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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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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负责人:是指事业部经理、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在各自事业部范围内履行集团负责人职责。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负责人,是指分公司经理、主任工程师、分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工程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某建筑集团签约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集团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集团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集团公司负责人(包括事业部负责人)带队对分公司带班制度的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分公司负责人带队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时间要求:

集团公司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分公司负责人每月的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其工作日的40 %;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应向建设单位告知,并严格按照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各级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集团公司、事业部或分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集团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分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是本级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级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带班检查的,可书面委托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受托人在填写记录时应注明受委托情况。(委托书见附件一)

第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生产状况,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的重点:

集团公司负责:集团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分公司负责:本分公司所管辖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部工程。 第十条 带班责任人工作内容和职责:

集团公司负责人: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做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检查分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决策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方案;遇有险情和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适时、启动、组织应急救援,确保安全生产。

分公司负责人: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等控制措施的检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指导项目部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参加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的验证工作;遇有险情和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下达停工令,会同项目部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做好上级部门负责人委托的工作。

项目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要务,掌握本项目的安

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通知书”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上报分公司、事业部、集团公司,同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集团公司负责人应当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生产。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集团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项目部进行整改。分公司负责人必须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表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经检查人和被查人签字后,一份项目部存档备查,另一份逐级上报;

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由项目部人员做好检查记录,逐级上报,分公司每月28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汇总表》(附表3)上报所属事业部,各事业

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汇总表》(附表3)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归档;

分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应由专人整理汇总,每月28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汇总表》(附表3)上报所属事业部,各事业部于次月1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汇总表》(附表3)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归档;

项目部负责人的带班生产记录《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附表2),存于本项目部和分公司。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应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编制年度计划,按月下达月度计划,按计划实施。事业部、分公司由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月度计划,按计划实施《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计划表》(附表4)。

第十五条 罚责

每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各级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情况(未上报资料的视为未参加带班工作)。

1、集团公司负责人、事业部和分公司负责人一个月未完成带班检查时间的通报批评;连续二个月不能保证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的,给予事业部、分公司处罚金一万元;个人一千元;

2、项目负责人一个月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处罚金三千元;连续二个月内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处罚金五千元;连续三个月内不能满足带班生产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撤换项目经理,并对分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对未执行负责人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处罚外,对所属分公司另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所属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加强对各级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和执行不力的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分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十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时按照法律、法规;未尽事项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某建筑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现场带班检查委托书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现场带班检查代理人,代表我办理现场带班检查事项,做好:

1、宣传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做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

3、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

4、决策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方案;遇有险情和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适时、启动、组织应急救援,确保安全生产。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意见我均予承认。

委 托 人: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带班领导 主要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的问题: 隐患类别:一般□ 较大□ 重大□ 是否复查□ 检查日期 参加人员 年 月 日 复查验证记录: 复查验证人签字: 备注:1、此表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2、此表可由本人填写,也可由随行人员和项目部代记录 ;隐患类别:在□内打“√”; 3、此表于月末交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分公司交安全科)汇总、归档备查;

附表:2;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

工程名称 带班人员 带班生产内容: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发现的问题: 隐患类别:一般□ 较大□ 重大□ 是否复查□ 复查验证记录: 复查验证人签字: 备注: 1、此表适用于项目带班生产,由本人填写带班记录;此表隐患类别:在□内打“√”。

2、此表于月末交分公司交安全科汇总、归档备查;

附表3: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汇总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带班人员 带班检查内容 带班时间 备注 附表4: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计划表

序号 带班人员 职 务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计划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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