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电力检修及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规程

电力检修及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规程

来源:99网
XXXXXX电力公司

电力检修及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 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电力生产的特点是“发、供、用”同时完 成,要求电网必须统一调度管理。为此,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 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结合本公司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实用于本公司电网,凡是接入本公司电网的发、 输、变、配电设备必须服从本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以保证安全、可靠、不间断供电。本公司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机构为 公司生产调度部,在调度业务上受宜宾电力局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地 调”)领导,对内负责县调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厂(站)、变电站、开 关站、供电所发、输、变、配电的统一调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属本公司电网内的各级运行人员、 调度人员、检修试 验人员必须熟悉贯彻本规程。本公司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 继电(微机)保护、技安、通讯、基建、用电管理等与电网运行有关 的专业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本公司电网内各生产部门的现场规程、 有关制度与本规 程有矛盾的,应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与上级规程、有关制度有矛盾 的,应以上级规程、制度为准。

第二章 电力检修管理

第五条 电力检修的分类 电力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 时检修和事故检修)。

1、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 进行的电力设备、线路的检修、维护、试验。

2、非计划检修是指因电力设备、线路缺陷、故障、事故处理, 以及事故后检查等,临时安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

第六条 电力检修安排的原则

1、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检修规程规定。

2、发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应根据电点安排,尽量避免重复 停电。安排原则:发电厂机组设备和并网线路的计划检修主要安排在 枯水期进行,非计划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段或谷段进行(事故除外); 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应配合发电厂机组设备的检修进行; 辅助设备的 检修应配合主设备的检修进行; 二次设备的检修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 进行;低压检修配合高压检修进行;局部检修配合整体检修进行。

第七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与报批

1、凡属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编制, 送地调审查、批准。

2、凡属县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送 公司生产调度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3、用户设备的检修计划由用户负责编制,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审 查,分管领导批准。

4、已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的检修计划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 改。

第 计划检修管理

1

1、凡属县调管辖设备的计划检修计划,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送 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查。

2、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应在每月 20 日前编制次月计划检修计 划,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审查。 用户设备的计划检修计划应列入所属设 备维护与检修单位的月度计划检修计划。

3、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应将已下达的月度计划检修计划分解 为周执行计划,并于每周四之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报送次周执行计 划。公司生产调度部于每周五向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回复可以安排 的次周执行计划。

4、未列入月度计划检修计划的设备,除事故处理外,原则上不 安排检修。确需检修的, 应经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生产 调度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按非计划检修统计。

7、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在开工前必须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 电检修申请书。

8、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予改变工期。因电 网原因引起的计划变动, 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重新安排检修时间, 并提 前通知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

第九条 非计划检修管理

1、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急需处 理的可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 2)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 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不得扩大停电影响范围。

(3)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不涉及对用户少送电也不影响 上网电力,对系统运行影响不大的检修。

2

(4)在已停电设备上进行的检修。

2、非计划检修将导致系统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必须经有 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3、非计划检修工作开始后当日内不能完工的,即使在设备停运 或工作已开始后, 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也应向公司生产调度部补办停 电检修申请书。

第十条 检修申请

1、对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进行检修,设备维护与检修单 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2、为了检修安全,除特殊情况和本条第 5 款所列内容外,公司 生产调度部一般不受理口头或电话停电检修申请。

3、 涉及用户停电的一般设备检修,应提前 3〜5天向公司生产调 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凡影响 110KV及35KV系统运行方式,需 改变保护定值,影响大中用户生产或停电的检修,应提前 10〜15 天 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4、 继电(微机)保护、自动装置退出运行进行检修、试验的, 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

5、 为了消除设备隐患,对不需停电、不影响出力及系统运行方 式,且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的检修, 可以向当值调度员口头或电话申 请,当值调度员有权批准,但应作好电话录音和书面记录。

6、 对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由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在当月 10 日 前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报次月检修计划,由公司生产调度部在当月 20 日前向地调申报次月检修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停电检修手续。

7、各设备维护与检修单位办理停电检修申请时,应向公司生产 调度部明确提出:

3

(1)检修设备的名称、编号,以及主要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 (2)检修后的一、二次接线、设备规范有无变化;

(3)因检修需同时停电的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以及 其它停电的名称和杆号;

(4)应断开的开关、刀闸; (5)要求调度采取的安全措施;

(6)检修时间超过一天的,原则上应恢复夜间供电。不具备夜 间供电条件时,应向调度明确要求连续停电;

(7)检修后是否需要校核相序或相位。

8、当值时间内不能完成或对系统运行有较大影响的事故抢修, 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报告或分管领导。

9、对有安全保证的带电检修作业可以当日口头申请,但必须向 值班调度员讲明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以及是否停用重 合闸等内容。 值班调度员应作好书面记录, 并按要求停用重合闸操作 后方能许可工作负责人开工。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完毕后, 应立即向值 班调度员报告。

10、若检修后要改变一、二次接线方式,或更换、增加、改建设 备时, 应在办理停电检修申请书的同时办理设备异动报告, 并将变化 前后的调试资料等一并送交生产调度部及相关部门。 涉及相序、 相位 者,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 并事先作好检验相序、 相位的工作安排。 若申请书中未提出检验相序、 相位要求的, 则公司生产调度部将认为 其相序、相位正确。投入该设备时,如因相序、相位错误造成后果, 则由该检修工作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负责。

11、凡在县调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机组甩负荷试验、 机组失磁试验、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 提前 7 日向

4

公司生产调度部提出书面申请, 报告试验方案, 经审查同 意后方能进行。

12、对县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或故障录波器、 通信、自动化设备等进行检修、试验、停运或其他改进工作时,应与 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13、凡基建施工需要对调度管辖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 或改变运行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向公司生产调度部提出申请。

14、所有的停电检修申请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检修时间

1、发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从发电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时开始计 算,到按调度要求转为运行或备用时终止。其间,自设备停运或退出 备用,到转为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动、试验以及投 运后的试运行)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配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从输、变、配电设备停运并 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后, 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命令时起计算, 到值班调 度员接到检修工作已全部结束, 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 可以恢复 送电的工作报告时终止。

第十二条 检修申请的批复

1、检修申请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审查批复。凡计划检修,生 产调度部应于开工前3〜5天内批复;凡临时检修,设备维护与检修 单位可于开工前 24 小时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通知重要用户并征得 重要用户同意后,生产调度部立即批复;凡事故检修,设备维护与检 修单位可向当值调度员口头或电话申请后, 由当值调度员依据前述权 限批复。超出前述权限的,当值调度员应报告或分管领导审批。

2、批复检修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是否安全合理,有 功负荷

5

是否平衡,电压是否合格,以及倒闸操作时潮流分布的变化、 继电(微机)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调整,保护灵敏度是否满足要 求,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检修停电申请的填写要求

1、 填写《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应完整、准确、清楚,并 不得涂改。

2、 更改《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内容应提前 24小时办理, 并在原申请书上注明“作废”字样。

3、 《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的申请人、审批人必须使用真实 签名,禁止使用印鉴。

4、 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检修停电申请书》 ,公司生产调度部应拒 绝受理。

第十四条 关于检修安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1、 已经批准的检修申请在执行前仍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许可, 严禁未经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即在已停电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2、 严禁任何单位(包括用户)未经申请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 检修时间在已停电设备或线路上工作。

3、发电厂、变电站因检修工作涉及到的内部安全措施由所在单 位负责落实, 做好安全措施后应及时报告当值调度员备案。 安全措施 有变动时也应及时报告当值调度员备案。 检修工作完成后, 相应的开 关设备及其两侧的刀闸均应处于分闸位置。

4、所有的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的有关规定做好 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装拆短路接地线,严禁 约时开工检修。

6

5、线路停电检修时,两端的安全措施由当值调度员负责命令相 应的厂、 站值班人员完成, 线路工作班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许可开 工后由相应的检修工作班自行负责完成。 检修工作完成后, 相应的工 作负责人必须向当值调度员作出 “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 线路上 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报告。

6、线路或发电厂、变电站检修时,凡是非当值调度员命令而作 的安全措施, 在送电或转入备用前必须自行拆除, 然后向当值调度员 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7、各检修单位(包括用户)应将有权申请检修工作的人员名单 书面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案, 人员有变动时也应及时书面报告更改 情况,公司生产调度部只批准有权申请检修工作的人员提出的检修申 请。

8、检修工作的申请人应为发电厂(站) 、相关部所(队)及用户 主管生产的负责人。 线路检修停送电的联系人应为工作班负责人, 其 它检修停送电的联系人应为相应厂(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或正值 班员。检修停送电申请人应为工作班负责人或管理检修设备的专责人 员。

第十五条 检修延期手续的办理

1、凡月度计划中的检修项目如不能按时开工,检修单位应在计 划开工日前二天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否则公司生产 调度部将认为该计划已自行取消。

2、因天气或准备工作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 检修单位应至少在停电前二小时向公司生产调度部申请办理延期开 工或更改工作时间的手续。 因检修或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而不能保证 按期完工时,检修单位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之前向公司 生产调度部提出延期申请。

7

3、延期申请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因检修工作延期影响用户供电时,申请延期的单位和相关主 管部门应主动向有关用户阐明延期供电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关于用户通知

1、因计划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单位或用户 的对应职能管理部门提前3〜4天通知受停电影响的所有用户。

2、 因临时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单位或用户 的对应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 24 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 因事故检修停电影响供电的,当值调度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 尽可能的事先通知所有重要用户,以减少停电损失。

第三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本公司电网管辖范围内新建、 扩建或改建工程中 安装或更换的主要发、输、变、配电设备及其相应的继电(微机)保 护装置、自动装置、远动和通讯装置投入本公司电网系统运行,通称 为“新设备投运” 。

第十 新设备投运的申请

1、新设备投运前,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或其施工负责部 门应事先向公司生产调度部办理《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 。送 电线路及两端的变电设备同时投入运行的, 线路及变电设备应分别办 理申请。

2、《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并按 规定的份数(包括图纸)于预定加入系统前 20 个工作日报送公司生 产调度部。涉及继电(微机)保护整定值计算所需图纸、资料的,应 再提前 30 个工作日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涉及全站或新建系统整体 加入系统运行的,应至少

8

在 3 个月前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

3、办理《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应具有本公司允许接入 本公司电网运行的批复。

4、《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为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生产 调度部存档,一份交公司技术安全部存档,另一份退申请单位存档。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申请单位,即新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产权单位,并加 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名称,启动、试运行范围;

(3)预定的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试验项目) 、试运行日期, 有关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及说明书;

(4)启动负责人,接受调度命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法;

( 5)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人(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主 管该设备运行的负责人, 申请人为申请单位主管该设备运行的技术负 责人。下同);

5、图纸资料。包括:一次设备结线图、三相相序相位图、控制 盘排列及盘面布置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线路资料(包括线路 长度、导线型号、设计输送容量等) 、继电保护原理结线图和说明书、 安全自动装置原理结线图和说明书、远动资料、通讯装置资料、主要 设备技术参数(包括主要设备规范、特性、实测参数及试验记录等, 必须在设备投运后才能测得的,应在设备投运一周内补报) 、运行规 程和事故处理规程、本公司允许接入本公司电网运行的批复等。

6、申请单位递交《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前应将所有设 备的鉴定性资料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验。 已正式送达公司生产调 度部的 《新

9

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 将被视为上述审验工作已经完 成,审验结果合格。

第十九条 新设备投运申请的批复 1、公司生产调度部收到《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及图纸 资料后,应在新设备正式投运前七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工作。

2、《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的批复内容应包括:

(1)确定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一次电气结线设备调度编号, 拟订通电程序。

( 2)制定新设备投运后的正常运行方式和有关规定,确定主变 压器分接头位置。

(3)给出继电(微机)保护、自动装置整定值,发出定值调整 通知单(用户产权设备除外) 。

(4)明确调度单位有权发布调度命令的人员名单。 (5)在《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上签注意见。 3、公司生产调度部完成上述批复后,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会 签,最后送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凡属公司生产调度部直接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单 位,在新设备投运前至少应具备一个主要调度电话和一个可靠备用电 话,否则不予通电。

第二十一条 凡属地调直接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单位, 在向地调报 送图纸资料时, 应同时报送公司生产调度部备案。 公司生产调度部直 接调度管辖的新设备投运对地调所辖网络有影响的, 在新设备正式投 运前应征得地调的同意,并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给地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 应组织运 行人员

10

熟悉调度规程、 新设备启动运行方式及有关安全规程, 并经有 关部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单位由于资料不全, 或设备安装 试验不合格, 或调度通讯及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不完善, 导致公司生产 调度部认为不能投入系统运行的, 则公司生产调度部有权拒绝该单位 的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并按当值调度员命令加入系统运行的 新设备,其运行人员必须遵守调度规程,并接受调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设备、异动设备的启动投运规范 1、新设备、异动设备的启动投运条件:

(1)运行人员已经《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安全工作规程》、《现 场运行规程》、《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2)申请单位已向调度管理机构提出投运申请并获批准; (3)启动投运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已明确;

(4)启动投运设备的调试、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 行要求;

(5)启动投运设备的竣工资料已齐全,参数测试工作已结束; ( 6)启动投运设备已按要求完成现场命名和编号,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已整定;

(7)相应的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正常; (8)启动试验方案已获批准; (9)启动委员会已同意启动。

2、值班调度员或现场启动负责人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 才能进行启动投运,启动投 运时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征得 其许可。

11

3、启动投运设备自启动委员会同意启动时起,按运行设备进行 调度管理, 其运行方式的改变、 试验等必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或 征得其许可。

4、投产设备试运行结束后,由启动委员会移交运行单位按运行 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 分管总经理审核、 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由公司生产调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试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公司生产调度部 负责协调处理,所涉部门应注意及时反馈试行情况。

1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