0.5 分,迟报的
扣 0.5 分,没有上报的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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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检查上报状况:正确实时上报的计
3 分,数 3 分。 据犯错的扣 1.5 分,迟报的扣 1.5 分,没有上报的扣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公司自发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应供给的资料:
(一)填写《深圳市地方贮备粮承储资格申报表》
;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库房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复印件、 库房消防查收确认书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近两年内纳税状况和无违规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司支付员工薪资、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状况证明;
(七)产质量量、信誉等级、环保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可依据公司状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审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报资料的
真切性、完好性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备或许不切合法定
形式的,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公司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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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拜托有关国家认同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公司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地方贮备粮承储资格评定小组(成员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专家)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实地观察,现场核况。
第十三条 经评审切合条件获得深圳市地方粮食贮备承储资格的公司,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可立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宣布。
第五章 平时看管和退出
第十四条 成立竞争和裁减。 对已承储贮备粮的公司推行年度查核。
第十五条 公司获得承储资格并肩负贮备任务的,须按 要求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粮食风险资本专 户。肩负贮备任务且切合农刊行贷款条件又有融资需求的企 业,其肩负贮备粮储藏和经营所需的贷款资本优先向农刊行 申请贷款(许多于 60% ),并接受农刊行信贷看管。
第十六条 公司获得承储资格后,经发现申请资料有虚 假情何况不切合本方案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 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情节严重的将撤除其承储资格, 年内不再受理其承储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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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储条件发生变化后, 不可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未承储贮备粮的,直接撤除其承储资格,已承储贮备粮的,联合轮换撤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获得粮食贮备任务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时整顿;整顿后仍不切合本方案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联合年度查核结果降低贮备规
模、撤消贮备任务、撤除承储资格, 3 年内不再受理其承储资格申请;造成贮备粮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失;有违纪行为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成立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假造记录;未按贮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二)私自串换贮备粮品种、更改贮备粮储藏库点;
(三)因工作渎职或管理不善造成贮备粮陈化;
(四)拒绝、阻止、干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农刊行、第三方看管单位执行监察检查职责;
(五)拒绝、阻止、干预粮食质检单位依规展开质量检
查;
(六)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过正式文件要求公司供给
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原因拒绝供给的。
第十 公司获得贮备任务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撤除其承储资格,撤消其贮备粮贮备任务,在
3 年内不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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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承储资格;有违纪行为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贮备粮数目、质量;
(二)拒不执行或私自改变贮备粮动用命令;
(三)利用贮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许清账债
务。
第六章 其余
第十九条 获得承储资格的公司若有波及申请资料更改
状况,须实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更改状况。
第二十条 公司降低贮备规模、撤消贮备任务、撤除承
储资格的,责成其送还农刊行相应的性贮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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