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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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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合作协议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签署的XX新区龙池寺水库标准化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双方员工的职业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准则。 一、甲方责任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在完成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议的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

(一)接受、索要乙方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

(二)参加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旅游、高档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三)要求、暗示和接受合作方为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

(四)以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或变相参股乙方单位,分包乙方的采购、工程等事项。

二、乙方责任

乙方在完成工程车采购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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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以下规定:

(一)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给予回扣、赠送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提供旅游、高档宴请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同时,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在与甲方合作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其他合作单位或人员给予或索要上述财物。

(二)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合作中、合作结束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乙方应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1.甲方员工或甲方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其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持股乙方公司或控股乙方公司,享有乙方公司分红权益的情况,参与乙方的采购及分包业务;

2.甲方员工或甲方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其直系亲属受雇于乙方公司并参与甲方业务的情况;

3.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业务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以其他公司名义参与甲方业务合作的情况。

(三)在合作中发现甲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纪委举报。(甲方纪委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四)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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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主动配合甲方纪委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自觉接受甲方、甲方纪委和审计机关等对工程车采购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对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货物质量、交货及验收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纪委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举报属实的),甲方将公开通报处理,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承诺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类似情况或者如因乙方在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核实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原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有权拒绝其在五年之内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

(二)如乙方未完整、如实向甲方披露本协议“二、乙方责任,第(二)条”中所述信息,或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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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间内的阳光合作监督及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货款、中止合作、追究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措施。

(三)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本协议是原合同、合作的附签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只约定廉政相关事项,其它事项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纪委存档备案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以下为签章页)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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