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成
徐
权
赵文发
内容摘要:本文简要回顾和总结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英等国改革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分析了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金融监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对比几种主要的金融改革方案利弊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金融体系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并据此提出了改革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图分类号:F831
宏观审慎
监管协调文献标识码:A
DOI:10.175/j.cnki.1006-1029.2016.07.003
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国家和经济学家都致力于研究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很多理论思考和行动措施。谢平、邹传伟(2010)从九个方面系统综述了全球主要金融监管当局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代表性文献;尹哲、张晓艳(2014)、胡再勇(2014)分别总结介
绍了金融危机后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在我国,虽然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相对较为有限,但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老问题更加突出,新问题不断涌现,国内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研究和讨论也在不断升温。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金融监管改革”课题组(2010)总结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缺陷,并从加强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丁志杰(2016)认为,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反思权责割据逻辑和金融监管与金融救助分离的逻辑,从系统稳定角度提出了构建新型银行监管架构的建议;卜永祥(2016)系统论述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单一央行”方案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优选择。
本文从回顾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的改革措施开始,着重探讨中国金融体系面临的独有问题,尝试提出一种适合中国现实需要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一、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改革实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很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危机的成因,并提出了监管改革的建议。原英国金融服务局特纳(2009)指出,危机的成因包括巨大的增长和日益复杂的证券化信
用、商业银行广泛参与交易活动等七个方面的因素,提出要改革金融业监管,为银行及对冲基金监
作者简介:王志成,经济学博士,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副;徐权,金融学博士,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赵文发,经济学硕士,审计署金融审计司。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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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定新规则,并讨论流动性、资本准则、补偿问题、会计要求及当局的风险监控事宜。伯南克(2010)认为,和监管机构忽视了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经济整体相互作用的深刻理解,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应当关注与经济宏观运行之间的关联和影响。HelmutWagner(2010)认为,不当的监管和货币是导致最近金融危机的两个主要因素,尤其是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爆发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此后,多国都推出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改革。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特点。
(一)强化银行的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职能,注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案》,为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明确美联储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并提高了审慎监管标准。一是扩大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美联储负责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重要性支付、清算、结算活动和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二是提高审慎监管标准。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美联储牵头负责制定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包括资本、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要求。三是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任何一个子公司(包含非存款类子公司)进行直接检查,直接从金融控股公司获取信息以及获取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对于在金融活动之外还从事非金融活动的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成立中间持股公司,以更好地管理金融业务。此外,发布“沃尔克规则”最终条款,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其发起银行或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也是要构建一个强有力的银行,一方面,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强化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赋予其必要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重新将微观审慎监管职责收归银行,实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协调统一。一是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成员包括货币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金融委员会负责识别、评估、监测系统性风险,并拥有指令权和建议权等宏观审慎手段。二是英格兰银行重新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机构,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包括银行、建筑互助协会、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以及系统重要性投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三是英格兰银行被指定为处置机构。2009年《银行法》建立了针对银行的“特殊处置机制”,明确英格兰银行为处置机构,负责问题金融机构的有序处置和退出。英格兰银行具有广泛的处置权力,包括出售问题银行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设立“过桥”机构,必要时对问题机构实施国有化等。
(二)注重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监管协调
美国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10名有投票权成员和5名无投票权成员构成,财政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是通过财政部新设的金融研究办公室和各成员机构获得任何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和信息,识别系统重要性机构、工具和市场,全面监测源于金融体系内外的、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提出应对措施。二是经2/3以上成员同意,确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指定由美联储监管,目前已认定美国国际集团、通用电气金融服务公司、保德信金融集团、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4家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清算所、支付公司等8家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三是建议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高监管标准,必要时批准美联储分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四是协调解决各成员部门争端,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
英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也建立了多层次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作为微观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与作为宏观管理部门的金融委员会之间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由于一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监管,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如何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包括避免重复收集信息、重复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英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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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财政部签订《危机管理谅解备忘录》,对双方在危机管理中的职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不同程度上保留了原监管框架,改革只是对原框架进行调整和完善
金融监管改革是改革而非,因而只是对原监管框架进行局部调整,改革后的监管框架仍或多或少保留了原框架的机构和职能。
美国改革前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受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监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主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各州金融机构同时受州监管机构监管的格局均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而改革后新成立的联邦保险办公室(财政部内部新设)负责监管保险行业,实际上巩固了分业监管的格局。
英国在改革前已经建立起混业监管的基本格局,由金融服务局(FSA)负责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维护市场信心,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改革后,则设立了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取代原来的金融服务局(FSA)。其中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附属机构,从而加强英国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行为局则是机构。即金融监管改革后仍然保持了改革前的混业监管格局。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也应该看到,西方国家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前的起点不同,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改革要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因而改革应采取的方式应该充分考虑中国改革的现实需要。
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体系也比较完善。
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主要是过度金融创新造成风险传导过程中信息失真和风险定价能力削弱,以及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在维护成熟金融市场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以应对和解决上述问题。
而我国面临的情形有所不同。一方面,西方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并不十分突出。我国金融创新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一些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尚未充分发展起来,我国特有的一些金融创新主要围绕如何规避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套利,较少涉及金融风险的再分配。我国主要大型金融机构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
“大而不能倒”在西方国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我国则是合
理合法的存在,甚至可能是一项制度性优势,并不需要也无法通过金融监管改革予以解决。虽然我国也面临着金融监管协调困难等共性问题,但金融监管改革要解决的主要还是一些我国特有的问题。
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之间股权关系和业务联系不断深化,相互之间业务合作和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各行业面临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实现风险隔离。在金融产品方面,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在销售功能类似的集合投资计划,这些产品分别由银监会、和根据发售产品的机构实施监管,监管规则存在差异,容易引发监管套利。此外,金融控股集团不断出现,而对金融控股集团尚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集团层面监管空白的存在导致并表监管有效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
总的来说,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市场分割,
“谁的孩子谁抱走”
当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银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核心金融领域实施监督管理,三会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按照机构牌照确定的。分业监管导致“地盘意识”。吴晓灵(2016)认为,
“目前中国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较强,把机构当成自己管理的对象,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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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
会”的分业监管已无法完全涵盖金融结构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对金融监管进行调整。
法治环境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也不够完善。”三会各守一块地盘,自然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强烈动机,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的监管对象,也不希望自己的监管对象介入其他领域发展。这导致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割裂,而金融机构则变成监管机构的“孩子”,形成了“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监管。
分业监管导致市场分割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债券市场。我国债券发行和监管分散在多个部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分别具有部分债券品种的发行审批和监管权限,发行标准和监管标准不一,债券种类偏多且相互重叠。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分属人民银行、监管,两个市场在交易品种和参与主体方面人为分割。交易品种方面,由人民银行主导的央行票据、金融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而由审批的公司债和可转债则主要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并交易。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大部分银行类机构被禁止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部分已上市的商业银行被允许参与交易所市场),导致场外市场以银行类机构交易为主,场内市场以非银行类机构和个人为主。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也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联通困难。目前,我国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包括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三家,中证登、上清所分属、人民银行管理,中债登则受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多头管理,三家交易结算机构托管券种既有分化又有重叠,转托管和协调机制薄弱,降低了债券流动性,增加了交易成本。此外,近年来各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新设交易场所、机构和交易品种的倾向较为明显,进一步加剧了整个债券市场的分割。
金融市场行政分割的局面,造成资金无法在各金融市场间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基于风险一致的资金价格,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也影响了银行货币传导机制的完善。
(二)刚性兑付,
“小也不能倒”
长期以来,在我国信托、债券等金融领域广泛和普遍地存在刚性兑付问题;同时,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即便在管理极为不善、技术性破产的情况下也能够在扶持和担保下继续经营下去。这一方面推高了无风险收益率,导致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使金融市场丧失了风险定价能力,资金价格无法反映出所对应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资金过度配置到风险高、收益低的经济领域和金融机构,推高了整体经济运行的风险水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大为削弱,经济运行效率大大降低。
刚性兑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固然有我国投资者缺乏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金融机构不愿承担信誉损失等方面的原因,但金融监管也是原因之一。在现行金融监管下,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金融发展的责任。风险事件的暴露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金融发展的失败,是监管主体的责任。王磊(2014)认为,监管机构在发行审批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助长了刚性兑付。这就造成金融监管部门不愿意风险暴露,愿意配合地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过度救助和风险兜底。在多方共同配合下,兜底的刚性兑付成为一种惯例和全民普遍预期的潜规则,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理风险暴露时的责任和压力,使金融监管部门愿意为了维护局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免除自身监管责任而牺牲市场机制。刚性兑付也就成为一种自我实现的心理预期。
(三)影子银行大发展,金融压抑和监管空白
高海红、高蓓(2014)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业的兴起是长期金融压抑的结果。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在我国突飞猛进地发展,许多P2P网络信贷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者跑路等风险事件。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已经成为一种无法忽视的重大因素。
影子银行大发展与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有直接而紧密的关系。首先,在“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监管下,为避免承担风险责任,监管部门采取“少生孩子”的严准入管制,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至今仅有微众、网商、民商等5家民营银行业机构开业,而正规直接融资市场上的注册制改革一直未能真正实行,社会投融资被逼入地下,外民间融资规模庞大。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把非自身批设的新兴金融业态与业务当作“别人的孩子”,既然无需负责“抱走”,则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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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之。民间理财、线上投融资、地下钱庄、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蜂拥而起,各类非法集资及其大规模广告宣传处于无监管状态。第二,现有监管分工对任何其他监管者实施穿透式监管持拒绝态度,或不愿进入其他监管者辖区,整个融资链条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没有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换穿不同的“马甲”,在各个监管辖区缝隙间自如穿行,游刃有余。互联网金融以其交易中介把基金、证券、信托、银行等各类机构贯穿于统一的风险链条。第三,金融基础设施割裂,缺乏金融综合统计和统一的金融权益登记、结算系统,导致了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实现对外风险源、风险演化和损失程度的识别与估计。
(四)金融监管协调困难
跨部门监管协调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割裂,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如我国金融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但由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分属三会主管,信息整合难度大,目前仍仅以银行信贷业务信息为主,与建成银行、证券、保险等统一的金融征信平台的目标有较大差距。又如在资本市场异动以及国家护市过程中,相关信息零散且分置于多个部门,相互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导致各部门出台的措施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重要的市场领域和环节未被覆盖,重要风险点暴露于空白地带,未能及时识别和防控风险,护市措施对市场的修复作用也大打折扣。二是跨部门监管标准口径不一致。例如,在银行存贷比指标取消后,银行季末冲时点冲动已大大减弱,人民银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统计,而银监会的存款偏离度指标中的存款口径并未跟进修改,难以全面、一致地反映商业银行存款波动情况。三是协调难度大。监管部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金融改革推进缓慢,一些改革措施难以落实,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迁延难进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表现。
上述我国金融领域面临的问题,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症结在于:一方面分业监管模式下,一行三会各自为政,甚至以邻为壑,难以统筹协调;另一方面,三会职责定位不清,同时承担行业监管和行业发展双重职责,两种职责互相冲突,监管部门与行业利益捆绑在一起,为了促进行业发展而倾向于过度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行,不能从监管者的角度中立地实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问题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现实影响,可以说,当前金融领域很多突出问题的背后都有金融监管不适应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推动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已经越来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几种主要的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讨论,许多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综合来看,改革方案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
“顶层协调”方案
在更高层次设立金融工作委员会或金融稳定委员会,统筹协调“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干部管理与金融稳定职能,此外,可能还需要设立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部际协调会议缺乏对金融市场、机构、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和监管能力,仍然依赖现有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与判断依据,只能成为更高层次的扯皮平台,无法从根本上提升监管效率。而且监管信息从“一行三会”向顶层机构传递,延长了决策链条,增加了信息传递成本,实际上降低了决策效率。因此,单独的“顶层协调”方案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大幅度增加协调成本,降低危机应对效率。
(二)“一行一会”方案
此方案为合并“三会”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并与银行分设。该方案的优点是能够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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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的藩篱,有利于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综合监管,弥补金融监管空白领域。缺点在于存在“一行”和“一会”两个强势监管部门,行业发展和履行监管职责的矛盾。
(三)
“单一央行”方案
银行与“三会”合并成为兼顾货币和金融监管的“单一央行”。该方案的优点是可更好地协调货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与外汇管理关系,解决货币传导不畅问题,同时避免监管空白。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货币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当年把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防止这种冲突。例如,银行可能为了掩盖金融监管的失职而滥用“最后贷款人”地位,为更多失败的金融机构买单,进一步加剧“小也不能倒”和刚性兑付的问题,同时造成货币过于宽松。另一个需要担心的问题是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在中国这样一个金融业规模巨大且大部分为国有性质的大国,银行作为超级金融主管部门,集所有权力于一身,没有制约平衡,一方面,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另一方面,将所有兴衰成败系于央行一身,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央行决策失误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此外,
“单一央行”方案也不一定
能解决监管协调低效的问题。该方案只是把跨部门协调转化为央行内部跨司局协调。由于“单一央行”的职能十分繁杂,机构必然非常庞大,央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会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行”和“一会”之间可能形成更高的协调成
本,也容易形成重复监管。而且行业发展的职责没有从监管部门进行剥离,监管部门仍需面临促进
四、基于我国现实需要的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一)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各种方案各有利弊,如何取舍,关键在于要有利于实现改革的目标。从解决我国金融体系主要问题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可以定义为以下三点:
1.打破分业监管格局,建立全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
2.剥离行业发展目标与行业监管目标,使监管部门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责任中解脱出来,集中精
力于金融监管。
3.在提升监管效率和权力制衡之间取得一定平衡,既要减少协调环节,提升信息传递效率,又
要防止“一家独大”。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原则
如果以上述三点作为改革目标,那么,改革应包括以下几条原则:
1.由一个或几个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不再按照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划分
监管职权。
2.应加强人民银行的审慎监管职能,加强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的监管职能,增强人民银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使金融监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属不同监管机构,在部门之间实现权力制衡。
4.应另设单独机构承担国有金融机构发展的职能,使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实施中立的金融监管。
(三)改革后的金融监管框架设计
按照以上原则,建议采取如下的金融监管框架:
1.人民银行在作为银行承担货币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同时,成为金融监管的“超级
制定者”。负责制定全金融市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制定全金融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为规范,负责建设和维护交易场所、清算、结算组织等全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负责全金融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收集、分析、预警。此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后备检查权,但对一般的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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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合三会,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和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执行人民银行
制定的审慎监管,对全部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查和执行处罚;负责评估执行绩效,向人民银行反馈效果;可以从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绩效的角度向人民银行提出改进的建议。但自身不制定监管,不具有审批权,只具有检查权和处罚权。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负责公开发行金融产品的上市资格审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人民银行有义务向金融监管委员会和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提供监管所需要的金融数据。人民银行县以下分支机构并入金融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委员会内部实行垂直管理。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编制数量应能够满足对全国各级、各类金融活动开展较为充分的监督检查的需要。
3.设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持有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金融机构股
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从党组织、人事、行政、机构、资本等管理角度全方位主管国有金融机构,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领导班子进行考核,承担推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体责任。汇金公司并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要求不得违反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监管、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范。
4.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委员
会、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审计署等部门参加。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决策职能是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此外,承担金融领域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等职能。审计署作为成员单位,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委员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开展审计监督,发挥国家审计的性、综合性优势,对金融国资绩效、金融监管履职和金融风险防范发表意见。
5.各级地方设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持有本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代行
出资人职责,并对本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从党组织、人事、行政、机构、资本等管理角度全方位主管本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对本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领导班子进行考核,承担推动本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发展的主体责任。原地方金融办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职能并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员会,市场准入和其他制定职能并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职能并入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地方分支机构。
改革后的金融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在这一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存款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机构作为市场基础设施应归人民银行直接管理。未来,人民银行可考虑对上述机构进行改革改组,通过上述机构对相关行业的金融机构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以增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委员会则可以考虑下设相对的金融犯罪调查局、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等机构,加强执法力
量,增强打击金融犯罪、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能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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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框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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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thispaper,webrieflyreviewthepost-crisisfinancialregulationreformsoftheUnitedStates,Britainandothercountries,andanalyzethemainproblemsfacedbyChina’sfinancialsystemandtherolewhichChina’sfinancialregulationhasplayed.Aftercomparingtheprosandconsofseveralfinancialreformplans,weproposetheobjectives,principlesandthemainmeasuresofChina’sfinancialregulatoryreform,accordingtotherealityofChina’sfinancialsystem.
Keywords:FinancialRegulation;Macro-prudential;Supervisory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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