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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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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

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煤矿建设施工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煤矿矿井、矿场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

第三条 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安全资格类别分为煤矿井巷工程,煤矿设备安装工程,露天煤矿剥离工程。

第四条 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及其下属项目部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承担煤矿的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煤矿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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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格证》。

办理《安全资格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申请《安全资格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二)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总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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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项目部申请《安全资格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项目部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二)项目部所在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项目部所在企业颁发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所在企业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部承担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

(五)项目部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部经理的授权书或委托书.企业对项目部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项目部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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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十)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

(十二)针对建设项目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专用设备、压力容器、检测仪器和其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七条 企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项目部《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项目部)应当于《安全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延期申请,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项目部)安全资格证延期申请书;

二、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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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企业颁发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项目部)到期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延期《安全资格证》时,须附公司总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部申请延期《安全资格证》时,须附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部经理的授权书或委托书,企业对项目部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项目部经理、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项目部)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八、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专用设备、压力容器、检测仪器和其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各工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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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由煤矿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施工(安装)企业(项目部)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安全资格证》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企业

应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项目部)安全资格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企业名称和单位地址时,应附变更后企业注册登记证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时,还需附企业对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总经理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时,应附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部经理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及项目部经理的任职文件,项目部经理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企业(项目部)《安全资格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安全资格证》正、副本原件,《安全资格证》变更后,发证机关将原《安全资格证》正、副本收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注销《安全资格证》.

一、企业发生破产、分立或合并行为的;

二、安全资格申报材料与现状不符的;

三、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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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瞒事故不报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从事煤矿建设施工(安装)的企业和项目部,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施工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伍佰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颁发、管理《安全资格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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