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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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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民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后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的⼀、⼆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最⾼⼈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款关于合同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但对⽅当事⼈确实已⽆法履⾏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当事⼈在解除权发⽣之⽇起的⼀年内进⾏催告的,解除权的⾏使期限⾃催告之⽇起计算三个⽉。

2、根据最⾼⼈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出卖⼈只有在因其⾃⾝的原因导致买受⼈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才需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主管部门并已具备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3、在⼀⽅当事⼈的违约⾏为给对⽅当事⼈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当事⼈以约定的违约⾦过分⾼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或增加违约⾦的,⼈民⼀般不予⽀持。

4、在审理以担保贷款为付款⽅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当事⼈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此类案件中,⼀般存在两份合同书,即买受⼈与出卖⼈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买受⼈、担保权⼈及出卖⼈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在后⼀份合同书中,⼀般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受⼈与担保权⼈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与担保权⼈之间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卖⼈与担保权⼈之间以保证或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5、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效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也⽆效。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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