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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应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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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

交强险应当赔偿的理由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的赔偿未附任何条件)

二、的《交强险条例》第21条,将受害人的损失,分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种。同时,该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条例第21条对受害人损失的分类看,条例22条规定的不予赔偿的“财产损失”只应作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的法定义务。

三、《条例》系制定的行规,制定的《条款》第九条与《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冲突表现:条例第22条规定的是:无证驾驶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免赔财产损失;条款第9条规定的是:无证驾驶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四、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一款规定:“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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