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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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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区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鱼台县城区、各镇街驻地和张黄化工园区禁放区。

(一)鱼台县城区禁放区:东至东鱼河以西,西至Y199(于屯至孟楼线)以东,南至Y209(双韩至大朱庄线)以北,北至滨湖路以南;

包含谷亭街道古亭社区、和平村、爱国村、建设村、运南村、周堂村、东段村、西段村、姜庄村、李庄村、八里湾村、王子亮村、缪集村、龙申村、汪庄村、杨楼村、双韩村、土楼村、李更卜村、蒋庄村;滨湖街道观鱼社区、花园社区、站前社区、孝贤社区、湖凌社区、方与社区、运河社区、兴鱼社区、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新民居委会、米滩村、中心村、套楼村、前进村、运北村、马石庄村、七圣堂村、胜利村、临河村、大聂村、高庄村、玉皇庙村、彭庄村、张小楼村、于屯村、吴集村、陈年村、七所楼村、佃户李村、后聂村、大李庄村;唐马镇翰林社区、梁庄村、古洼村、朱庄村、郑庄村、陈丙村、唐马村、甄华村、宗庄村、卷棚楼村、宋庄村、杨新庄村;王鲁镇孟楼村、潘庄村、张庙村、史楼村、窦闫李村、刘庄村、后阎村、耿庄村。

(二)老砦镇驻地禁放区:东至双合煤矿以西,西至闫集排灌站以东,南至老砦镇老北村东西中心街以北,北至鼎圣工贸以南。包含双合村、闫集村、老北村。

(三)唐马镇驻地禁放区:东至双朱路含;西至青年路;南至镇驻地供销加油站;北

至南环路。包含卷棚楼村、唐马村、甄华村、随庄村、宗庄村、陈丙村、郑庄村。

(四)王鲁镇驻地禁放区:东至西刘庄251省道三岔路口,西至惠河,南至米市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含陈堂村、王鲁村。

(五)张黄镇驻地禁放区:东至陈店村,西至刘楼村,南至大陈村,北至农贸市场。包含望湖嘉苑、京杭嘉苑、东张社区、大陈村、刘楼村、解家村、陈店村。

(六)清河镇驻地禁放区:东至清河镇卫生院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至老万福河桥,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清河村、张油坊村。

(七)罗屯镇驻地禁放区:东至罗屯粮所,西至罗沈路,南至市场街,北至屈庄村。包含罗屯村、屈庄村。

(八)李阁镇驻地禁放区:东至花园路,西至中王村路口,南至中油联加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李阁村。

(九)鱼城镇驻地禁放区:东至井管厂迎岱路,西至西环三叉路口,南至惠河与金鱼河交界处,北至北环路。中东北村、中东南村、中西北村、中西南村。

(十)王庙镇驻地禁放区:东张集村以西,西新菜市场以东,张集路口至苗圃路以南,枣曹线至王庙中学以北。包含张集村、王庙村、马庄村。

(十一)张黄化工园区禁放区:东至兴业路、富康大道,西至鹿洼西路、武张公路,南至滨湖四路,北至兴化路。

第三条 鱼台县城区、各镇街驻地和张黄化工园区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城区及各镇街驻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于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县禁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四)根据县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县、县交通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县供销社、各镇街、县电视台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各镇街驻地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县:负责依法查处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

花爆竹案件,收缴并妥善处置涉案烟花爆竹;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销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宣传禁放规定,协调处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库存烟花爆竹,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烟花爆竹流向实名登记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城区广场、绿地、主要十字路口广告宣传屏和街道两侧门店的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开展禁放宣传、管理,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禁放宣传和清理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

(五)县供销社负责系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收缴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流向实名登记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大幅削减销量。

(六)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负责监测城区环境状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拆迁公司等单位的禁放宣传,并与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督促物业公司在居民小区出入口、楼宇通道、电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悬挂各类禁放提示,开展禁放宣传,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八)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督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学生向家庭延伸禁放宣传。

(九)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市民宣传禁放规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十)县交通局负责督促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加强司乘人员的禁放宣传和交通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查处制止旅客违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的行为;利用公交、出租车、客运车、长途汽车站开展禁放宣传;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巡查,确保不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禁放宣传。

(十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禁放通告》、禁放标语,报道禁放工作进展,曝光违规燃放行为,教育警示群众,营造禁放管理社会氛围。

(十三)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放,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氛围。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禁放工作专项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十五)各镇街负责落实禁放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禁放宣传、巡查、打击工作;全力开展禁放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督查室对禁放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查处问责到位。

禁放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七条 有关镇街、村居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有关镇街、村居、居民小区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口密集

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

(六)县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九条 鱼台城区及各镇街驻地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批发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县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全年内,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禁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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