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重点检查表(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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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点部位检查表
(一)地下矿山
检 查 内 容 一、矿山井巷 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2、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和;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 ——梯子宽度不小于,梯蹬间距不大于;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二、运输和提升 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GB123-2006 6.2.1.2 执法依据 GB123-2006 6.1.1.6 GB123-2006 6.1.1.8、6.1.1.9 GB123-2006 6.1.6.5、6.1.7.1、6.1.7.2 GB123-2006 6.3.1.1、 检 查 内 容 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4、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5、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执法依据 GB123-2006 6.3.2.2 GB123-2006 6.3.2.6、6.3.3.6、6.3.3.28 GB123-2006 6.3.3.16、 GB123-2006 6.3.3.21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6、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7、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 ——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 ——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 8、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GB123-2006 6.3.3.23、6.3.3.24 GB123-2006 6.3.4.2、6.3.4.3、 GB123-2006 6.3.4.1l GB123-9、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2006 6.3.4.12 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GB123-10、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2006 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1、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6.3.5.2 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和凿井的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11、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12、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GB123-2006 6.3.5.4 GB123-2006 6.3.5.25 三、井下通风 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2、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3、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5、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四、电气设施 1、由地面到井下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2、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3、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 GB123-2006 6.4.2.1、6.4.3.1 GB123-2006 6.4.2.5 GB123-2006 6.4.3.2 GB123-2006 6.4.4.1、6.4.4.2、6.4.4.5 GB123-2006 6.4.4.4 GB123-2006 6.5.1.3 GB123-2006 6.5.1.8 GB123-2006 6.5.4.1 GB123-2006 6.5.4.5 GB123-2006 照明。 6、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五、防排水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2、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6.5.5.1 GB123-2006 6.5.5.4 GB123-2006 6.6.2.3 GB123-2006 6.6.3.1 GB123-2006 6.6.3.3 GB123-2006 6.6.4.1、6.6.4.2 六、防火和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2、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3、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4、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5、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GB123-2006 6.7.1.3 GB123-2006 6.7.1.5 GB123-2006 6.7.1.6、6.7.1.7 GB123-2006 6.7.1.8 GB123-2006 6.7.1.9 (二)露天矿山
检查内容 一、露天采场 执法依据 GB123-1、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2006 入。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5.1.9、 GB123-2006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并有记录。 5.2.5.10、 3、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GB123-2006 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2、 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GB123-4、露天转地下开采的,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根据采矿方法,留2006 足境界安全顶柱或岩石垫层的厚度。 5.2.6.5 5、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 二、矿山运输 GB123-2006 5.1.21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 GB123-2006 1、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要设置警示标志。 5.3.2.10 GB123-2、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2006 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5.3.2.6 GB123-3、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2006 高度应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5.3.2.12 三、电气安全 GB123-1、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2006 及警示标志 5.8.1.5 2、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GB123-2006 5.1.16 GB123-3、变电所应有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2006 部位的措施。 5.8.3.1 GB123-4、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和栅2006 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5.8.3.2 四、防排水 GB123-1、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2006 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2 GB123-2、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2006 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5.9.1.3 3、深凹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GB123-2006 5.1.4 洪设施。 五、排土场 GB123-1、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2006 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5.7.7 2、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GB123-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2006 5.7.1、5.7.28 分析。 3、道路运输的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 GB123-2006 5.7.12 4、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GB123-2006 5.7.19 (三)尾矿库
检 查 内 容 执法依据 1、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最高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 尾矿库安全 表3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技术规程1 2 3 4 5 坝的级别 5.3.9 最小安全超高/m 最小滩长/m 150 100 70 50 40 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后期处理措施。 3、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8确定。 表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透水堆石坝下游坡坡比 土坝下游坡非岩基(软基坡比 岩基 础外) 1:~1: 1:~1: 1:~1: 1:~1: 1:~1: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2 坝高(m) 5~10 10~20 20~30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3 尾矿库安全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技术规程5.3.24 尾矿库安全5、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应以土石覆盖或以其他方式植技术规程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5.3.25 尾矿库安全6、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技术规程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混浊度的观测设施。 5.3.26 尾矿库安全7、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技术规程5.4.1 8、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尾矿库安全尺。 技术规程 9、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10、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1、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12、防洪安全检查。 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排水井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溢洪道、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5.4.12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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