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JHT 005 - 2010
JP型低压综合配电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JP型低压综合配电箱(以下简称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户内正常使用条件、交流额定工作电压至380V、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流至630A,作为计量、电能分配及无功补偿用的JP型低压综合配电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02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251.1-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护文件 总则 GB/T 15576-2008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JB/T 5877-2002 低压固定封闭式成套开关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1.1-2005第2章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与标记 4.1 设备分类
本标准外形设计为封闭,单面操作双面维护。 4.1.1 按功能单元分
a) 进线(JX); b) 母线(ML); c) 出线(KD); d) 无功功率补偿(BK)。 4.1.2 按进出线方式分
a) 上进上出; b) 下进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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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T 005 - 2010 4.2 设备型号标记及含义
J P -□-□
主电路方案代号 设计序号 电力用
固定安装,固定接线 5 要求 5.1 使用条件
按GB 7251.1-2005第6章户内成套设备规定、污染等级3、安装类别Ⅳ。 5.2 电气参数
5.2.1 主电路额定工作电压(V)
交流:220、380、660。 5.2.2 辅助电路额定工作电压(V)
a) 交流:6、12、24、36、42、127、220、380; b) 直流:6、12、24、48、110、220。 5.2.3 额定绝缘电压(V)
与主电路额定电压相对应分别为:250、400、660。 5.2.4 额定频率(Hz)
50。
5.2.5 额定电流(A)
5.2.5.1 设备功能单元额定电流最大值如下:
GGD1型、GGD2型、GGD3型分别为1000、1600(1500)、3150。 5.2.5.2 设备主母线额定电流:
a) GGD1型:400、630(600)、1000; b) GGD2型:630(600)、1000、1600(1500); c) GGD3型:2000、2500、3150。 5.2.6 短路强度(kA) 5.2.6.1 主母线、配电母线
a) 1s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GGD1型、GGD2型、GGD3型分别为15、30、50; b) 额定峰值耐受电流按GB 7251.1-2005的规定7.5.3规定。 5.2.6.2 功能单元短路分断能力应不小于(5.2.6.1a)规定的电流值。 5.2.7 额定分散系数
按GB 7251.1-2005的4.7规定。 5.3 柜架结构 5.3.1 总则
按JB/T 5877-2002的3.4规定,设备的柜架为垂直地面安装的自撑式结构,由型材部件或钢板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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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焊接或用螺钉组装而成,可多台并列安装使用,侧壁有并列安装孔,并列安装后设备间不应有显著间隙。
5.3.2 柜架的外形尺寸(mm)
a) 柜架优先采用由下列尺寸系列进行组合:
高:2200;宽:400、600、800、1000、1200;深:600、800; b) 柜架以20mm为基本模数进行组合。 5.4 隔离和通风 5.4.1 隔离
按GB 7251.1-2005的7.7规定,一般情况柜架内部不隔离,并列使用的相邻设备间用隔板隔离。 5.4.2 通风
设备采用通风孔散热时通风孔按JB/T 5877-2002的3.6规定。 5.5 门与铰链 5.5.1 门
设备上的门应能在不小于90°角度内灵活开闭,开闭过程不能损坏防蚀层;门上锁后,不应有明显晃动现象。 5.5.2 铰链
按JB/T 5877-2002的3.7规定,若利用钢制铰链作为接地保护措施则应镀锌或镀镍,铰链、柜架和门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若采用点焊固定在门和框架上,则不应因焊接而破坏铰合面的镀层。 5.6 功能单元
按GB 7251.1-2005的7.6.3规定,若设备内装有抽屉式断路器还应符合GB 7251.1-2005的7.6.4.1、7.6.4.4规定,并有可靠的机械连锁,保证主电路被切断后,断路器才能抽出或重新插入,若装有插入式断路器,应符合GB 7251.1-2005的7.6.2.4、7.6.4.4规定。 5.7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5.7.1 总则
按GB 7251.1-2005的7.1.2.1规定,同时满足本标准5.7.2~5.7.4要求。 5.7.2 主电路保护电器电源侧部分
主母线、配电母线、连接在配电母线上插接件等的裸露带电部件之间及其对地金属件之间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不小于20mm。 5.7.3 主电路其余部分
除5.7.2外,设备内裸露带电体和端子的电气间隙不小于10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12.5mm。 5.7.4 辅助电路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当额定工作电压为380V时应分别不小于5.5mm、6.3mm;当额定工作电压为220V,均不得小于5.5mm;当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220V时,均不得小于3mm。 5.8 设备内的电气连接以及母线与绝缘导线
按JB/T 5877-2002的3.13规定,补充如下:
a) 若被选用的绝缘导线的品种已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绝缘导线应具有认证标志;
b)铝母线及额定电流超过630A的铜母线,在搭接部件要求搪锡或镀银;额定电流在630A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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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母线搭接面允许不用镀层。 5.9 电器元件的选择与安装 5.9.1 电器元件的选择
按GB 7251.1-2005的7.6.1规定,若被选用的电器元件已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应选用具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5.9.2 电器元件的安装
按JB/T 5877-2002的3.17.2以及GB 7251.1-2005的7.6.2规定。 5.9.3 鉴别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根据其用途按GB 7251.1-2005的7.6.5.4的规定选用,若用户有特殊要求允许例外。开关位置的指示和操作方向按GB 7251.1-2005的7.6.5.3规定。 5.10 设备的防护等级
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六面均应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40。 5.11 电击防护 5.11.1 直接接触防护
利用设备结构措施由外壳防护等级来保证,并符合GB 7251.1-2005的7.4.2规定。 5.11.2 间接防护
按GB 7251.1-2005的7.4.3规定,补充如下:
a)设备所有裸露异电部件应有效地连接在保护电路上,进线保护导体和相关的导电部件之间的电阻不应超过0.1Ω;
b)主接地端子螺钉直径不得小于12mm,且附近应有牢固的接地符号; c)GB 7251.1-2005的7.4.3.1.5b)、f)仅适用于装有抽屉式断路器的设备。 5.12 温升
按GB 7251.1-2005的7.3规定。 5.13 介电强度
设备应能承受GB 7251.1-2005的8.2.2.3至8.2.2.5所规定的工频耐压。 5.14 短路保护与短路耐受强度 5.14.1 总则
按GB 7251.1-2005的7.5.1的规定。 5.14.2 短路耐受强度
按GB 7251.1-2005的7.5.2、7.5.3规定,其额定值按5.2.6要求。 5.14.3 短路保护电器的协调
按GB 7251.1-2005的7.5.4规定。 5.14.4 设备内的电路
按GB 7251.1-2005的7.5.5规定。 5.15 机械电气操作性能
设备的机械、电气装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正常。 5.16 电容器功能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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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GB/T 15576要求; b) 电容放电还应符合GB 7251.1-2005中7.4.4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型式检验 6.1.1 一般检查
直观检查下列内容:
a)柜体结构应符合5.3(5.3.2除外)至5.5要求;
b) 检查设备内的电气连接、母线与绝缘导线应符合5.8要求; c) 检查电器元件选择与安装应符合5.9要求; d) 检查设备的铭牌应符合8.1.1要求。 6.1.2 温升试验
按GB 7251.1-2005的8.2.1规定。 6.1.3 介电强度验证
按GB 7251.1-2005的8.2.2规定。 6.1.4 短路耐受强度(含保护电路)验证
按GB 7251.1-2005的8.2.3、8.2.4.2、8.2.4.3以及JB/T 5877-2002的4.6规定。 6.1.5 保护电路有效性验证
按GB 7251.1-2005的8.2.4.1规定进行,用直流压降法测量主接地端子对设备相应导体部件之间电阻值不应大于0.1Ω,短路耐受强度试验前、后各测一次,同时检查设备的主接地点及接地标志。 6.1.6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验证
按GB 7251.1-2005的8.2.5规定进行,用相应分度值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6.1.7 防护等级验证
按GB 4208-1993表10相应防护等级进行。 6.1.8 机械、电气操作验证
手动操作电器、电动操作应分别进行5次机械操作、通电操作,操作机构与电器元件本体分立,安装时通过机械连杆传动的电器应进行50次机械操作;操作过程应无异常现象。
其他电器操作按设备原理图要求,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1.9 无功功率补偿单元试验
按GB/T 15576的规定进行。 6.2 出厂检查 6.2.1 一般检查
按GB 7251.1-2005的8.3.1规定进行,补充如下:
a) 若对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外壳防护等级有怀疑时按6.1.6、6.1.7进行复查; b)机械电气操作按6.1.8进行,但操作次数均为5次; c)检查设备结构与图样一致性。 6.2.2 介电强度试验
仅进行1s工频耐压试验,按GB 7251.1-2005的8.3.2.1、8.3.2.2a)、8.3.2.3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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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保护措施及保护电路有效性检查
按GB 7251.1-2005的8.3.3规定进行,补充如下:
a) 保护电路连续性验证按6.1.5规定,但保护电路电阻值测量允许使用电阻测量仪器进行验证,此仪器的功率应保证电流(交流或直流)通过电阻测量点之间0.1Ω阻抗时,其电流值不小于10A,抽测与5点以上,测量时装置外壳应与地绝缘;
b) 检查保护电路主接地点、接地标志、接地保护导体横截面积。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装置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种。 7.2 型式检验 7.2.1 目的和要求
型式检验是验证定型设备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当设备定型设计,样品试制完成后,制造厂应主动进行型式检验。
被试的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大多数情况下被试样品试验结果应能作为对类似设计以及PTTA进行验证的依据)的方案和规格的柜体上进行。
型式检验应由国家认定的试验站进行。
型式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一台或相同(或类似设计)多台样品上进行。
当设备的部件、电气元件、材料或工艺作了修改,这些修改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重新做相关项目的型式检验。
当设备转厂生产时,应根据行业规定或设计单位转让产品设计的规定进行指定型号、规格和检验项目的型式检验,例如:GGD1、GGD2、GGD3额定电流最大的进线柜各选一台,其主电路方案号从GGD1、GGD2 09A~13A、GGD3 02A、03A中任选一种,其中短路耐受强度最大的柜应进行全部型式检验项目检验,其余应进行除短路耐强度外的全部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7.2.2 检验项目
a) 一般检查(6.1.1); b) 温升试验(6.1.2); c) 介电强度试验(6.1.3);
d) 短路耐受强度(含保护电路)试验(6.1.4); e) 保护电路有效性试验(6.1.5); f)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验证(6.1.6); g) 防护等级验证(6.1.7); h) 机械、电气操作验证(6.1.8);
i) 无功功率补偿试验(有此单元时进行)(6.1.9)。 7.2.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后才能认可该设备型式检验合格,如有检验不合格项目,必须经整改消除 缺陷后再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项目合格,才可提请鉴定或投入生产。 7.3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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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目的和要求
出厂检验用来检查产品在制造工艺、材料及装配上的缺陷,以保证出厂的设备与通过型式检验设备的要求一致性,这些检验应在每一台装配好的新设备上进行。 7.3.2 检验项目:
a) 一般检查(6.2.1); b) 介电强度试验(6.2.2);
c) 保护措施和保护电路有效性(6.2.3)。 7.3.3 判定规则
设备出厂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该台设备不合格,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允许返工,直至全部符合要求为止,出厂检验合格,质检部门才能颁发合格证,无产品合格证的设备不允许出厂。 8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8.1 标志 8.1.1 设备铭牌
按JB/T 5877-2002的6.1.1规定。 8.1.2 其他标志
8.1.2.1 开关操作机构应清楚地标出它们接通和断开位置。
8.1.2.2 在设备内应尽可能在靠近电器元件的上方标出该元件的文字符号,各电路的接线端子也应标出相应符号,所有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与提供的接线图上符号一致。 8.1.2.3 根据用户需要,制造厂还可提供标明用途的标志。 8.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和GB 7251.1-2005的5.3以及JB/T 5877-2002的6.2规定。 9 包装、运输、贮存
按JB/T 5877-2002的第7章规定,包装箱应有下列收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且分别符合GB/T 6388和GB/T 191的规定;产品合格证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收发单位名称及地址; d) 包装箱外形尺寸及毛重;
e)“易碎物品”、“怕雨”、“向上”、“由此起吊”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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