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作者:王振江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8年第02期
摘 要:由于我国在税法方面对网上交易所得额的具体管理条例还比较缺乏,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每年都产生了巨大损失。基于此,到底C2C模式电子商务要不要进行征税便成了一大研究热点。本文主要是通过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目前的发展状况及特征进行研究,由此来发掘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给予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 税收问题分析 对策 一、引言
网络时代的突飞猛进,也使得我国电子商务迎来了春天。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C2C份额独霸一方。随着C2C电商企业展开了开放化、平台化的战略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推动,但由于其交易规模大,不易监管、又有着超高的隐匿性、交易主体呈现动态化的特点,导致税收征管不得不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由C2C电子商务交易特征对税收存在问题的分析
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其对我国传统税收登记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虚拟化导致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传统商务模式经营中,经营者需要是按照法律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以备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核实。而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都是个人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要求必须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所有的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化信息传递,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经营者。这样的虚拟世界使得征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纳税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2.支付电子化使得税收要素不清。在传统的税收中,课税要素都是清晰明了的,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特点,使买卖双方不需要具备传统的那些要素,只需满足简单的信息登记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导致从事交易的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由于电子商务呈现出数字化信息的特征,对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划分就很难进行了,到底将这些媒介类的所得界定为何种所得,适用何种税率也产生了争议。
3.交易无纸化使得税务登记形同虚设。在网络上的交易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使得人人都能在交易中轻松逃过监管,这就使得纳税的监控无法进行成为难题。最主要的是由
于税收制度的匮乏和不完善,导致交易无纸化的这个现象更加难以监控,不需要看到现金也没有电子凭证,使得税务登记形同虚设。
4.交易国际化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由于高效、便捷的线上交易使得交易双方能够跨区域界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进行交易。这就对税收法律规范中所提到的诸如“常设机构”这种息息相关的条文带来了理解上的障碍。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主体的应纳税额时带来了困惑。贸易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交易的全球化。 5.交易的个人化使得收入及应纳税额难以确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B2B、B2C卖家,是受到法律法规的管控约束的,所以纳税容易监控,但是,C2C形式还不在征税范围的监控之内,就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让很多商家有了漏洞可钻,偷逃税款轻而易举。 三、国外相关税收征管实践及经验
美国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世界上无人不晓。从免税到部分消费品的征税经历了漫长阶段。为了避免电子商务公司、个人把实体公司转移到税负较轻或免税的国家,美国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电子商务是增加就业,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顶梁柱,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的免税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全球经济战略的意图便跃然体现出来。
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的欧盟,一贯秉持相对保守态度。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上,认为可以在不开征新税,维持现有税收下,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征税。 考虑到电子商务能够给相关的产业带来推动,稳定经济的发展,美国是十分赞同对 C2C 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但这容易使传统的产业模式受到冲击,不公平竞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到其他国家。从长远来看,对 C2C 电子商务免税势必会造成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业模式激烈对抗,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体系。首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应当遵循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但作为一个新的交易模式,如果仅仅着眼于当前的税收法律是无法得到进步的。所以,只有通过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完善当前税收征管相关制度,这样才能有所突破。虽然比起传统的税收模式C2C电子商务有其特殊之处,但从本质上来看,其交易实质性并没有改变,因此对于当前要想改善征税体系,需要着眼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来进行完善。 2.制定和谐税收优惠。
2.1引导企业加入C2C电子商务运营平台。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制定财政补贴来刺激部分经营者向C2C模式电子商务平台转变,或
者鼓励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软件的使用。通过竞争奖励机制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销售领先的企业进行奖励。
2.2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行品牌营销。由于个人网店主体在C2C电子商务自主纳税申报的方面积极性较弱,因此机关应当实施现金刺激,对荣获国家、省、市著名商标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表彰,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建设给予奖励。
2.3強化税法制度,引导服务。当下很多企业得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电子商务下的记账和核算的操作都还不是很了解,行为也不规范。因此,加大对企业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法的宣传,同时给予其相关优惠是十分必要的,让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章可寻,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给带来的福利。
部门在鼓励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应该引导企业去树立企业形象,通过对表现好的企业进行核实后给予表彰,来引导更多的企业来自觉的纳税,减少偷税、逃税的发生。总的来看,很多企业是愿意在的扶持下,规范自己的纳税的过程的。因此,大力度的宣传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做到诚信交税是必不可少的。
3.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媒介作用。分层监督,让交易平台行使扣缴义务人的功能,将平台作为输送信息的桥梁,向税务局进行反应。对于那些有资质且信誉情况良好的企业可以分配给其代发订单的权利。同时,应该对交易网络环境实行实名制的管理,实名注册要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查。
4.创新电子商务税收稽查模式。稽查工作的展开时,一方面,系统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账号的动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另一方面,可对物流方面的信息进行追踪,在其他部门信息進行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相关的稽查工作。对不遵守规定的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代表进行整治,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时还要学会利用网络平台,对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其进行公开曝光,使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意识得到增强。最后,税务稽查部门还需要去学校和接受日新月异的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经营发展的新模式,注重对稽查方法的归纳和总结。 五、结语
由于C2C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提高,其高度的虚拟性、流动性、隐蔽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给传统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模式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针对税收管辖权我国应坚持现有税收征管中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点进行适当修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既要重视维护国家税收的权益,还应该积极的促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保障C2C电子商务的健康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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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振江(1981.12—)男。民族:汉。河南长垣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