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评估方法及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学校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把学校建成为安全文明校园,所有教师都应承担安全教育的责任。同时也应受到一定的奖励,为体现奖罚分明,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教育工作奖惩制度。
1、年初各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每学期的评估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3、学校对上报安全事故隐患的人员负责,予以奖励。
4、学校对不遵守规定和不按规定整改的人负责,一律进行安全告诫。
5、凡是被警示和告诫的,我们要及时认真总结检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6、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可以减少一个等级。
7、学校要奖励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
8、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认真把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
9、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奖惩。
评估方法:
1、经评估,未发生安全事故,定为一合格等级,全额发放季度和学期安全奖。
2、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扣除安全评估奖: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夜间未关电灯、电器、锁房门等,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除由所在部门加强教育以外,扣除直接责任人本50元。一学期内发生连续责任事故,继续在学期安全奖中予以扣除。值班不到岗、擅自离岗或未履行岗位职责,扣除责任人值班费。 (2)、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火灾、失窃等安全事故,造成财务较大损失(100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的,扣除直接责任人学期安全奖,同时,根据情况扣减该区域的安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季度学期安全奖;并视情节轻重程度,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3)、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况扣除直接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安全督察员、分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学期安全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对积极主动挺身而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各类安全事故或对学校安全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师生,学校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4、对于担任特殊公共部位(如教师公共办公室等)的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将在年终给予评优选先。