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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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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单位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XX单位养护管理办法》,结合XX单位养护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工程、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一)小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部分进行维护和修补。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改建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XX单位(以下简称“上饶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类如下: 一类:大修工程、改建工程;

二类: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的中修工程、专项工

程;

三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中修工程、专项工程。

一类、二类养护工程应采用两阶段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一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二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组织。三类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竣(交)工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或专项预算计划; (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核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必须成立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

第二章 一阶段竣(交)工验收

一阶段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工后3个月~12个月内(其中绿化工程完工2年后); (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五)竣工决算已经上级单位(施工图审批单位)审计和认定; (六)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七)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

级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成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委员会,人数为5至9人。

对于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成立竣(交)工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名。

竣(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宣读项目执行报告并听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二)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签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交)工验收证书。 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初步质量鉴定,管理单位对评定结果进行审定并确认工程质量得分。

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

施工合同段投资额未成立竣(交)工验收专家组的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得分为工程质量最终评分。

成立竣(交)工验收专家组的,工程质量最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向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签署竣(交)工验收证书,并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单位核备。

验收委员会应明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处理完善。

第三章 两阶段竣工验收 第一部分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参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已申请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总结。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应成立交工验收小组,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为5至9人。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

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管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有关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初步质量鉴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评定结果进行审定并确认工程质量得分。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备案。实行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工后1年至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内(绿化工程完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验收合格;

(三)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由上级单位(施工图审批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已申请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相关文件(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决算批复文件等),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如有);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质量监督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专家组(3人)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9至15人;二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高速集团、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专家组(3人)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7至13人。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四)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五)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如未申请质量监督的,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养护工程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管理单位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组织交竣工验收的,验收结果无效,由上级单位责令改正。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养护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本办法提到的交(竣)工验收证书、交(竣)工验收报告、各参建单位评价内容、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具体格式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文)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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