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
配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2]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1 / 4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2 / 4
第二章 轮 候
第六条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3 / 4
第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