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第一责任人暂行规定
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贷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贷款经办人员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常熟市农村康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第一责任人暂行规定.
本办法属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部贷款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贷款第一责任人是指每笔贷款发生时,负责该笔贷款调查并直接签署调查意见的人员为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一、贷款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1、贷款第一责任人以公司管户贷款员为基础,其所管辖借款单位(人)的贷款工作一般以该贷款员为第一责任人,其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执行好各时期农村贷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公司贷款资产安全。
(2)对借款单位(人)及时进行调查论证,根据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及时对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签署意见,确保调查论证真实性。
(3)经常深入借款单位,协调好公司与企业关系,主动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市场变化,认真做好市场分析,协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当好企业参谋。
(4)加强对借款单位(人)的档案规范管理,根据贷款档案规范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认真依法管好每一笔贷款,掌握每个借款单位(人)资金运行及经营情况,及时建立贷后跟踪台帐,建立贷款风险预测报警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贷款风险。
2、贷款第一责任人在贷款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1)依据《贷款通则》的要求。认真审查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依法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抵质押物的保管和可变现能力。根据以上情况提出贷款金额、贷款形式和贷款期限等初步意见。
(2)认真签订合法有效的各类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借据。
(3)负责贷款发放,并按规范化要求,正确记载贷款各类登记簿,建立记载借款单位(人)经济档案。
(4)认真做好贷款跟踪检查工作。及时掌握贷款的使用、借款单位(人)和担保单位的资产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抵质押物的保管使用和资产投保情况等。
(5)认真做好贷款到期催收工作,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二、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贷款包放、包收、包息的制度。凡经贷款第一责任人调查确认的贷款,对下列情形的贷款承担相应责任:
1、过失责任:
(1)对借款单位(人)的合法性调查不实的。
(2)担保手续不合法或抵质物的合法性调查不实,造成担保或抵质或无效的。
(3)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贷款资产安全、未及时发现、汇报,并提出保全措施的。
(4)因借款合同、借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 (5)贷款到期未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的。 (6)对贷款清收不力,错过收取贷款的时机而使贷款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过失行为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 2、违规、违章责任:
(1)贷款经办人员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贷款。 (2)擅自为企业对外担保和发放贷款。
(3)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
件,造成损失的。
(4)有以贷谋私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贷款行为。
三、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行为规范:
1、贷款第一责任人应遵循贷款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贷款操作程序,每笔贷款均应认真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无论同意贷款与否,均应将调查材料报告审批人,最终由审批人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
2、贷款第一责任人调查意见贷款审批人意见不一致时,贷款审批人决定要贷款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3、贷款第一责任人不得越权发放贷款、不得发放未经审批人签署贷款意见的贷款。同样审批人不得越权批准贷款,不得审批未经贷款第一责任人调查和签署调查意见的贷款。
4、贷款第一责任人不得默许或纵容借款人逃避信贷监督。
四、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及奖惩:
贷款第一责任人考核着重两个方面:即信贷资产质量与利息的回收。贷款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的认定贷款负有管理、收回、收息的责任,对于界定为非认定的其他类贷款,同样也落实到贷款第一责任人管理,并有相应的清收责任和义务。对于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管理的贷款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五、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次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