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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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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UN财讯 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问题研究 □ 山西财经大学 杜伊敏 / 文 在当前我国正在深化行政与社会改革的背景下,由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我国应对当前日益复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也成为我国转变职能、实现“权力下放”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工具,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尚不成熟,本文介绍了我国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概念与现状,详细分析了整个购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 购买公共服务 问题 对策 2013年7月,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可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政治管理改革的深化,让不断思考如何重构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并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及现状 对于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研究者们也并不能给统一且明确的定义,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购买是指将一些公共服务事项委托给有资质的合格的机构,并为此项目支付相应的费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外包就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签订契约,约定公共服务具体承包给私人部门的行为。简而言之,购买公共服务就是出钱,相关服务组织出力,二者签订服务委托提供合同。 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的就已经开始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1994年,深圳市罗湖区率先开始在环卫服务的提供上进行了购买尝试,罗湖区为了改善环卫服务质量,引导环卫工人自己成立的环卫公司,由向这些公司分片区购买环卫服务,这次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此之后,北京、宁波、杭州等地纷纷开始开展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购买的领域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公共教育、社区矫正、禁毒康复、校车服务等领域的尝试纷纷涌现。 -124- 我国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与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缺失 选择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初衷是希望通过放权减政,由市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如何以新的角色与面貌出现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的态度与行为显得有些模糊。的放权行为使得的角色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更加模糊不清,导致经常性的出现缺位或越位的问题。在与互动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可能会根据对于自身环境的权衡与预期,来采取相应的生存策略。因此,社会组织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遵从行政部门的意愿,在的干预与支配之下完成公共服务的提供。 (2)与社会组织关系的非对称性 在我国,购买公共服务中买卖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这是由于“承接者”在资源获取上、组织管理上、地位属性上都缺乏性而造成的。作为“卖方”主体的社会组织缺乏的生存渠道,其提供的公共物品,只有是唯一的购买主体,这便决定了组织的存在形式。虽在表面上具备法人的地位,但由于组织的经费来源几乎完全依靠拨款,所以实质上掌控着该组织财权,那么其他事权也就难免受的支配与影响,容易造成公共服务购买内部化的局面。就好比建立了一个下属机构,社会组织是部门的延伸,公共服务的买卖主体其实是隶属关系,买卖双方在购买过程中不是平等存在的。 (3)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评估过程重程序轻质量,公共服务的承接者抱怨管的太多并且监管越位,然而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公民却抱怨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较差,的监管全无。这里的症结就在于对服务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只是程序上的,只关注购买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只监督“卖方”是否按照条例行事,而非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卖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层面。 优化我国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 (1)与社会组织角色定位的转变 在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部门的角色应从唯一的直接生产者向提供者、购买者、监督者以及负责人的方向转变,职能的合理定位是推动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基础与前提,应逐步转变自身的施政理念,逐渐让渡公共服务权力的空间,理清政社关系。而作为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社会组织便是此过程中的直接生产者、承接者,担负着生产高质量服务的责任,应积极主动参与服务的提供,发挥公益性与专业性,与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进程。 (2)对购买公共服务中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重构与调整 首先,构建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这就要求在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要将权力下放给其他主体,将部分权力的使用交由社会组织;其次,构建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代理人选择机制,对代理人的各方面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严格把关招标程序,让竞标主体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由此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3)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 首先,吸纳更加广泛的监督主体。应不断丰富服务监督的主体,逐步建立起监督、第三方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其次,完善评估机制。以“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相结合、短期效果评审与长远效果评审相结合、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次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有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最后,加强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监督要从采购流程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起全覆盖、全周期的监管制度。 作者信息:杜伊敏;1993年1月;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专业:行政管理;研究方向:公共分析 [1] 周佑勇.公私合作语境下购买公共服务现存问题与制度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5(12):90-99. [2] 何寿奎,胡明洋,莫云波.购买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与治理机制[J].经济改革,2015(0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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