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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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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的入罪问题研究 09法硕A班 潘宗洪 0900309041

内容摘要: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劳动者与用工者的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当劳动法无法规制这种关系时,就会出现一些社会不和谐的现象,这时进一步规范两者的关系就显得必要,恶意欠薪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的。 关键词:恶意欠薪 刑法的谦抑性

一 恶意欠薪的立法必要性 1.恶意欠薪入罪的社会背景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据说有很多中外学者欢呼中国的法律终于向劳动者倾斜,事实表明,两年多过去,劳动者仍然是弱势群体,最近全国总工会仍然在制定集体协商等规章,期以加强劳动者的博弈能力。这其实已经说明问题,劳方和资方的博弈中,仍处下风,最近,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法条草案,甫一出台,便获得满堂喝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个国家需要稳定,需要法治,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协调,那么劳工关系的不稳定势必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秩序,也谈不上社会的和谐建设。 2.恶意欠薪的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法律针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财产罚”的层面上,这些规定虽然能够有效的遏制部分用人单位和雇主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农民工队伍这种流动性大,工资发放周期较长的特殊群体没有起到更有力的保护作用。因此,恶意欠薪入罪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规范,也是最后一道保护防线。

二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1恶意欠薪的侵犯法益

首先,本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的章节中,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本罪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其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再次,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

从以上的犯罪构成分析中可以看出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应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2.恶意欠薪的执行中的主观认定

“恶意”是指主观上不愿意退还,想据为己有,从而拒不退还。但在现实社会中,欠薪现象比比皆是,即使以刑罚来严厉惩罚欠薪的社会问题,但如何区分善意和恶意着实是个棘手的事情,特别是在执法中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被拖欠工资的外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而据该报告中17.3%的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来计算,全国建筑业农民工总量约在4000万人。建筑行业由于已经形成层层转包的包工制,欠薪对农民工来说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在建筑行业中,承包工程往往需要预支资金的,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的流转往往并不那么顺畅,承包方本身都无法拿到工程款,欠薪也成为常事,如果此时欠薪认定为恶意,则显得立法过于苛刻,因此恶意一定要区分行业特点,了解用工者的境况,包括欠薪的时间长度也应该予以考虑。 2. 恶意欠薪的危害行为

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罚金,“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是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另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我认为应当是“恶意欠薪”行为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有自伤自杀行为,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当然如果达到故意伤害的标准还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造成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激事件等。

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严厉惩治的同时,修正案八又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实现自身权益,也对社会矛盾的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不仅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还有一个条件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罚的目的有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它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由此以外不应当在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具有一元性特征,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

应有惩罚。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就可能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

学者何秉松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社会。”当代刑法学泰斗马克昌认为“我国指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综上所述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可以归纳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那么对于欠薪行为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要从其行为所危害社会的程度,以及主观恶性来把握,如果仅仅因为恶意而入罪就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极少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是善意的,如果是因为经济周转不过来,或者公司面临倒闭,老板自身也存在生活艰难问题,那么这种状况也不会引起工人跳楼、绝食、爬电线杆等一些极端行为。。“刑法只不过是保障社会生活中已经被实施的行为规范的顺利实行而已。因而人们往往把刑法称之为二次性规范或保障性规范。”①“社会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规定并运用刑法(罚)”。②如果是是恶意欠薪,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劳动法也可以调整,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劳动诉讼,在这里“情节严重”可以通过列举一些规定,比如数额较大、恶意逃避债务等,而且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规定数额较大的幅度,各地区进行不同的。同时,可以参考侵占罪的诉讼形式,以不告不理,把本罪规定为亲告罪,并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对于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尽量进行调解,这样的结果不但可以缓和用工者与劳动者的矛盾,维护稳定的劳动秩序;同时,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这样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至于使恶意欠薪入罪导致的滥用刑罚,正如边沁所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生活方式更具有人性,的精神也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参考资料:

(1)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52页

(2)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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