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数量要求的思考
工程桩验收检测项目、数量、检测方法除满足设计要求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外,还应符合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GJ32/TJ 142-2012)要求。 按照《检测规程》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静载试验: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2、施工过程变更施工工艺参数或施工出现异常;3、场地地址条件复杂的;4、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施工的;5、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难以确定其影响程度;6、设计单位必须通过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的工程或具体桩位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得少于2根。
近期有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相同桩型不同规格及不同设计承载力能否按照合计总桩数1%数量进行检测。按照《检测规程》中明确“相同条件”是指相近的地质条件,相同的地基类型、规格、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方面。不同深度、不同设计承载力的桩应理解为不同的“设计要求”。此处的总桩数应是满足上述“相同条件”要求下的总桩数。
最后,还应特别指出按单位工程计算,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样数量不计入验收检测的抽检总数;单位工程相同条件下的地基基础作为一个抽检批次。规程规定的仅仅是抽检检测数量的下限,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乙级桩基工程,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检测单位在检测前应将检测方案(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检测合同通过桩基检测及监管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