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教育法规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因此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使他们有理想、有道德,并在心理上自尊、自爱、自强、自信,这是每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在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主旋律下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分析】后一个观点是正确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她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二】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
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分析】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相信在义务教育不断的普及下,越来越多的学生能够享受到教育的美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同样相信在法制教育社会,老师与学生融洽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