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理念下的公共服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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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响。如很多行业协会组织是在改革开放中,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而来,往往是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机关整体或部分改头换面,或者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向有关行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便成为行业协会。这种转换模式必然会为行政手段的强力介入提供了便利。“据业内人士估时社会具有一定程度自组织力的重要表现。在现代中国.和谐社会要求发挥公共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包括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可以说这是提升社会自组织力的重要抓手。由于自组织是要耗费成本的.当民间组织自身组织的成本过高以致无法完成自组织使命时,国家的介入是后发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这种介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退出机制时.民间组织的自组织力也就无以生成或发挥,因而,要消除民间组织成长和发育的外部障碍,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国家制度供给的目的是既要规范对其管理,也要有利于它们有序、有效地参与公益性活动;同时,民间组织也必须完成自身内部结构的调整,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以消除“志愿失灵”的内部要素。通过这种内外的调整,不仅有利于提高民间组织的自组织力,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计,各省市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业务量的60%一80%,是以行政手段或以行政机关的影响承揽的。”[3]影响民间组织自组织力的除了有这种行政介入的“两难境地”外,还有更为根本的制度供给上的问题,即现行的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管理”使民间组织登记许可面临着双重门槛。有学者分析,“这种双重门槛一方面强化了登记许可制度的门槛。另一方面又规避了某一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使得一定的社会组织不仅难于通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组织,而且也很难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归咎于任何一个部门”[4】。由于这种制度供给问题的存在,导致现实中很多民间组织缺乏“合法性”,被迫处于“地下状态”,因而其弥补行政失误、市场失灵等正向功能就难以得到开发和利用。内部的原因。影响民间组织自组织力的提升除了以上的外部因素外,还有一些内部因素。第一,从组织的使命上看。有的民间组织之所以缺乏感召力和动员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象征性符号,如章程上出了问题。要 么其公益性目标反映不详,要么定位错误,因而其动员资源的能力有限,不能维持正常运转。第二,从内部的治理结构上看,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市场和国家中出现的寡头统治的现象也会显现在民间组织的内部,对需求的反应迟钝,办事拖沓、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同样会出现其中。第三,内部有效激励机制的缺乏。由于民间组织或非部门不同于部门或市场组织,它没有像系统那样的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能提供多种职位安排去实现自身的抱负:也没有像市场组织一样的普遍化的薪酬制度,能对大部分现实中的“经济人”形成有效的工作激励。因而,如果缺乏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人员的工作目的是就业与生计的考虑而非组织使命”[5]。第四,民间组织或非组织中人员的素质不高。由于民间组织在社会中地位的提升还有待时日,在一些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民间组织中,人员老化、知识结构等不合理的情况还存在,这自然会影响其服务的供给能力。第五。一些民间组织过分依赖市场组织的资源输人,背离了组织的使命和公益目的,自然就谈不上自组织力的发挥。正是以上5个方面的原因,打破了民间组织“德行完美的神话”和“志愿主义的神话”,也使其自组织力无以实现或走向反面。总之。社会的稳态运行离不开基层社会自组织力的发挥,乡土中国的“乡绅”治理和西方公民社会的存在是当注释:①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本文中界定为同一内涵,它们相对于国家公共组织、市场组织而言的.又称非组织、非赢利组织和第三部门。参考文献:[1]沈小峰等.自组织的哲学——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北京:党校出版社,1993:14[2]曾峻.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及其运用.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60[3]汪玉凯.非营利组织与公共治理——作用、问题与对策.中国改革(海南)发展研究院.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5[4]王名.关于中国NGO发展的总体看法和建议.中国改革(海南)发展研究院.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61[5]赵黎青.NGO非组织与可持续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92-97和谐理念下的公共服务优化口孙晓莉,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从目前的公共服务来看。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交通、通讯、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公共服务对象上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公共服务提供方31万方数据 圆桌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多方面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这法律级次,增强间事权划分的权威性。此外,在对地一长远目标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改革,从而方的事权进行划分的同时,应对各级地方的历史优化公共服务。遗留问题如财政赤字、拖欠工资、挤占专项资金等,进行第一。公共服务的优化要遵循效率和公正并重的指导全面清理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使间事权的划分落到原则。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既要符合管理准则,又要遵实处。循价值要求,而且后者由于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显得更为重第三,适当的间财权保障是公共服务优化的关要。在深化公共服务改革的过程当中,要注重公共服务效键。我国目前的间财政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率的提高,这可以通过公共服务主体间的竞争。引进后逐渐形成的。分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对于提高和地外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等多种措施予以实现。然而,更要注方财政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作用,财政收入占全国财重公共服务的公正性。为此:一是在公共服务制度设计上政收人的比重呈现出上升趋势。但是,分税制改革中对政遵循公正的要求。二是在公共服务制定上遵循公正的府间的事权划分仍然比较笼统和原则,主要涉及到的是中要求,提供满足公民最基本的公共需要的公共服务,如使央和省一级之间的职能配置问题,省以下的财政在各每一个人都享有基础教育和基础医疗保健,缩小乃至弥合省之间差别很大,有的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初步的分城乡居民在享受基础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保证公共服务税制框架。有的实行的是分税制和包干制相结合的混合体的普遍性;同时提供满足部分弱势公民的生存需要的公共制。有的继续采用包干;而且省及省以下的财政服务。如针对老龄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针对贫困人口的最基本上沿用了和省级财政之间的分配模式,一些低生活保障、针对所有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等。县及县以下的财政状况不是很乐观。分税制运行后,有时第二,明晰、合理的间事权配置是公共服务优化上级直接作出新的增支规定,但又缺少相应的财力作的基础。我国目前间公共服务事权配置存在的问题主保证.结果出现“上面好、下面受不了”的不正常局要有:一是横向结构中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如对基面。础教育、基础医疗卫生等投入不足,社会保障管理不力,我国地方的事权相当多,以公共服务职能为例,财政尚未退出盈利性领域等。二是纵向结构的不合理现象 既要承担本地基本的政权性公共服务,还要承担大量外溢比较突出,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公共服性很强的公共服务,如基础医疗、义务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务事权配置不明晰。在2002年十届第一次会议的等。从目前的县乡财政收入情况来看,东部地区以及中西《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将我国职能界定为“经济部部分地区的县乡财政收入状况不错,有能力维持本地的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政权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但是对于东部地区的这是对职能范围的一种大的界定,是对与市场、少数县乡以及中西部的大多数县乡来说,必须依靠上级财与社会关系的宏观表述,与以前的全能比较而政的转移支付才能够维持当地政权的正常运行,在这样的言,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对各级间经济调节、市财力下.很难有能力来改善当地的社会性公共服务和经营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还是缺乏相性公共服务。其结果就是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化现象严重,应的可操作的解释。三是间事权配置缺乏法律法规的地区差距被进一步拉大。保障,随意性较大。间事权划分未能完成其立法程在改革方面.一方面可以考虑将部分财权适度下放,序,因而也就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层级可以设置地方尤其是县乡财政新的税种;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分为、省、市、县和乡五级.和地方组织法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和省级逐渐加大对基础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之间的职能有原则性的规定,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测算办法。但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对和地方各级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不仅要有对省一级的转移支付,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出的规定.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还要有省对市、县一级的转移支付,而且其模式必须通过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外,地方拥有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规范,防止实践中的随意性。的事权几乎全是事权的翻板。考虑到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还处于改革与完善阶段,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等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间公共服务事权的划分尚有待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因此,可首先在《财》、《预算法》等专项法律中对间事权的划分加以规定,以增强事权划分的规范性、严肃性。待条件成熟后,提高事权划分的32万 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