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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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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4/2012 关 建立公共资源支易 场 忍考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黄健鹰 自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以来,各地纷纷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开展了 研究和探索,陆续着手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 场,其做法是将由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交 易、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国有) 投资项目,纳入地方成立的统一市场集中交 易。他们认为,将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 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到新成立的综合部门监管, 能更好地理顺管理,有效地打破部门垄断,实 现公共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市场化配置,有利于从 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本文将围绕以上做法和观 点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遏制 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那么,就从工程建设领域 产生的主要根源来分析,这一措施能否有效。 现以铁道部刘志军的典型案例来分析产 生的主要原因:铁道部刘志军案根本原因是部门垄 断,监督管理不完善,没有形成市场化竞争, 所以刘志军才能一手遮天。从监督管理看,铁 路工程投资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实施(投资渠道过 于单一),项目交易由铁路监管部门自行监管,建 设过程也由自身监管,这种管办不分,既是裁判员, 又是运动员的监督管理模式,缺乏相互制约机制, 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从市场运 行机制分析,铁路工程交易市场高度垄断,没有形 成市场竞争机制,施工企业(从铁一到铁十几局) 都是铁道部自己的国有队伍,建设市场上的其他队 伍被准入在市场外,铁路主材、配件、设备生 产都由铁路部门垄断,很难发挥市场的价格调节机 制,在市场化定价过程中由于竞争不够充分,导致 定价是依据个别企业的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来确定,价格水平的确定更多是依赖与特许经营 者讨价还价的能力,给滋生留下了很大空间。 1 6 现铁道部所有铁路工程项目都已进入北京有 形建筑市场交易,我们只提供场地和系统服务,监 督管理不变,市场主体范围不变。显然,这种 仅把交易环节物理上移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其它环节考虑不充分的做法(如投资是否多元化, 建设队伍、主材、设备生产是否市场化,监管分离 及专业化)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总结和借鉴建筑领域的市场运行成效与经验, 从投资到交易,再到履约监管,建材设备生产、建 筑市场已形成市场化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化、 监管与投资主体分离并专业化、价格透明化,可有 效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遏制建筑领 域的行为。笔者认为,要想较彻底解决铁路工 程交易的问题,一是放开铁路项目投资,允许 民营资金注入,实行多元化投资;二是改变集裁判 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监管模式,建立制约机制,可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工程招投标与施工 过程的监督管理,真正实现管办分离;三是打破壁 垒,吸引建设领域各方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工程 交易竞争,主材、配件、设备生产允许各类企业进 人参与竞争,形成竞争价格,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 源配置的作用。 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未能解决好集中监管与各部门监管的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模式未能解决好监管 职责划分问题,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按有关部门设 想,各地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 “管委会”),负责宏观协调管理;管委会下设办公 室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包括交易过程监 管,受理投诉等;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场所、 设施等服务;原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负责本专业工程 交易的审批、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受理投诉事项。 可见,这样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在多头监管的问 题,管委会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负责交易监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4/2012 管,易造成职责不清,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实际过 程中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或争权争利的现象。 有些地方实践表明,仅仅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完 全交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而交易完成后的履约过 程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法,必将切断市场 监管和现场监管有机联系,一方面易造成权、责分 离,责任难以追究,影响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不利于各行业开展全过程统一监管,消弱 了监管效能,易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三、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未能解决好各专业各部门的交易个性化和整体管 理问题 工程建设交易和履约,产权交易及履约、 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交易 过程中的标的物的性质也不一样,强行将所有公共 资源交易统一到一个市场,势必会影响交易市场秩 序,给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以工程建设交易为例, 其与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 易在交易内容、操作程序、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较 大差异,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缺乏整 合的共性条件。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交易的交 易内容不同。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都属于成品或者现 货交易,交易内容不包括产品制造的过程,侧重产 品的质量,产品交付则交易完成。工程招投标交易 则是“期货”交易,交易的内容包含了选择产品的 制造队伍和制造过程的价格、质量、工期等控制。 二是公共资源交易不能全面覆盖工程交易。工程建 设的投资不仅限于资金,大量的建设项目属于 非投资。以北京市为例,非投资比例已超 过50%,这部分投资并不是公共资源,如果仅将属 于公共资源的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交易纳人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将会出现由于投资主体的分割造成 市场分割,必将弱化对非投资项目的监管,影 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是工程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 的操作程序和监管方式不同。工程交易受招标投标 的法律法规调整,其操作程序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 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同时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层层递 进、环环相扣和不可逆转的特点,其监管必须分环 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一般不属于依法强制招标的 范围,大部分则采用拍卖等其他交易方式。四是工 程交易相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的紧密联动要求更高。工程招投标的核心价值是为 了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客观上带来了使得招投标 过程公开透明的结果。工程交易与企业资质、人员 资格、工程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其他 建设行政管理环节紧密联系,必须紧密联动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 四、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未能充分考虑当地建设规模和管理需求等实际情 况,应以多种方式整合公共资源集中交易。 从全国范围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 州等特大城市年工程交易量超过1000亿元,本行 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 量也非常大,另外还有项日属地交易、f1× 域项 目在本市交易的情况,整体公共资源交 的数h J支 场所面积、人流、车流等非常壳大 .比 铁路1 程项目进入北京有形建筑市场之后,J匕京的l 交 易、土地交易、采购、产权交易 t交易} 将达 到1.3万亿元以上(其中工程项目交易谜7000亿/ 以上),是合肥、南昌等城市公共资源交 交 易额的20倍以上。将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集【{】交易, 需要建设庞大的交易服务场所和设施,需要H接待 上千位办事人员,如此庞大的公共资源交易规模势 必对市政交通、交易管理、服务质量、办事效率造 成考验。所以,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 庆等城市,都是坚持走专业化市场的道路,有形建 筑市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如果不考虑特大 城市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整合方式,可能会带来 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以及管理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建议 总结和借鉴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 运行管理情况,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按照1 程、土地、采购、产权等的交易特点、交易规 模,分别建设统一交易市场,或者在统一公共资源 市场框架下分别建立同质同类交易市场一~工程 建设类项目的交易,以有形建筑市场为基础,建立 统一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实行“统一进场、集巾 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管理方式,更 加符合象北京这样特大城市的实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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