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工学部文件
工学部发〔2009〕3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工学部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现将《浙江大学工学部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工学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 1 -
浙江大学工学部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根据浙大发研〔2004〕7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意见》和浙大发研〔2008〕44号文件《浙江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补充规定的通知》,为了调动学科、院(系)、研究所和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积极性,落实分类管理原则,依照学科发展规律建设学科,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工学部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主要原则
1.有利于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学科点的建设,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和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2.坚持标准,重视贡献,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3. 坚持分类管理和评价的原则。
4.逐步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
二、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 新增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须具有教授或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
- 2 -
学科学术领域造诣较深、年龄在59周岁以内,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国内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3.近五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时)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被SCI、EI收录。
4.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水平。
5.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A类科研项目。
6.具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3名或3届硕士研究生(通过答辩)或协助指导过1名博士生研究生(通过答辩);原则上至少讲授1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浙江大学工学部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成果和科研项目量化标准(暂行)》见附件。
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副指导教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申请人所在院(系)研究生科,院(系)研究生科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报所在的学科学位委员会。
2.各学科学位委员会根据本学部的博导遴选标准对申请材料提出核实和推荐意见,并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3. 初审合格者,由研究生院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
- 3 -
同行专家通信评议。
4.研究生院根据通信评议结果将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汇总表交学部学位委员会审议。
5.学部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获准作为涉密材料申报的申请者由涉密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审议),根据本学部上报备案的遴选标准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在通信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
6.学部学位委员会将学部审核通过的新增博导(或副博导)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由校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
四、其它
1. 申请新增博导(或副博导)按二级学科进行。 2. 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家属的评议工作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3. 增列工作日程安排按照研究生院有关通知执行。
- 4 -
附件:浙江大学工学部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论文、成果和科研项目量化标准(暂行)
学 科 教学
工学部各学科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3名或3届硕士研究生(通过答辩)或协助指导过1名博士研究生(通过答辩);原则上至少讲授1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基础研究类:
1项(不包括横向项目) 应用基础研究类: 2项
基础研究类:
①-4 (TOP期刊论文1篇可顶替SCI论文2篇) ②-4 (SCI论文1篇可顶替EI论文2篇) 应用基础研究类:
①-2(其中1篇可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的出版专著或排名第一或第二(第一名为学生)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A类项目1项顶替;TOP期刊论文1篇可顶替SCI论文2篇,2篇EI可顶替1篇SCI);
②-4(其中1篇可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的出版专著顶替;1篇SCI可顶替2篇EI)。
①-1或②-1或③-1项或④-2项或⑤-2项;
或增加EI 论文4篇或SCI论文2篇或TOP期刊论文1篇。
负责 A类科研项目数
为第一、第二作者(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时)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数:
①列入 SCI ②列入 EI 为主要获奖者获省部以上奖项数:①国家级三大奖 ②省部一等奖 ③省部二等奖 ④省部三等奖 ⑤国家发明专利 备注:
1. 教学、论文、获奖有效期为五年;科研项目为近五年立项课题。 2. 申请者应注明申报类别: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
3. 获得国家三大奖前2名者可视为已达到论文数指标和成果水平指标,但科研项目指标仍需达到。
4. 成果获奖指国家三大奖前10名;省部一等奖前7名,省部二等奖前5名,省部三等奖第1名,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或第2发明人(第1发明人为学生)。建筑城规学科,成果奖也可以指获得省部级优秀建筑、规划设计及相关设计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 5 -
5. 建筑学科和城市规划学科一级学术刊物论文等同于SCI、EI收录论文,1篇一级学术刊物论文可用2篇核心刊物论文顶替,但需要保证至少有3篇一级学术刊物论文。
6. 所有成果一般须以浙江大学为署名单位。 7. SCI、EI同时收录的论文不重复计算。
8. 在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封面标注为“编著”),由申请者本人撰写的部分可以顶替为学术论文。执笔撰写每满10万字可折算1篇一级期刊论文,不满10万字超过5万字的余量计半篇一级期刊论文,不足5万字的余量不再折算。两部及两部以上著作可分别计算,但字数不可相加。在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封面标注仅为“著”),折算1篇一级期刊论文的字数为5万字。地方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和专著,折算字数相应加倍。
9. 副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参照该量化指标。
主题词:增列 博士生 导师 暂行办法 抄送: 校党办,校办,研究生院,各学部,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工学部办公室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