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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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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09〕10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的

通 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责任感和工作效率,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教职工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 人事处为教职工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凡涉及教职工奖惩的事项,需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奖励种类:

精神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奖品、奖金、晋级。

第五条 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1.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突出者;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者;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4.保护学校公共财产,节约学校经费有突出贡献者; 5.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使学校财产和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6.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7.在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奋不顾身,顽强工作,做出贡献者; 8.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 9.其他有突出业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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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结合上级安排,学校定期开展评选和表彰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活动,具体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表彰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

第七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六种。

第 教职工违规违纪情节较轻不够行政处分,但又必须惩戒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一般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情节可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损失在10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应承担损失数额的10%~50%; 2.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安徽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校政〔2004〕4号)进行处理;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又拒不认错的,给予记过处分;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在干部任免、评优晋级、职称评聘、住房调配、人员调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涉外活动和保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晋职、晋升、荣誉称号等予以撤销;

5.篡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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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乱收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贪污、行贿、受贿等折合数额尚未达到司法机关立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抢占、擅自出租公有用房和住房,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扰乱学校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学校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根据处罚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违反计划生育,超计划生育的,按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12.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2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奖;受警告处分的,扣2-4个月津贴;受记过处分的,扣4-6个月津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全年津贴。工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规违纪,所在单位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并按权限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如隐瞒不报,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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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深刻检查者; 2.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者;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者;

4.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四条 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经教育屡犯不改者;

2.拒不交待错误或不退出非法所得者; 3.推卸或转嫁责任者;

4.伪造、毁灭、匿藏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者; 5.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恫吓、打击报复者;

6.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事故、事态继续恶化者; 7.同时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

8.违规违纪的主要责任者或主要肇事者。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程序

1.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条例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由监察处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教职工违规违纪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复杂时,亦可由学校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2.教职工违规违纪,人事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会同有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所犯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应送达本人,并由本人认定后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单位写明情况,处分决定仍然生效。处分材料与其他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应从错误事实调查清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学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需报送的主要材料有: 1.综合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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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调查组)提出的处分意见; 3.个人检查(包括错误事实、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等)。 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不服的,有权向学校要求复议或直接向上级部门申诉。受处分人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的程序:

1.受处分人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一周内,向监察处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复议;或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上级部门批转的对受处分人申诉的批示,学校自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申诉,若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处理的,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受处分人提出的申诉,经审查认定原处分决定不变时,申诉报告、复查材料和复查报告存入文书档案,不入个人人事档案;原处分决定若变更的,则申诉报告、复查材料、复查报告和变更决定存入文书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原来的所有材料不撤出;若处分撤销的,则将原处分决定等撤出,不保留有关材料。

4.受处分人申请复议或申诉期间,仍执行原处分决定。 5.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条例施行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工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淮工院政字〔1999〕85号)同时废止。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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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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